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通用范本_1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
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标准见附表)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样本7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样本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乙方为投保人的家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提供的少儿终身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提供的少儿终身保障保险的服务内容、范围及双方责任,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对象为年龄在____周岁至____周岁之间的少儿,具体以投保时年龄为准。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自投保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内容1. 重大疾病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住院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4. 教育金保险:为鼓励被保险人努力学习,甲方设立教育金,具体发放标准与条件按合同约定执行。
5. 其他附加保险项目:包括______等(具体以甲方提供的附加项目为准)。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与投保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费。
六、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3)对乙方的索赔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处理。
2. 乙方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2)在发生保险事件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协助甲方完成理赔工作。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解除本合同。
2. 合同终止: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终身有效,但若发生以下情况,本合同即行终止:(1)投保人申请终止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3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对象本合同所指的保险对象是为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儿童,具体为乙方合法拥有的子女。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用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条件为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于乙方投保的少儿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津贴、身故、残疾等提供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以及赔偿条件等详见本合同附录的保险条款。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分为年缴、季缴、月缴等多种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和金额由乙方选择并记载在本合同中。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若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 保险对象从事高风险活动,导致风险显著增加。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处理未履行的保险费用和保险赔偿事宜。
七、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将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尽快审核并决定是否赔偿。
对于符合条件的赔偿申请,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3. 若乙方对甲方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由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
平安少儿终身保险414.pdf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儿童保险合同范文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儿童保险,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向乙方交纳保险费,乙方在接到保险费后承担按照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残疾,特定重大疾病及其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
3. 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24时止。
第二条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如逾期未缴,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时间及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条保险事故处理1.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2. 乙方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赔付。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若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其他1.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为儿童保险合同范文,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维护双方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合作中,双方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果。
篇2儿童保险合同范文一、签订日期:二、甲方签订人:(儿童姓名)三、乙方签订人:(监护人姓名)四、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五、保险期限:(具体期限)六、保险责任和范围:1. 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等。
2. 重大疾病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患上重大疾病的风险,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3. 医疗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7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对象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对象是为未成年子女,年龄介于出生满XX日至未满XX周岁之间。
投保人为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为止。
四、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险: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保险: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3. 住院医疗保险: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 其他附加保障: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疗、特定疾病、疫苗费用等附加保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具体保障项目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2. 保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期满、乙方申请解除合同、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申请保险时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健康生活方式,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
八、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如符合保险责任,甲方将及时给付保险金。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条款
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条款一、保险责任1.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为零,本合同终止。
1.3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本公司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24时起至满期日的24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续保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四、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续保当时的费率标准重新确定。
五、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其他重要条款本合同还包含宽限期、合同解除权、年龄错误、效力终止等重要条款,详见具体条款内容。
以上为国寿少年儿童幸福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以精算报告和条款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通用版本7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通用版本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为其子女(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甲方投保少儿终身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乙方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甲方提供的终身保障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在其生命周期内享有全面、充足的保障。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的未成年子女,具体情况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等。
具体责任范围及金额详见保险单。
2. 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后的终身。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准时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乙方申请解除;(2)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后,乙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身故;(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七、合同变更与修改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如确需变更或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协议。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如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样本3篇
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样本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子女向乙方投保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为明确各方权益,依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将对甲方所投保的少儿进行终身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教育金给付等。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甲方:为合法拥有投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负责为本合同项下的少儿进行投保。
2. 被保险人:甲方之子女,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投保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四、保险责任1.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身故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教育金给付:被保险人在特定教育阶段(如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金。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2. 保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保费。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办理手续。
2.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一)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二)甲方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乙方同意;(三)其他法定或约定终止情形。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乙方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具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者除外。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因甲方过失导致乙方错误承保,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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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通用范本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
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
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
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
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
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
详见附表一。
)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
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
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
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
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
能生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
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
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
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
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
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
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告知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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