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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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井下供电是煤矿等矿山项目中的必要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效率有紧要作用。

然而,井下供电本身存在着肯定的不安全性和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牢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井下供电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一)井下供电:井下设备通过导线、开关等有线电气电气设备与电源系统相连接,以获得所需要的电能,实现照明、通风、提升、排水、通信、信号等井下工作。

(二)井下电动机:能够产生电功率的装置,井下电动机重要是由交直流电机及其掌控装置构成。

(三)井下供电系统:煤矿等矿山项目井下所设备的电气系统,通常包括高压配电室、变电室、配电间、仓库等设备。

二、井下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拼接、接地、绝缘、使用、检测、维护、改建等全部环节,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好井下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加强井下供电安全培训,使井下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提升应对电气事故的本领,并且重视灾后应急处理的培训。

三、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一)井下供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依据合理设置,结合井下环境、生产场合或业务恳求,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当的井下供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确保达到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及公司的规定要求,设计方案和安装计划必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通过相关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制度

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制度

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管理,确保井下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油田、煤矿、金属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管理。

三、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用电安全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管理责任四、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是井下临时配电点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是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井下临时配电点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和管理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管理机构七、公司应当成立井下临时配电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井下临时配电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井下临时配电点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主管领导。

第四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工作程序九、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记录。

十、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十一、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十二、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防火、防爆、防漏电等设施。

十三、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配电设备的选购安装,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十四、井下临时配电点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六章井下临时配电点的事故应急处理十五、一旦发生井下临时配电点的事故,井下临时配电点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

十六、井下临时配电点的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一、引言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进行和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井下低压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证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分工1. 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负责每月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2. 电工队电工队负责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在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发生故障时,电工队应迅速响应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3.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与电工队共同制定改进方案。

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设备安装(1)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3)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检验。

2. 设备维护(1)定期巡视:每月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保养维护:每季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清洁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润滑和调整。

(3)故障维修:发生设备故障时,电工队应及时响应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4)备品备件: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和储备,确保设备维修时能够及时更换所需部件。

四、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使用1. 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资格。

2. 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3. 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日常巡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或相关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工作安全。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与操作。

第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以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为出发点,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规范执行,确保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责任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要求。

第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开启、关闭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漏电和过载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井下矿井和地下矿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制度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供电设备,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验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巡检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维护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第三章电力配送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煤矿电力配送系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和稳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矿井用电负荷的大小、矿井布局等因素合理设置配电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电力负荷管理制度,根据矿井的用电需求合理规划用电量,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电力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恢复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电力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电力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电力供应。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电力供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对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对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煤矿供电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井下低压供电:指电力设备通过低压电缆、低压开关设备等将电力传输到井下供应设施的过程。

2.供应设施:指井下的用电设备、电气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备。

3.低压电缆: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电缆。

4.低压开关设备: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开关设备。

第二章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第四条运营单位的责任1.运营单位应设立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责任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3.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责任1.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3.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井下低压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1.井下低压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低压供电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与其他设施和管道发生交叉干扰。

3.低压电缆的敷设和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电缆的绝缘和接地效果。

第七条设施的巡视和维护1.低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缆的外观是否完好,开关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和更换损坏的电缆、开关设备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设施维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井下低压供电操作和维护第八条供电操作人员的要求1.供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熟悉供电操作的程序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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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电管理第一节供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九十条为加强郭屯煤矿供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运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全矿供电系统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负责高压(10kv)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设计,负责井下低压(114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审批。

第一百九十二条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所辖设备的更新改造或更换必须报机电科和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全矿地面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工区全面负责,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汇总报机电科。

机电科进行抽查并考核。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单位需增减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给予机电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落实工作负责人,由机电科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申请还必须经通防工区批准。

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

停送电申请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交变电所执行。

对无申请停电的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10kv以上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票制度。

工作票签发人以矿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每年审核一次,其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各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报送机电科审查;供电系统图绘制要规范,电源、负荷要严格区分,供电图中应能准确反映供电设备型号、编号,电缆编号、型号、长度,接线盒的编号、及所控设备负荷容量,对不能正确反映现场实际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机电科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对擅自拆搭火、增减负荷、调整开关定值、甩掉各种保护装置的,给予机电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页脚内容1第一百九十九条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凡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气失爆,每发现一处对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并限期整改,若检查再发现以上问题或整改不合格,加倍罚款。

第二百条三大保护规定: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对试验人罚款100元。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和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1000元。

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必须设辅助接地极且与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必须合格,每处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100元。

第二百零一条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维护,由责任单位负责。

地面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机电科联系单位每年测试一次,井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用电单位配合机电科供电组每季度测试一次,试验结果及时报机电科。

检漏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查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执行。

第二节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二条停送电管理规定:1.各单位停送电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所分管、维修范围内供电系统、各配出开关的负荷、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性能,以及线路的分布情况。

2.停送电必须坚持请示、汇报、许可制度,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由值班员进行,其它人无停送电操作资格。

3.井下停电、调电、检修时间尽量安排在矿井每日检修时间,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票签批停电时间,对影响单位下好停电通知。

页脚内容24.各单位在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时,要写明停电单位、停电原因、申请时间、停电负责人、计划停电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及停电影响范围等。

5.因停电改变电气设备接线,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转,严禁出现改线后设备反转而影响生产。

6.各单位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送电,对于无计划停送电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分析属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

7.因供电事故造成停电时,事故抢修时必须汇报调度室,不用填写停电工作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但必须安排好临时安全措施,专人监护。

8.各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管理,各单位出现供电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各单位严禁瞒报或隐瞒供电事故,对瞒报或隐瞒事故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

第二百零三条停送电安全措施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开关在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4.停电刀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

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5.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无安全措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6.设备停电闭锁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

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7.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工具,两人进行。

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

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

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

页脚内容38.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

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

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1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应查明是否保护误动作、人员误碰或过负荷引起,如是以上原因可试送电一次;如不是以上原因造成开关跳闸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送电,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

第三节低压电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第二百零四条根据规定和现场实际需要,井下低压供电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并由矿机电科供电管理组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

1.漏电保护装置:⑴低压供电开关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功能,由值班员进行日试验,填写记录,并在漏电试验牌板上填写试验人、绝缘阻值、试验时间;发现失灵,要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供电,责任工区在接到试验人员汇报或机电科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处理,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100元,如有漏检,对责任者按严违处理,对单位罚款500元。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填入相应的记录单内,每月月底将记录单送交机电科存档,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⑵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使用,连续发生两次漏电掉闸,不准再送,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故障,进行处理。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⑶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2.过流保护装置:⑴各工区每台开关中的过流保护整定值,由机电科统一计算并下达定值通知单,各单位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

⑵开关检修后过流保护要试验合格后方准下井。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并有记录。

⑶使用熔断器的过流保护,要按计算值选择标准熔体,严禁用铜(铁)丝等不合格的熔体代替。

页脚内容4⑷使用单位要由专人或包机人每天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3.接地保护: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按规定接地,且导体截面、接地极面积符合要求。

接地导体联接、接地极埋设合格。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⑴1140v、660v、、127v、36v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小电器、电缆必须系统接地。

⑵高压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规定进行局部接地。

⑶以下情况的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a采、掘工作面各配电点。

b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d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e固定硐室、采区变电所的接地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

第二百零五条照明信号综保:井下127v系统的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符合规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

第二百零六条以上保护装置由矿机电科供电管组全面管理,并进行定期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分析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低压电网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照明综保不坚持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试验的罚款500—1000元。

第二百零八条各种保护试验或检查记录按要求准确填写,不允许弄虚作假,对填写不准确、无检查记录和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四节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九条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页脚内容5由机电科供电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1.主接地的敷设: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均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

2.局部接地极的安装: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⑴水沟中设置时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mm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沟深处。

⑵其他地点设置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

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应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辅助接地极的安装:⑴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埋设,并与局部接地极不同侧埋设直线距离大于5米。

4.接地线的连接:⑴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扁钢。

⑵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²的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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