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示范文本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范本(2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工作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二、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1)对象:在安全生产中表现优秀,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
(2)奖励方式:颁发奖状、奖金,并在企业内部宣扬表彰。
(3)评选条件:a)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b) 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c) 积极发现并及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d) 积极参与应急演练活动,提高自我处置能力。
2. 安全文明建设奖(1)对象:在安全生产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倡安全文明,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的单位或个人。
(2)奖励方式:颁发奖状、奖金,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宣扬表彰。
(3)评选条件:a) 文明用电,节约用电;b) 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齐;c) 积极参与安全文明活动,宣传安全知识;d)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3. 安全生产创新奖(1)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方案、方法,推动安全技术改进的单位或个人。
(2)奖励方式:颁发奖状、奖金,并在企业内部宣扬表彰。
(3)评选条件:a) 提出解决现有安全问题的创新设想;b) 推动创新设想的实施,取得明显的成效;c)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d) 在推动创新过程中能够有效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对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2)惩罚方式:a) 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b) 追究责任人的相关经济责任;c) 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d) 暂停违规人员的岗位职务,直至重新培训合格。
2. 安全差错处理(1)对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错误操作导致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
(2)惩罚方式:a) 进行责任倒查,找出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b) 追加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岗位安全培训;c) 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提醒、警告、记过等;d) 追究差错人员的相关经济责任。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范本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落实和实施,特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细则中所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将依据电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执行,并对奖惩事由、方式、程序和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1. 个人奖励(1)个人先进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电厂安全生产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授予个人先进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当月工资的30%。
(2)岗位能手奖:对在本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突出业绩的个人,授予岗位能手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当月工资的20%。
(3)创新奖:对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得以落实,为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改进提供重要方案的个人,授予创新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当月工资的15%。
(4)表扬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书面表扬,并将表扬内容在电厂内部宣传。
(5)其他奖励: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其他个人贡献,可给予适当奖励。
2. 集体奖励(1)集体先进奖:对在工作中协同合作、共同努力,共同完成特定任务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团队,授予集体先进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团队总工资的20%。
(2)团队创新奖:对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得以落实,为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改进提供重要方案的团队,授予团队创新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团队总工资的15%。
(3)其他奖励: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其他团队贡献,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处罚方式和标准1. 个人处罚(1)警告处罚:对违反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个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并进行相应记录。
(2)罚款处罚:对于轻微违规情况,可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依情节轻重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5%。
(3)停岗处罚: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给予停岗处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三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煤电、水电、核电等各类发电企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节工作成绩奖励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秀单位奖: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无事故发生,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2.先进工作者奖: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员工,给予个人奖金和荣誉证书。
3.技能大师奖: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称号。
4.集体奖励:对某一特定部门或班组在一定期间内无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成绩优秀的,给予集体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二节突出贡献奖励对在事故发生前侦测到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以下奖励:1.安全侦测奖:对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巡视等手段发现潜在隐患并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事故预警奖:对事故发生前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和荣誉称号。
3.创新奖:对发明或改进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金和荣誉证书。
4.文化建设奖: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三节交流和学术推广奖励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和学术推广,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学术交流奖:对参加国内外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会,并取得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成果推广奖:对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并能够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称号。
3.优秀导师奖:对培养和指导后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导师,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轻度处罚对以下违规行为给予轻度处罚:1.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及时的,给予警告。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板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规范生产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嘉奖第一节劳动纪律嘉奖1.凡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自动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员工,将依据表现进行嘉奖。
2.对于出色完成生产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的班组或个人,将予以肯定额度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节安全生产嘉奖1.对于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掌控本领有显著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据表现予以奖金和荣誉证书嘉奖。
2.对于发电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做得出色、有计划的个人或班组,将予以奖金和表扬。
3.凡发现并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防备潜在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将予以嘉奖并予以表扬。
第三节先进工作者嘉奖1.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乐观推动生产安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员工,将予以先进工作者嘉奖,并予以表扬。
2.对于在生产实践中提出有效改进建议、技术创新和其他创造性工作的员工,将予以嘉奖并予以表扬。
第三章惩罚第一节违反劳动纪律的惩罚1.对于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员工,将予以批判教育,并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2.对于拒绝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员工,将予以警告,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节安全生产违规的惩罚1.对于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不安全区域,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员工,将依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私自更改、停用或禁用安全设备设施,严重影响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员工,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3.对于发现并隐瞒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有意损坏、窜改、销毁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将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不良行为的惩罚1.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员工,将予以批判教育,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二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奖惩行为,树立健康的安全文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奖惩措施以鼓励和惩戒相结合为原则,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条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分为奖励和惩罚两大类别。
第五条奖励措施包括表扬、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
第六条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第七条奖惩措施的执行由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八条表扬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
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等。
表扬可以通过公开发表表扬信、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奖金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杰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
发放奖金的金额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程度确定,奖金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条晋升是指根据员工在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赋予其更高层级、更大职权的一种奖励措施。
晋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是对在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的一种荣誉称号。
具体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模范”、“安全标兵”等。
荣誉称号由发电厂的管理部门根据员工表现评定,并予以公示和颁发。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二条警告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安全操作程序等。
对被警告的员工,须由其上级领导当面进行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记过是对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改动安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
对被记过的员工,须由其上级领导作出书面通知,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范本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以规范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厂内的所有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本细则的内容包括奖励、惩罚和考核三个部分。
奖励和惩罚依据考核结果进行,以鼓励德才兼备的员工,同时惩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电厂安全文明生产的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结束时进行。
第五条电厂安全文明生产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细则的具体事项由各电厂自行制定,并按照规定公示。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奖励范围: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文明活动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励方式包括:1.荣誉称号:颁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称号;2.奖金激励:根据业绩表现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给予奖金奖励;3.晋级晋薪:将考核结果纳入晋升和薪资调整的考核依据;4.优先培训:提供优先参加培训的机会。
第九条奖励原则:1.奖励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决杜绝任人唯亲、搞权色交易;2.奖励的实施应当及时,确保员工及时获得奖励;第十条奖励程序:1.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对象;2.组织评选、评议,征求员工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评选意见;3.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公示;4.奖励公示期一周,期间接受对公示对象的评议;5.公示期结束后,根据评选结果颁发奖励。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惩罚范围:根据考核结果,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违反规章制度、不参与安全文明活动的员工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惩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警告处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记过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记录违规行为的处分;3.记大过处分: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致人伤亡的违规行为,给予严重处罚,可能导致降职或辞退;4.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因违规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5.其他合理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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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九条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一)奖励条件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1. 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 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 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 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 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 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 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条件1.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 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
奖励:2000~50000元。
3. 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
奖励:2000~10000元。
4. 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
奖励:500~1000元。
5. 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奖励:200~500元。
6. 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奖励:50~200元。
7.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 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
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
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
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