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和妇女保健门诊建设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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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科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科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公共卫生科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全市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基层公共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服务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完善体系、提升功能、明确职责,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通过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岗位设置、职责制度、工作流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切实达到人员结构合理、硬件设施完善、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运转流畅、服务质量提高的总体目标。

三、公共卫生科工作职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公共卫生科负责本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及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预防接种、妇女与儿童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卫生监督监测、地方病防治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同时,加强对辖区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公共卫生科岗位设置按照公共卫生的服务类别和服务对象,乡镇卫生院(社区)公共卫生科内部设置传染病管理与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慢性病管理、居民健康体检与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卫生监督等工作岗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区级妇幼健康
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
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推动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国家和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内容,对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附件
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
(三)培训统一实施。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辖区村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参加学习。
(四)药品统一采购。村卫生机构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心药库,药品从国家主渠道统一采购。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承担所在村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为村民诊治一般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并对急重病例作初步处理,及时做好急、重、疑难病例的转诊护送工作。协助开展康复工作。
(三)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注册护士和具备抢救设施的卫生站可设日间观察床1张,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开展静脉滴注。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机构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可根据各村具体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形式举办村卫生站。卫生院举办的村卫生机构,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村卫生机构的设置,由有资质的个人和集体征询所在乡镇卫生院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活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北京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2021版

北京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2021版
2.筛查房屋室内本底噪声>45 dB(A)扣2分。
3.陈设简单、墙壁无镜子、安静隔音、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神经心理发育诊室(5分)
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环境整洁、安静、布置温馨、流程合理、内有洗手池,与临床诊区相对独立。
同A级。
有独立的神经心理发育诊室,其他同A级。
现场查看:
7岁以下儿童健康服务率(4分)
达到北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
查看前一年年报数据:
未达规划要求不得分。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4分)
达到北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
查看前一年年报数据:
未达规划要求不得分。
制度与流程执行情况良好,其他同AA级。
现场查看:
缺少1种制度、岗位职责或诊疗流程扣2分,扣完为止。
工作规范(5分)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方案,其他同A级。
制定儿童保健门诊诊疗常规,其他同AA级。
现场查看:
缺少技术规范或工作常规扣2.5分,AA级缺少工作方案,AAA级缺少诊疗常规各扣2分,扣完为止。
信息安全(10分)
有信息安全制度。
同A级。
同A级。
现场查看:
无信息安全制度扣10分。
信息录入(20分)
按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录入、上报、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有信息质控记录,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每月有信息质控记录,其他同A级。
儿童体检信息实时录入,其他同AA级。
现场查看:
核实资料和妇幼信息数据。信息录入、上报、整理、归档、质控其中某一部分不符合要求扣4分,AA级无信息质控记录扣5分,AAA级儿童体检信息不能实时录入扣5分。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7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7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 、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6号)精神,缓解我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临汾建设,按照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战略定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儿童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基础,通过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XX村卫生室按卫生院统一部署实施10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

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20xx年,居民建档率80%2、健康教育3、预防接种通各适龄儿童到卫生院接种乙肝某某某苗、卡介苗、脊灰某某某苗、百白破某某某苗、白破某某某苗、麻疹某某某苗、甲肝某某某苗、流脑某某某苗、乙脑某某某苗、麻腮风某某某苗等国家免某某某规划某某某苗;并及时向卫生院上报相关信息。

6岁以下儿童建卡率达98%;一类某某某苗基础免某某某接种率均达90%以上,加强免某某某单苗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某某某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含麻疹成份某某某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

4、传染病防治应届毕业生,帮助企业招到更适合的人才,m.5、儿童保健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花名册,积极配合卫生院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

4-6岁儿童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新生儿疾病筛查,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某某某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6、孕产妇保健早发现孕妇,并按时上报卫生院,积极配合卫生院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

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为准备怀孕的妇妇和怀孕前三月的孕妇发放叶酸,并做好相关登记,及时上报。

同时做好母婴阻断作。

7、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健康危险因素调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指导。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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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和妇女保健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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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整体提升全市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门诊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任务的落实,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乡镇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妇女保健门诊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的总体目标。

按照《**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实施方案》、《**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建设实施方案》和《**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妇女保健门诊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为全市每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一个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一个儿童保健门诊和一个妇女保健门诊。

二、建设原则。

按照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用房,市卫生局统一采购配备基本设备、设施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乡镇卫生院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提供建设基本用房,并达到相应的面积和基本装修要求,经市上验收达到基本要求后,给予配发相应的设备。

三、时限要求。

原则上各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必须在20XX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上述三个规范化门诊建设任务,因国债建设项目或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暂时提供不了房屋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出具书面申请,方可延迟建设时限,但最迟不超过20XX年12月底,超出此时限者,市卫生局不再负责配备基本设备和设施。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和妇女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指定工作人员,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

要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工作时限和措施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真正把这项有利于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各乡镇卫生院在准备建设用房时,要统筹规划,把三个规范化门诊尽可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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