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报酬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处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其主要职
责是确保债权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些工作包括管理资产、调查和核实债务、制定还款计划、为债权人协商和交涉,协助破产法庭处理案件等。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破产程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破产法庭审批。
在审批之前,破产管理人需要向破产法庭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工作量和任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基于比例制定的。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其所处的情况。
在美国,破产管理人通常会收取2%至4%的破产财产价值作为
报酬。
在加拿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为总破产财产价值的5%至20%。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财产支付的。
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需要在其工作期间节约开支,并尽可能地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
如果破产管理人收到的报酬超过了其工作量和任务所必
需的费用,那么这将被视为对债权人的不公正行为。
如果破产管理人获得了额外的报酬,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庭进行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计破产管理人的费用。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财产支付的,这取决
于破产程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在处理破产程序时,破产管理
人需要节约开支,并尽可能地减少破产财产的流失。
如果破产管理人收到的报酬超过其工作量和任务所必需的费用,债权人可以向破产法庭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计其报酬。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清理债务人的债务、并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通常是由破产法庭或债权人委托机构支付的。
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工作量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通常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不过,下面我们将介绍一种快速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公式,供大家参考。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报酬总额 = 破产财产的价值×报酬比例 + 工作量补偿其中,破产财产的价值是指破产财产的总价值,包括现金、存货、房产、机器设备等。
报酬比例是指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占破产财产总价值的比例,通常在1%到5%之间。
工作量补偿是指破产管理人为完成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所需的额外报酬,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天计算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例来演示如何使用这个公式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假设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其破产财产总价值为1000万元。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比例为3%。
破产管理人需要花费100个工作日来完成破产重整工作。
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根据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总额:报酬总额 = 1000万× 3% + 100 ×每日工作量补偿然后,我们需要计算每日工作量补偿。
假设破产管理人的每日工作量补偿为5000元,那么,每日工作量补偿的总额就是:每日工作量补偿总额 = 100 × 5000元 = 50万将每日工作量补偿总额代入公式中,我们可以得到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总额:报酬总额 = 1000万× 3% + 50万 = 80万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总额为8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公式只是一种快速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支付方法及确定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海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

上海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摘要:一、上海管理人协会简介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的背景和目的三、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四、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五、管理人报酬的调整和监督六、建议稿的实施和效果预期正文:上海管理人协会成立于2010 年,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下的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促进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协会会员主要由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负责企业的清算、重整和和解等工作。
近日,上海管理人协会发布了一份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旨在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建议稿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和管理人职责的加重,确保管理人能够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根据建议稿,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
此外,对于复杂和耗时长的案件,管理人报酬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将按照建议稿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将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一次性支付。
如果案件终结后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如追收债务、处理遗留问题等,管理人报酬将按照实际工作量和难度支付。
为了保证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建议稿还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调整和监督机制。
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会员反馈,定期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同时,协会也将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总体来说,上海管理人协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建议稿是一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它将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破产案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处理。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一、引言本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并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确定其报酬,并保障破产管委会及相关方的权益。
下文将详细阐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合理勘定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考虑破产案件的规模、难度、管理人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勘定报酬。
3. 公开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规定1. 报酬基数:破产管理人报酬根据破产案件的总财产、债权人数量、破产管理人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报酬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 报酬比例: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根据破产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报酬比例不超过破产财产的百分之三。
3. 报酬支付方式:破产管理人报酬可以按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期支付。
支付方式应提前约定并注明在破产管理人任职合同中。
4. 报酬纳税义务:破产管理人应独立承担其所得报酬的相关税务义务,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程序1. 报酬审批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报酬的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所述程序,并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2. 审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向审批机构提供相应的报酬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破产案件的详细情况、管理人工作量的分析、报酬计算依据等资料,以便审批机构进行合理审查。
五、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与申诉程序1. 监督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2. 监督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程序应确保相关方对其报酬的查验权利,一旦相关方发现管理人报酬存在不正当、不合理等情况,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查报酬。
3. 申诉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申诉程序应由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申诉结果的公告。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Trustee)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种事务。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但是如何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呢?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破产人的财产规模、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破产人的财产支付的,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该合理,公正,透明。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快速计算公式》:破产管理人报酬=(破产人的财产总额-破产人的债务总额)×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其中,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是由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的大小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通常在1%~5%之间。
例如,某破产人的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债务总额为800万元,破产管理人报酬比例为3%。
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1000-800)×3%=60万元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实际的情况会更加复杂。
破产管理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破产人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破产程序的复杂程度、破产人的债权人数量、破产人的债务性质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需要更加详细和精细。
除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还有其他一些费用需要支付,如破产人的债务清偿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这些费用都需要从破产人的财产中扣除,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
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公正、透明地计算报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管理人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以保障破产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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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
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
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第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机构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
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报酬的性质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管理人报酬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
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4、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1)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3)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等情况确定其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