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一、能源数据

数据一:中国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开采年限仅剩下80年、15年、30年。数据二:2000年,全国总能耗15亿吨标准煤,2011年亿34.8亿吨标煤,按照这样的增长速度延续下去,2015年的总能耗量可能达50亿吨标准煤。石油对外依存度要大于60%,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能接受的。数据三:我国每年生物质资源理论50多亿吨,目前可收集的农林生物质资源约10亿多吨。

二、我国锅炉现状

1.据三辰暖通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有各种容量的在用锅炉6

2.03万台:其中电站锅炉

0.97万台,工业锅炉61.06万台,总功率约351.29万MW(501.84万蒸吨)。2.燃煤工业

锅炉约52.7万台,占总量的85%左右,年煤耗量达到了7.2亿吨。工业锅炉排放烟尘

160.1万吨,排放二氧化硫718.5万吨,排放氮氧化物271万吨。3.工业锅炉多为低参数、小容量、火床燃烧锅炉, 2002年、2006年和2011年单台工业锅炉平均容量分别是

5.0t/h、5.58t/h和8.09t/h。但大中城市随着集中供热的发展和中小燃煤锅炉替代,小锅炉的比重显著下降,35t/h以上锅炉的比例增加显著。4.2013年生物质锅炉占工业锅炉总

台数的1.5%,约0.92万台。2013年民用生物质炉具保有量超过1000万台,年产量约200

万台。

三、法律法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

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标准

低氮排放标准 河北艺能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据悉,“清煤降氮”工程是完成2017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根据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任务分解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全市要基本淘汰远郊区平原地区10蒸吨及以下和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4000蒸吨左右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建的燃气锅炉都必须达到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其中,房山区、大兴区要淘汰包括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在内的燃煤锅炉,实现辖区平原地区基本无燃煤锅炉。 北京从1998年实施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到去年二氧化硫浓度下降幅度高达89%,但二氧化氮浓度降幅只有32%。2015年二氧化氮的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尚未达到40微克/立方米的国家标准。 据统计,本市纳入统计的现存燃气锅炉约1万余台、5万余蒸吨,主要分布在城六区。如5万余蒸吨全部实施低氮改造预计可减排氮氧化物近1万吨,将有力推动全市空气质量加速改善。 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面,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一万蒸吨禁燃区内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任务,氮氧化物达到80毫克/立方米是底线,要争取尽可能多地达到30毫克/立方米。燕山石化公司3月底前要完成动力锅炉低氮改造,年底前完成全部工艺加热炉低氮燃烧器改造。 2017年是“大气十条”的收官之年,也是“清煤降氮”的关键之年。方力表示,在工作中,全市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完成市级“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基础上,自我加压,实现全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全区在用燃气锅炉全面达标排放。 为了使空气污染不在“爆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已经陷入停产风暴,根据石家庄市政府网上公布的“利剑斩污”计划,全市原则上所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全部停产,波及范围之大近年罕见。有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环保局通告从明年4月开始。对新建锅炉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执行新的排放限值标准。该标准限值已接近于目前全世界最严的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是整个华北地区的缩影,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城市,大部分属于煤炭、钢铁、火电、化工等废气排放量大的行业,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而这些企业在华北及周边地区密集分布。导热油锅炉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XX.XXX XXXX XXXXX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发 布 稿) 2007-06-13发布 2007-09-0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

DB31/ 387—2007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5) 6 标准实施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方法 (8) I

DB31/ 387—2007 II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京环函〔2018〕462号附件2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XX 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ion standard of electrical industr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8.5.10)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 5 监测 (8) 6 实施与监督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 年x月x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昊、聂磊、邵霞、高喜超、刘晓宇、李树琰、李宗泽。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控制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电子工业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

工业废气检测标准

工业废气检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李工--8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工业废气中主要含有颗粒物、重金属元素、无机小分子气体和有机类污染物。工业废气检测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气体检测的总称。 工业废气检测包括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有机废气主要包括各种烃类、醇类、醛类、酸类、酮类和胺类等;无机废气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工业废气根据其排风量、温度、浓度及本身化学物理性质其治理方法各不相同。 本中心中心根据《GB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各类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各行业提供专业的采样和测试服务。 【主要检测项目】

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新风量,总悬浮颗粒…… 锅炉烟尘,工业炉窑烟尘,烟气林格曼黑度,可吸入颗粒物,铬酸雾…… 氨,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二硫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氮氧化物,臭氧,二氧化硫,硫化氢,氰化氢,氯气,酚类化合物,饮食业油烟,苯胺类,甲醛,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甲醇,丙酮,总烃,丙烯腈,丙烯醛,非甲烷总烃,乙醛,氯乙烯,硝基苯,甲烷…… 经常检测的工业气体有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等废气。 废气21个监测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酚类、氟化物、铬酸雾、沥青烟、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氯气、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烟尘、油烟、砷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苯并(a)芘 废气25个监测项目: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硫酸雾、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一氧化碳、颗粒物、油烟、非甲烷总烃、氯苯类、苯胺类、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气、铬酸雾、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

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 ——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来源:中国环境报日期:2014-6-4 16:49:36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4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4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解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贯彻该标准,现就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情况 2013年以来,我省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逐年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配合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顺利实施,2014年,省上出台《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对关中地区的火力发电和燃煤锅炉进行提标,为该区域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淘汰落后小锅炉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我省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了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导致全省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再加之醇基锅炉、生物质气锅炉等新型锅炉尚未有明确排放标准,原有的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管理要求。因此,我厅2017年启动了针对全省、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2.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火力发电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发电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天然气、燃油、生物质、其他燃气等。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执行。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执行。油气两用锅炉按照使用燃料种类分别执行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其它混合燃料锅炉按燃料种类执行较严排放标准。 3.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 经测算,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经测算,对于工业废气发电机组,全省改造费用总计约1.82-2.52亿元,运行成本约增加0.96-1.19亿元/年。对于单台出力>65t/h的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工业锅炉,达标排放改造成本约10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8元/蒸吨;单台出力>65t/h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达标排放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6元/蒸吨。对于在用燃气锅炉,如采用进口低氮燃气燃烧器,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基本不变;如采用国产低氮燃气燃烧器,改造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5可吸入颗粒物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硫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十条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1742-89 10总烃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 11氰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七条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2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5/2154-200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5/21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锅炉技术的发展情况,将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进行了重新界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溧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GB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 区域和时段划分 区域划分

GB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代替GB 13271-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燃气、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参数及计算

锅炉废气 锅炉废气燃气1 项目使用3台5t/h(两用一备)的锅炉提供热源,年运行6000小时,天然气使用量为5.4×106m3。天然气燃烧会产生烟尘和SO2。 参照《环境保护实用数据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及川气天然气成分(总硫含量≤200mg/Nm3)进行分析计算,项目锅炉年烟气产生量为5.6×107Nm3,燃烧产生污染物为烟尘:2.4kg/万m3,SO2:4.0kg/万m3。项目烟尘量为1.30t/ a,产生浓度为23.3mg/m3,SO2产生量为2.16t/a,产生浓度为38.8mg/m3,烟尘、SO2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13271-1 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 另外,根据GB13271-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锅炉应设置15m高的排气筒,通过同一15m高排气筒排放。 建设单位应根据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关于采样位置的要求,在锅炉排气筒应设置检测采样孔。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同时为检测人员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是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 ? 锅炉废气燃气2 项目使用2台6t/h的锅炉提供热源,每天运行20h,年运行5000h,天然气使用量为5.0×106m3。天然气燃烧会产生烟尘和SO2。 根据《环境统计手册》,燃气锅炉烟气量计算公式如下: yQLVy=1.14-0.25+1.0161(?-1)V0 4187 其中:Vy——实际烟气量(Nm3/ Nm3); y QL——燃料的低位发热值(kj/kg),天然气为38630kj/m3; α——过剩空气系数,α取1.2; yQL-250. V0——理论空气需要量(Nm/kg),V0=0.2610003,经计算得V0:9.18。 计算得,项目锅炉年烟气产生量为6.13×107Nm3,参照《环境保护实用数据手册》及川 气天然气成分(总硫含量≤200mg/Nm3)进行分析,燃烧产生污染物为烟尘:2.4kg/万m3,SO2:4.0kg/万m3。项目烟尘量为1.2t/a,产生浓度为19.6mg/m3,SO2产生量为2.0t/a,产生浓度为32.6mg/m3,烟尘、SO2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空气和废气检测项目 检测产品/类 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26-2000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18204.25-2000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可吸入颗粒物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硫化氢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十条亚甲基蓝分 光光度法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1742-89 10总烃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 11氰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七条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锅炉排放标准20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7 在用锅炉 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8 新建锅炉 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3.10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控制要求: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类区是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2018国内制药厂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处理工艺

2018国内制药厂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废气处理方案 国内制药行业隶属精细化工行业,由于药品生产品种多,生产工序时间长,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因此也导致了制药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量大,废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给最终的废气末端治理带来了困难。VOCs 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制药工艺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机溶剂对药品进行分离和提取,这些有机溶剂大部分都为VOCs。 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近年来,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河北、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标准的控制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详见下汇总表:

制药厂工业废气治理方案的几个基本要素: 根据废气成分(是否含有水分、固态物、油状物,及处理难易程度)、浓度(高、低)、排放形式(连续或间歇排放)选择处理方案。 以下情况适合选择等高温离子焚烧处理方案:

有机物含量较高、成分复杂、易燃易爆(丁二烯等)、较难分解物质如二硫化碳,含有颗粒物、油状物、连续大剂量排放的工业废气。 如凹版印刷、胶板印刷、涂装、化学合成、石油化工、香精、香料等行业。 加装二级玻纤过滤装置: 废气处理设备进气口加装二级玻纤过滤装置,控制粉尘排放。 高温等离子焚烧技术: 高温等离子焚烧技术是高频(30KHz)高压(10万伏)大功率电源在特定条件下的聚能放电。工业废气在反应器中由常温急剧上升至3千度高温,在高温、高电势的双重作用下,有机污染成分(VOCs)瞬间被电离并完全裂解。 经高温等离子焚烧处理,工业废气中有机物(VOCs)裂解成为碳、二氧化碳、水蒸气等单质物质。 工艺流程示意图: 高温等离子焚烧处理设备特点: 强大的功率和专业的设计使工业废气瞬间成为3千多度的高温等离子体,有害物质清除率大于98%,符合国家指定排放标准。 不锈钢一体化结构,耐腐蚀;安全可靠,维护方便。 智能化远程控制,无需专职人员值守。 传统的RTO技术: 传统的天燃气焚烧方式处理工业废气,消耗大量天然气、氧气,排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能效比低,适用面窄。(易燃易爆) 我们最先提出“高温等离子焚烧”这一概念(发明专利),是掌握该技术并实际应用的企业。为工业废气治理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途径。 “高温等离子焚烧”技术比较“传统RTO(天然气焚烧方法)”有以下优势:

工业废物的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273K, 101325Pa汨算。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量。 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房内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数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 值小于 4 或pH 值大于 10.5 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如何在线检测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环保局指定合作单位,提供环评和检测等一站式服务 在线监测系统 本系统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针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CEMS)的功能、性能和使用要求完成对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技术资料的提供、人员培训、验收配合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方案设计。 本工程的目标是:建设用于工艺流程控制与实时监测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满足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要求的相关污染物实时数据的考核标准,满足本项目的相关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存储查询的要求SS-600C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由SO2 分析仪、NO 分析仪、O2 分析仪、烟尘计、压力连续监测仪、烟气流量连续监测仪、温度连续监测仪及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 系统基本情况 1、监测内容: SO 2 、NO、O 2 、颗粒物浓度、流量、压力、温度、湿度(选配)。 输出单位:mg/m 3 ,ppm(可选)。 一次仪表安装位置:烟气风管,具体位置现场定;所有安装在烟囱内或者烟囱上的或者提供烟气气路通道的系统部件(包括气路管)均由耐腐蚀材料组成。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针对烟气中气态污染物、烟尘、流速及其它辅助参数的实时测量。 2、系统组成 SS-600C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针对工厂排放烟气的工况,用工业仪器对其NO / SO 2 / O 2 含量、烟气流量、粉尘、温度、压力、湿度等进行连续在线测量。 CEMS 系统组成: 1).烟气气态成份连续监测系统 2).颗粒物浓度检测系统 3).辅助参数检测系统(温度压力流量湿度) 4).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 DAS。 烟气气态污染物检测仪采用直接抽取法(伴热管)测量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仪器易于维护、校准方便、仪器故障率低,气体分析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利用电化学法测量干氧浓度,烟气流量测定采用一体化皮托管压差法,测量更加精准,烟气压力测定采用压力变送器,烟气温度测定采用热电阻 Pt100,烟尘检测仪采用激光散射法原理。 数据采集系统 DAS 可以将所测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存贮,可以通过网络或输出标准电流信号厂区 DCS 联接,可以方便、快捷地调用查看监测数据,并根据含硫量含氮量随时调节催化剂添加量。 3、烟气成份连续监测系统 系统特点功能、分析原理、技术参数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于各种锅炉连续废气排放量的监测,采用完全加热抽取法,可以连续在线监测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合物浓度、氧气含量。其控制计算机可以将所测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存贮。可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如读取数据、修改状态参数甚至对系统进行直接操作。由于采用直接抽取法测量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系统可以用标准气对分析仪进行在线校准,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气体分析采用的是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含氧量的监测采用电化学法。 4、系统功能 系统能测量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SO 2 、NO、O 2 系统能满足至少 90 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 CEMS 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CEMS 提供 95%以上的资料可利用率。CEMS 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 CEMS 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 扣掉 CEMS 任何部

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 Z60 DB65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5/21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锅炉技术的发展情况,将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进行了重新界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溧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3.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 4 区域和时段划分 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2 时段划分 Ⅰ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9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5 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07) 日期:2007-8-7出自:浏览835 次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07)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7-06-13发布 2007-09-01实施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锅炉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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