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模板

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行版)天津大学研究生院2017年2月14日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行版)说明统一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有利于以学位论文为载体的科研成果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和传播。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参照GB/T —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 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和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等标准,在征求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和部分学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用版)》,对天津大学研究生论文的封面、扉页、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格式进行了规范。
现正式发布,请天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依照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撰写。
如对《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行版)》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2016年10月24日联系人:刘家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职能部门: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办公地址:北洋园校区行政楼A-314室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研究生本人在学期间从事学术研究的成果体现,是对研究生综合能力的考核,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实现我校学位论文格式的规范化,参照GB/T —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 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和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等标准,特制定《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
论文的结构学位论文一般由十一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扉页;(3)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4)中文摘要;(5)英文摘要;(6)目录;(7)正文;(8)参考文献;(9)附录;(10)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11)致谢。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关于对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授予学位最低要求的规定

关于对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
申请答辩、授予学位最低要求的规定
为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天津大学第九学位分委会对2009年3月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及授予学位发表论文要求如下(化机专业要求同机械学科): 一.申请答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2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
3.至少发表1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并发表1篇EI收录期刊论文。
4.博士生应满足以上发表论文要求才能申请答辩。
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至少发表2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论文。
二.获得博士学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二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至少发表3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
3.至少发表2篇SCIE收录期刊论文并发表2篇EI收录期刊论文。
三.博士生所发表的SCI收录论文中至少有1篇是在英文刊物上的文章。
四.学院尊重各学科及各位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适当提出更高的发表论文要求。
五.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且论文内容为学位论文内容,并在附于学位论文后的“发表论文情况说明”中注明每篇文章所对应的学位论文具体章节.
六.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要求单位署名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学生要求单位署名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
如提交的发表论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一稿多投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分委会主席:
院章:
天津大学第九学位分委会。
研究生学术规范讲座20111116_定版_

第二阶段(2002-2005)
2002年,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了“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 ”的研究,该研究于2004年呈报国务院。 200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了各高校的科 研诚信制度建设 社会科学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阶段(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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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研道德建设的新趋势
3.1 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国际化 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国家间的合作、 国际组织的介入标志着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的国际化。如:
世界经合组织(OECD)于2007年2月22-23日在日本东京召开 专题讨论会。会后经讨论会审阅,于同年6月25日发表了《确保 科学诚信和预防不端行为的良好实践的报告》(Report on Best Practices for Ensuring Scientific Integrity and Preventing Misconduct )。 为了便于开展全球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对话,商讨科研不端行为治 理和科研诚信建设行动议程,2007年9月17-19日,由欧洲科学 基金会(ESF)和美国卫生与福利部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 )共同发起并组织的世界首次科研诚信大会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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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其背景
1.3 治理模式发生了怎样的转变? 内化模式
科研道德规范,在日常的科学实践中,一般通过“师徒”关系得 到传承和强化 只有当某种危机出现时,才会通过科学家的自觉的道德反思或谴 责表达出来
制度化模式
科研道德规范,在日常的科学实践中,一般通过一种比较完善的 制度体系,系统地和社会化地表达出现 科研道德规范被以符号化(或文本化)的方式得到表达。当某种 危机出现时,即可以按照已有的规范要求对其对其加以识别,按 照既有的程序及规则进行处理,并且通过对不端行为的惩罚,对 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
2017年版天津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模板

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行版)天津大学研究生院2017年2月14日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行版)说明统一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有利于以学位论文为载体的科研成果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和传播。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参照GB/T 7713.1—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 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和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等标准,在征求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和部分学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用版)》,对天津大学研究生论文的封面、扉页、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格式进行了规范。
现正式发布,请天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依照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撰写。
如对《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试行版)》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2016年10月24日联系人:刘家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职能部门: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办公地址:北洋园校区行政楼A-314室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研究生本人在学期间从事学术研究的成果体现,是对研究生综合能力的考核,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实现我校学位论文格式的规范化,参照GB/T 7713.1—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 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和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等标准,特制定《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
1. 论文的结构学位论文一般由十一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扉页;(3)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4)中文摘要;(5)英文摘要;(6)目录;(7)正文;(8)参考文献;(9)附录;(10)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11)致谢。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导师署名的研究生在国内外期刊和学术会议公
开发表的论文,因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被举报且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暂停一年招生,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研究生,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资格或待遇等,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阶段,被评审专家认定抄袭与剽窃他
人学术成果,或被评审专家认定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对有关研究生,不批准答辩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造成
不良后果;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发表论文署名不实或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伪造他人签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经认定属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研究生由此而获得的各种荣誉、资格和待遇。
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大学硕士论文格式要求

天津大学硕士论文格式要求天津大学硕士论文格式要求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
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
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关于大学的论文范文大学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关键词:大学精神;大学生法律意识摘要:大学精神的最基本的内涵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法律应是人文科学精神的结晶,但大学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其法律意识却并未与时俱进,这与大学精神危机不无关系。
因此,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建设,解决大学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缺失问题已刻不容缓。
中图分类号:G40-055 文献标志码:A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与大学精神的缺失大学精神是一个在历史和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变化、发展着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有的从大学理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方面进行理解,卢铁城在《刍议大学精神与川大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就是指一所大学最为核心和高度抽象的价值追求和品格特征;刘宝存先生把大学精神定义为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约束大学行为的价值和规范体系的独特气质;乔玉香在《现代大学精神及其培育》一文中提出,大学精神的本质是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特色的并为大学人所认同、追求、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传统和行为准则等组成的体系,它是大学文化的精华,是大学发展过程中理性与感性、共性与个性、隐性与显性、历史性与现实性、深刻性与大众性的统一。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有权开展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有授予学位的硕士毕业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四条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有研究生学历没有硕士学位或经研究生学籍处理中途退学的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须实际工作3年以上。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至少应有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如科研鉴定、获奖项目或发表学术论著等。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天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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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6.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本)实验室或导师。
第五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4.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5.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8.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天津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9.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10.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11.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2.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在论文致谢中表达对本论文工作无直接关系人员的感谢。
1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5.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违反学术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1.处分公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按《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给予下列处理:
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已获得学位人员,校学位办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十条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理规程
第十一条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在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后,即组织进行相应调查。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通知学术失范行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小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七、八、九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第十三条校学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失范人员本人。
第十五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失范人员本人后,失范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术失范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学院在收到学术失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记入失范研究生档案。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记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