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险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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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
甲方(保险人):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投保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为其子女/本人(被保险人)向甲方申请投保学平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产生医疗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下,甲方予以赔付。

二、保险金额
1.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3.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三、保险期间
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四、保险费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保险费[具体金额]。

五、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为[具体金额],赔付比例为[具体比例]。

2.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为[具体金额],赔付比例为[具体比例]。

六、理赔处理
1. 乙方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2. 甲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保险条款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七、争议处理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学生或幼儿的家长)二、合同内容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受益人:投保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赔偿金。

3. 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学生或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的上学途中、在课间休息期间、在体育活动或其他校园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保险公司将根据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等相关规定给予受益人赔偿。

4. 保险费用: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5. 理赔流程:(1)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受益人相应的赔偿。

6. 其他条款:(1)投保人需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符合法定程序。

3.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四、特别声明本合同为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希望投保人了解本合同的内容,保障自身和学生或幼儿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朿能为投保人提供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希望双方能够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校园内和校外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权益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意外伤害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对于幼儿和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任务。

因此,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范围、保险金给付、保险事故处理等。

附加安益2024少儿综合住院医疗的主合同7篇

附加安益2024少儿综合住院医疗的主合同7篇

附加安益2024少儿综合住院医疗的主合同7篇篇1一、合同双方信息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填写全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填写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填写联系方式)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填写公司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填写保险公司联系方式)二、保险合同内容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符合甲方要求的少儿,作为附加险附加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或其他主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提供综合住院医疗保障。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主保险合同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终止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前,甲方可选择续保。

三、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一)保险责任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对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2. 特殊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二)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保障范围详见条款。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

具体金额根据主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确定。

(二)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与投保有关的情况,如有隐瞒或虚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在就诊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应遵守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五)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及时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三方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以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名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给予赔偿。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并且必须与保险合同签订时的被保险人身份相关。

3. 本保险合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意外遭受的、直接致使身故、残疾或需治疗的伤害。

具体如下:(1)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死的情形。

(2)意外残疾: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永久性肢体残疾、全身残疾和机能障碍的情形。

(3)意外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而因必要的诊疗、治疗、抢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主动或故意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儿童保险合同范文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儿童保险,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向乙方交纳保险费,乙方在接到保险费后承担按照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残疾,特定重大疾病及其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

3. 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24时止。

第二条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如逾期未缴,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时间及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条保险事故处理1.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2. 乙方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赔付。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若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其他1.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为儿童保险合同范文,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维护双方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合作中,双方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果。

篇2儿童保险合同范文一、签订日期:二、甲方签订人:(儿童姓名)三、乙方签订人:(监护人姓名)四、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五、保险期限:(具体期限)六、保险责任和范围:1. 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等。

2. 重大疾病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患上重大疾病的风险,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3. 医疗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7篇

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学校):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购买学平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学生学平险是为保障乙方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而设立的。

保险对象为在甲方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年级、学制及甲方的要求,具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保险期限:自乙方入学之日起至乙方毕业离校之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甲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 乙方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害需要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3. 其他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或健康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缴纳保险费。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毕业离校;(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为乙方购买学平险,并确保乙方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享有保险保障。

2.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保险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均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合同条款;2.投保单;3.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4.保险费收据。

第二条定义1.学生:指在承保期内在学校注册并正式取得学籍的在读学生;2.幼儿:指1至6周岁未满的儿童;3.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性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意外原因直接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伤的事件;4.紧急医疗救助: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为避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亟需进行的紧急的医疗治疗。

第三条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学生和幼儿在承保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等风险。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承保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1.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费用进行赔偿,以单次事故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上限为50,000元。

2.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日赔偿50元,连续住院满7天后赔偿,最高赔偿天数不超过30天。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承保人所购买本保险合同的全部保费金额。

4.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承保人所购买本保险合同的50%。

第六条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对每次事故赔付中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部分适用。

第七条续保本保险合同自承保生效日起连续续保,除约定终止条件外,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续保。

第八条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订立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经协商一致,否则投保人不得要求终止本合同。

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条款

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条款一、保险责任1.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为零,本合同终止。

1.3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本公司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24时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续保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四、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续保当时的费率标准重新确定。

五、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其他重要条款本合同还包含宽限期、合同解除权、年龄错误、效力终止等重要条款,详见具体条款内容。

以上为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以精算报告和条款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合同条款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合同条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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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险合同正式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9990
儿童保险合同正式版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

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
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
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
填单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户号:_____
附件儿童保险投保单投


父亲
出生
年月日
单位
电话
母亲
出生
年月日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父亲:a、b
母亲:a、b
交费人
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住

邮政
编码
月交
保费

被保险人姓名性别
出生
年月日实足
年龄
健康
情况
a、b、c、d



父亲
出生
年月日单位
电话
母亲
出生
年月日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父亲:a、b 母亲:a、b 备注:
经办意见:签章日期:复核意见:签章日期投保
年期
保险证

婚嫁


年度
教育金

年度意外伤害
保险金

保险
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注:
1.“健康状况”栏的字母含义:
a:健康。

b: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严重心脏病(心功能ⅱ级以上)、严重高血压(经常在200/105mm)、血管硬化症。

c:残疾。

d:低能。

2.健康状况应据实在相应字母上划“●”。

如系a以外的项目,须在备注栏内写明具体病名、程度等。

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划b者不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七条因该疾病死亡免交保险费的规定。

3.粗框内由保险公司填写,本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出具保险证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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