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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粤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地税局。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帐核销和收回审核。

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3.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市、县收入范围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2.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3.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4.将“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职责交给相关行业协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粤府办[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广东省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撤销政府财贸办公室、商业厅、饲料工业办公室,组建贸易委员会。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贸易委员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面向省内外、国内外两个市场,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新格局的形成。

要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等职能,撤并业务相近、职能重叠的机构,减少管理层次,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主要职能贸易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商品流通的综合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方案和行业发展计划;综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趋势,提出调整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协调多种经济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动。

(二)组织开拓国内市场,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重点搞好区域性重要商品市场和服务网点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购销、调储计划并实施管理;负责“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规划和指导实施;调控商品供求关系,掌握市场动态,预测发展趋势。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粤府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5•【字号】粤府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5.加强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分析进出口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深化外经贸、口岸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养护管理部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养护管理部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职责1、组织架构2、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2.1根据工作需要,养护工程部设置如下工作岗位:经理岗位、养护巡查员、养护巡查员、计量资料员岗位。

2.2目前养护工程部人员编制:经理1人;养护巡查员2人,计量资料员1人。

3、养护管理部职责养护管理部是英佛一级公路的土建工程维修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管养公路的土建养护工作,具体职责为:3.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2负责英佛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边坡、交通安全设施、绿化、连接线道路的巡查、日常养护及专项工程维修工作。

3.3负责对外委托的桥梁、涵洞、隧道、边坡等结构物的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业务,对检查结果提交初步评定意见。

3.4制定防洪抢险、冰雪灾害、地质灾害、桥梁、突发事件等的应急预案,对交通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

3.5制定土建工程养护维修方案,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对养护单位的施工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人身、车辆、设备的安全,确保养护维修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对养护单位的违章作业进行处罚。

3.6对公路养护管理的路面及桥梁,检测、评定、预测道路的使用性能,为科学制定养护计划提供依据。

3.7监督检查养护单位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小修养护进行管理和验收,组织和实施专项工程、抢险工程。

3.8对日常养护、专项工程及大中修工程做好安全、质量、进度管理。

3.9负责英佛一级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技术方案、预算费用的编制和上报,获得上级单位技术支持。

3.10负责土建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跟踪有关文件的批复,协助评标专家进行评标、起草评标报告。

3.11负责土建养护工程有关合同、费用、结算的管理工作,并进行工程量的复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粤府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7〕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重新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省卫生厅,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持。

(二)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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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0]30号发布日期:2000-3-31执行日期:2000-3-3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信访、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草拟环保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各项专项法规的起草;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归口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组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并协助处理;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办理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科技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对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承担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批设立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

(八)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国环保先进的推荐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8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发布日期:2015-1-13生效日期:2015-7-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七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

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或者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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