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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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3篇)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3篇)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是为了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具体的奖罚规定如下:奖励措施:1. 完成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取得优良成绩,可给予表彰奖励;2. 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杰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可给予嘉奖奖励;3. 安全生产达到一定水平的单位,可以获得先进集体称号;4. 对于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性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创新奖励;5. 对于发生事故的电力工程单位,如果其事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援和善后,可以给予抚恤奖励。

惩罚措施:1.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处以罚款;2. 对于发生较大事故的电力工程单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以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限制性措施;4.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不落实、未履行安全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的可以给予撤职、降职等行政处分;5.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不同地区和单位也可能有具体的细化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2)电力工程是一项涉及到安全风险的重要工程,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制定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对于倡导安全文化、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的内容。

一、奖励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取得良好的安全生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选为“先进单位”、“优秀个人”;2. 全年无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优秀个人”;3. 针对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颁发“安全教育培训先进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优秀个人”;4.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安全生产创新突出单位”、“安全生产创新突出个人”。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奖惩,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原则上以预防为主,兼顾保护和惩处,鼓励先进,倒逼后进,全面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依法执政、事实为依据、罚当其应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内容第五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积极防范、遏制和减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单位奖励:对于电力行业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有卓越表现的单位,可以授予“电力安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由电力主管部门颁发奖杯和奖状。

(二)个人奖励: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电力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由电力主管部门颁发奖章和奖状。

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评选和表彰应该按照程序进行,要有公正的评选标准和条例,并公开透明。

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评选和表彰机制应该鼓励和支持行业内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从业人员争创先进。

第三章惩罚内容第九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十条电力安全生产惩罚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单位惩罚:对于电力行业单位,如果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的事故和损失,可以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并公开曝光。

(二)个人惩罚: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可以根据违法违纪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警告、严重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一条电力安全生产惩罚的决定和实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遵循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是水电站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下面是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一、奖励措施
1. 优秀员工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个人奖励和公开表彰,每年评选一次。

2. 公司贡献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以示激励和鼓励。

3. 安全奖金
根据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和安全绩效,进行奖金发放。

该奖金主要用于激励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惩罚措施
1. 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通报,并进行批评教育,以警示全体员工。

2. 记过处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

3. 职务调整
对多次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员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进行职务调整甚至降职处理。

4. 组织处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并致使重大事故的员工,由上级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严肃批评、暂停工作、解聘等。

以上为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通过这些奖惩措施,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注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确保水电站的电力安全生产。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山东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4、不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6、不发生火灾事故及现金、财物被盗抢事故;7、主配网事故低于部颁考核标准;8、全年实现“三个100天”安全运行周期。

二、奖励1、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各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人均奖励300元,200天人均奖励600元,300天人均奖励1200元,300天为一个周期,中断安全记录者本周期不再受奖。

其他非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200天、300天,人均奖励200元、400元、800元。

2、公司每年度对零违章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人均奖励3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3、对工作中及时制止违章,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个人奖励500至1000元。

对如实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奖励300至600元。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

三、处罚1、凡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种先进个人。

各生产单位发生严重的“三违”行为者,中断该单位安全运行记录。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两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四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一年;(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5)对局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3、发生一般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4、发生一般人身重伤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年;(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5、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dddd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d电司人资〔2008〕3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dddd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对责任人予以党纪处分。

第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过程管理及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在事故处罚中实行全过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在安全生产奖惩中,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公司系统是指与dddd省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基建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事董事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电力工会和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奖励资金第七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公司表彰的单位、集体、个人。

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来源于工资基金的提取和各项安全考核中的罚金。

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

第九条每年1月份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度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2页)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2页)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做好反违章工作,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目标,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车间(工程项目)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性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奖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表彰:(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单位和省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二)符合本规定附录1所列条件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单位;(三)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及以上事故、无本单位责任造成生产性单位人身死亡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电力设计、调试、修造等单位。

第七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和工程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附表三),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奖励:(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单位和省调度部门,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见附录2;(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单位(水电施工和水电工程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奖励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标准见附录3;(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电力设计、调试、修造等单位15万元,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3万元。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电力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奖励优秀、惩罚违规的规定。

具体的奖惩规定如下:
奖励方面:
1. 优秀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奖励。

2. 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选电力安全生产典型示范单位和个人,并给予相应奖励。

3. 各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奖项,奖励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惩罚方面:
1. 违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严重事故的,可以给予停产整顿、收回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的,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3.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上报事故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奖惩措施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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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水电站,具体包括该电站的员工、承包商、合作单位等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分为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通过奖励激励榜样,鼓励模范,通过惩罚促使改进,严肃执法,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良性发展。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目的是:(一)奖励那些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树立榜样,推动工作进展;(二)惩罚那些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生产效率的个人和集体,倒逼责任落实。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荣誉称号:比如“电力安全生产优秀员工”、“电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

(二)奖金:按照工作表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三)晋升:对于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较高职位晋升空间的个人,可以考虑提拔。

(四)学习培训机会:提供相关的学习培训机会,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正。

奖励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评选产生,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对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荣誉称号:比如“电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

(二)奖金:按照工作表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奖励员工。

(三)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培训机会,提高集体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项目支持:对于有技术创新、安全措施改进等优秀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人和集体,将给予相应的惩罚。

惩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对于违反规定但不构成严重违法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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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国电办[1997]12号
颁布日期:1997年05月24日
执行日期:1997年05月24日
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24日国电办[1997]12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华能国际,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葛洲坝集团: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为明,公司组织制订了《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
第6条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12-15名。

第7条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5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人数增至10名。

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连续两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奖励工程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
建设各单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其中主要施工单位奖励人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12人.
第9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10条电力建设工程(合火电、送变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表二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将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绘子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3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行政正职给子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
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4条发生人身死亡事纹,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枇评的处理。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5条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16条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7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21条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贵任者的行政处罚,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

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2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观虚假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4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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