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标准版本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样本(2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样本一、总则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层层把关人人控制的局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不能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4、本规定适用于____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奖励条款1、安全生产奖分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条款。
2、电厂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2.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条件: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年内实现安全生产____个____天。
2.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不超过三个:部门(或科室)一个,车间一个,班组一个。
2.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自身安全档案中所列考核控制指标均完成的人员。
2.4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不超过八个人:机关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各部、车间管理人员一人,班组长二人,基层生产人员四人。
2.5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____元。
2.6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____元。
3、各部门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表(见附表),经厂部审核后批准。
三、处罚条款1、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执行____煤电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规定》条款。
2、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三个月、罚款____元的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____元。
3、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半年、罚款全部经济损失的____%的处罚,对次要责任者罚款____元。
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是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
作为电力企业,电厂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因此,整个电厂从高层管理层到基层员工,都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本文旨在规范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引导员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在教育和监督下,预防事故的发生,消除安全隐患,减轻和避免损失。
二、奖励实施规定1、奖励对象电厂内任何一个人,包括劳动者、管理者、聘用人员等,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做出了杰出贡献、发现并消除了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均可被评选为优秀安全生产工作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发放奖金和奖状。
2、奖励对象的评定(1)优秀安全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原则:以事故防范、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意识等方面为评定标准,以表彰那些表现出色,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进一步加强大家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2)评选程序:①第一阶段:提名候选人。
列举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
提名人是:该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的其他同事、企业店员、企业安全生产人员等,也可以是公司内部相关页面的领导。
②第二阶段:评选。
由评选委员会评选出10名候选人,进行票评选;按票数从高到低排序,评选出“优秀安全生产工作者”和“优秀安全生产职员”。
③第三阶段:公布、表彰和奖励。
最终评选结果将在电厂内部公布,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具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奖状和表彰信。
三、处罚实施规定1、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违反安规的行为或事件,要及时通报、表彰、处罚,特别要注意现场状况的记录、现场证据的保全。
对于恶性事故的行为,应该配合当地机关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电厂内部将根据累计的扣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警示和处罚。
具体措施如下:(1)在发生一次安全意外事故时,给予扣50分的纪律处分;(2)在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意外事故时,给予扣100分的纪律处分;(3)在发生三次及以上安全意外事故时,给予记名批评并扣100分的纪律处分;(4)对于累计被扣100分的人员,将被停职接受培训直至合格;(5)对于有扣分记录的人员,将严格纪律处分、降低等岗位级别或涉及排除聘用、升迁等。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模版(四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三条本企业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体现对其贡献的肯定和鼓励。
第四条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奖励、荣誉证书、奖金、物质奖励等。
第五条奖励对象可以是个人或团队。
个人奖励以个人表现为基础进行评定,团队奖励以团队整体表现为基础进行评定。
第六条奖励的评定标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未发生事故或事故率低的;(二)对发现并报告潜在安全隐患或事故起到积极作用的;(三)对制定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并得到采纳的;(四)其他在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七条奖励评定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造成事故的员工,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九条惩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低工资级别、停职、解雇等。
第十条惩罚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团队。
个人惩罚以个人违规行为为基础进行评定,团队惩罚以团队整体违规行为为基础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惩罚的评定标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三)造成事故的;(四)职业道德不好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第十二条惩罚评定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当员工同时获得奖励和惩罚时,以最重的一项为准。
第十四条本奖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安全生产部门制定,并在全体员工中公示。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奖惩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发电企业所有。
第十七条对于本奖惩制度未能涵盖的情况,发电企业有权进行裁量处理。
第十八条本奖惩制度的解释权归发电企业所有。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范本(2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工作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二、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1)对象:在安全生产中表现优秀,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
(2)奖励方式:颁发奖状、奖金,并在企业内部宣扬表彰。
(3)评选条件:a)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b) 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c) 积极发现并及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d) 积极参与应急演练活动,提高自我处置能力。
2. 安全文明建设奖(1)对象:在安全生产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倡安全文明,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的单位或个人。
(2)奖励方式:颁发奖状、奖金,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宣扬表彰。
(3)评选条件:a) 文明用电,节约用电;b) 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齐;c) 积极参与安全文明活动,宣传安全知识;d)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3. 安全生产创新奖(1)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方案、方法,推动安全技术改进的单位或个人。
(2)奖励方式:颁发奖状、奖金,并在企业内部宣扬表彰。
(3)评选条件:a) 提出解决现有安全问题的创新设想;b) 推动创新设想的实施,取得明显的成效;c)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d) 在推动创新过程中能够有效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对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2)惩罚方式:a) 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b) 追究责任人的相关经济责任;c) 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d) 暂停违规人员的岗位职务,直至重新培训合格。
2. 安全差错处理(1)对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错误操作导致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
(2)惩罚方式:a) 进行责任倒查,找出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b) 追加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岗位安全培训;c) 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提醒、警告、记过等;d) 追究差错人员的相关经济责任。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范本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落实和实施,特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细则中所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将依据电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执行,并对奖惩事由、方式、程序和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1. 个人奖励(1)个人先进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电厂安全生产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授予个人先进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当月工资的30%。
(2)岗位能手奖:对在本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突出业绩的个人,授予岗位能手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当月工资的20%。
(3)创新奖:对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得以落实,为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改进提供重要方案的个人,授予创新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当月工资的15%。
(4)表扬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书面表扬,并将表扬内容在电厂内部宣传。
(5)其他奖励: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其他个人贡献,可给予适当奖励。
2. 集体奖励(1)集体先进奖:对在工作中协同合作、共同努力,共同完成特定任务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团队,授予集体先进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团队总工资的20%。
(2)团队创新奖:对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得以落实,为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改进提供重要方案的团队,授予团队创新奖。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团队总工资的15%。
(3)其他奖励: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其他团队贡献,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处罚方式和标准1. 个人处罚(1)警告处罚:对违反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个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并进行相应记录。
(2)罚款处罚:对于轻微违规情况,可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依情节轻重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5%。
(3)停岗处罚: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给予停岗处罚。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版

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安全、稳定、高效的发电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电厂的工作人员和承包商。
发电厂领导层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是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对员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激励和监督手段,是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发电厂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估体系,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五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安全检查、事故预防、应急演练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电厂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突出贡献奖: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发电厂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数额根据实际贡献程度确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先进典型作用的个人,发电厂可以给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奖金。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先进典型作用的单位,发电厂可以给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奖金。
(四)其他奖励:对于其他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个人或团队,发电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发电厂应当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选,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发电厂内部进行公示。
第七条奖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放,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挪用。
第八条奖励应当及时公布和表扬,鼓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发电厂应当给予以下惩罚:(一)追责问责:对于事故责任明确的个人,发电厂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规定,对其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解聘等。
(二)追究刑责:对于事故责任明确的个人,如果构成犯罪的,发电厂应当依法报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范本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电厂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厂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电厂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第四条电厂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电厂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电厂应设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防范事故隐患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七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预防事故隐患,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员工,电厂可给予以下奖励:(一)荣誉称号:表彰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模范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奖金或物质奖励: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经过认定的员工,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实物奖励;(三)晋升或岗位调整: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有较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员工,可予以适当晋升或调整岗位;(四)其他奖励: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创新性和实效性的员工,电厂可给予其他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申报评审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员工可通过书面申报、口头报告、通报或者其他途径向安全生产部门申报自己或其他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表现。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第十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给电厂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安全风险的行为,电厂可给予以下惩罚:(一)警告或记过: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电厂可给予口头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行为,电厂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罚款处罚;(三)停职或降低薪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电厂可给予停职或者降低薪级的处罚;(四)撤职或解雇: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风险的行为,电厂可给予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五)其他惩罚: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作为的行为,电厂可给予其他适当的惩罚。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模版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文明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电厂的所有生产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内部员工和外部承包商。
任何人都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二、奖励措施1. 安全文明生产标兵:每月评选一次,对在本月内无安全事故,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参与文明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 安全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一次,对在本季度内表现突出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3. 安全创新奖:对在本年度内提出、推行的对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创新项目,进行评选,并给予奖金与荣誉证书。
4. 安全文明生产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在本年度内无安全事故,并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参与文明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三、处罚措施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追究,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非法使用设备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经许可私自进入危险区域、私自离岗、使用不合格安全设备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扣发工资、记过甚至记大过处分。
3. 违规操作:对对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指南,造成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据违反的程度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停工检查、扣发奖金、记过处分。
4. 违章指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指挥行为,造成事故或危害生产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记大过处分。
5. 违规设备使用:对使用不合格、损坏或未经许可使用设备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扣发奖金或者停工整顿。
6. 违反文明生产规定: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吸烟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扣发奖金、记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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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xx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xx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xx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
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表彰和奖励(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所在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五)长周期安全专项奖励。
奖励细则依据《******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A 版)》规定执行。
(六)季度专兼职安全员评比。
每季度对公司三级安全网成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优秀安全员评比,给予人均500元的奖励。
(七)“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及奖励。
从事(公司级或部门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和湖南分公司复核,报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
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
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获得市厅级、分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的,按《******发电有限公司“评先创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对弄虚作假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事故处罚(一)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标准,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xx年版)等相应考核条款执行。
(五)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500~2000元。
(5)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1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厂察看1年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七)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5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3)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八)发生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15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予警告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500~1000元。
(九)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2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十)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十一)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4000~5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6)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xx年版)相应考核条款执行分。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十四)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相关党支部作如下处罚:(1)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2)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3)给予责任部门所在支部书记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十六)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十七)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十八)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者(含外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员按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