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环[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各市、县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日渐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率明显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各环境要素管理工作的重要落脚点。
同时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固体废物的成分日益复杂,包括包装弃置物、电子废弃物和污水处理污泥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逐年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形势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管理思路、机制与手段,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紧紧抓住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新局面。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号),制定本指引。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将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2011年11月30日前须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完成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申报登记。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各地环保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依法予以处罚。
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登记的工作程序为:平台注册——市(县、区)环保局激活账号——企业填报信息(申报登记)——保存——提交——市(县、区)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纸质打印盖章——提交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核。
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管理台帐是指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废物类别、—1 —数量、流向、责任人等信息的资料。
危险废物台账建立程序、方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1。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提供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台帐登记功能,具体可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台帐管理”进行数据录入、导出、打印等操作,分类归档备查。
台帐管理工作程序: 平台注册——市(县、区)环保局激活账号——(台帐管理)填报信息——保存——纸质打印——归档。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根据管理台帐和近年生产计划,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粤环函[2014]938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4〕938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经研究,现就加强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一)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名单见附件1)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上月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我厅将适时推进省级(10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市级(1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按月申报工作。
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2014年1~8月份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须于2014年9月底前通过省信息平台按月补充申报。
(二)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申报制度。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每天申报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及二次产生危险废物等情况。
按日申报实行“零报告”制度,经营单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也要每天通过省信息平台报告情况。
二、全面试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监管自2014年10月1日起,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要通过省信息平台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6
HY21 HY22
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
饮食业产生的废油脂及植物油加 工产生的残渣
保留,处理处置方式修改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为“收集、贮存和一切处 焚烧
理处置方式” 保留,处理处置方式修改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为“收集、贮存和一切处 焚烧 理处置方式”
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
7
8
危险
4
编号 HY01 HY02 HY03 HY04 HY05 HY06 HY07 HY08 HY09
严控废物类别 医院废水处理污泥
制药企业废水处理污泥 被传染病感染的动物尸体及其粪 便 废线路板、废敷铜板
废电池
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五金 废轮胎、废橡胶 废塑料 废旧电子电器(含废旧打印机耗 材)
需资质认定的处理 处置方式
二、严控废物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条款 执行。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严控废物。同时要求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 式对处理严控废物的基地加强管理,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申 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需资质认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焚烧,填埋,化学方法处理 制革边角料湿法再生、熔化处理,焚烧, 填埋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填埋、焚烧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
化学方法处理,填埋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
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
6.1.1.2 关于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说明
一、为防止严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严控废物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 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广东 省严控废物名录》。
持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严控废物处理许

王栋
0752-6920922/13502200766
15
惠州市
博罗石湾鑫隆环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小组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工业区
40000
固态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水率70%,346-054-17、346-055-17、346-058-17、346-062-17)、固态含铜废物HW22(含水率70%,231-006-22、314-001-22、406-004-22)、固态含镍废物HW46(含水率70%,261-087-46、394-005-46)
4403070014
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8日
陈元章
5
深圳市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宝安区沙井镇沙一村(废蚀刻液回收处理基地);宝安区沙井镇共和村(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基地)
92100
收集、贮存、处理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261-001-06;261-004-06;261-005-06;261-006-06)1600吨/年;废矿物油(HW08类中的251-001-08;251-003-08;251-005-08;264-001-08;266-004-08;375-001-08;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废乳化液(HW09)1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34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含水率70%,HW17中的346-050-17;346-054-17;346-055-17;346-056-17;346-057-17;346-058-17;346-059-17;346-060-17;346-063-17;346-064-17;346-065-17;346-066-17;346-099-17)7700吨/年;含铬废物(HW21中346-100-21;346-101-21)200吨/年;含铜废物(HW22)70000吨/年;含铅废物(HW31中231-008-31)2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中346-104-33;非特定行业)200吨/年;废酸(HW34)3800吨/年;废碱(HW35中261-059-35;193-003-35;221-002-35;非特定行业)1000吨/年;含醚废物(HW40)100吨/年;废卤化有机溶剂(HW41)100吨/年;废有机溶剂(HW42)1200吨/年;含镍废物(HW46)6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中的331-027-48)200吨/年;其他废物(HW49中的900-041-49;900-042-49;900-999-49)700吨/年;收集废日光灯管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1997〕17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六条 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解决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力度,把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综合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危害属性、产生量、转移量和处置规模等实际情况,我厅现发布《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以下简称《重点危废监管企业》,见附件—1—1),并将根据情况变化,确定新的《重点危废监管企业》。
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每年1月底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管理中心)填写报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认真审核申报结果,严禁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严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规定的种类、范围、规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危险废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详见附件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
第四条)、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省环保局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
具体如下(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1、废气达标排放;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3、废水达标排放;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公众监督情况12、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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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粤环〔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
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
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
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
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发证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
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我局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内容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档。
逾期不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
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