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的几点思考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债权人将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申请法院破产,在经过重整程序后实现企业破产清算,并通过调整企业负债结构、规范企业管理、改善企业经营而使企业重新实现盈利并保持健康发展。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管理人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之一,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也广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确定问题进行思考。
一、国内外管理人报酬制度比较与不足1、国外管理人报酬制度比较在国外,管理人的报酬通常参考管理人的实际投入时间、破产财产的规模以及破产重整的复杂性等因素而定。
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管理人的报酬制度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美国,管理人通常按照破产重整的财产总额的1%-5%进行报酬;而在日本,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相对灵活,通常是根据管理人所做的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来确定,而不是直接按照破产财产总额的比例来计算。
2、国内管理人报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相比于国外,我国的管理人报酬制度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以固定报酬为主。
这种制度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1)管理人的劳务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可能会降低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在一些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财产的规模较小,管理人的报酬可能和实际付出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力成本不成正比,会对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管理人的报酬主要由破产财产来支付,因此在一些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破产财产不够支付管理人的报酬,会更加加大管理人的风险压力。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设置。
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根据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效益来确定。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管理人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力和时间来完成各项工作,因此可以根据实际付出的时间和成本来计算管理人的报酬。
同时,在完成重整任务的过程中,管理人也要关注效益的问题,首先要最大程度地保全债权人的权益和破产财产,其次要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版一、引言本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模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并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确定其报酬,并保障破产管委会及相关方的权益。
下文将详细阐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事项。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合理勘定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考虑破产案件的规模、难度、管理人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勘定报酬。
3. 公开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规定1. 报酬基数:破产管理人报酬根据破产案件的总财产、债权人数量、破产管理人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报酬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2. 报酬比例:破产管理人报酬可根据破产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报酬比例不超过破产财产的百分之三。
3. 报酬支付方式:破产管理人报酬可以按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期支付。
支付方式应提前约定并注明在破产管理人任职合同中。
4. 报酬纳税义务:破产管理人应独立承担其所得报酬的相关税务义务,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程序1. 报酬审批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审批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报酬的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所述程序,并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2. 审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向审批机构提供相应的报酬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破产案件的详细情况、管理人工作量的分析、报酬计算依据等资料,以便审批机构进行合理审查。
五、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与申诉程序1. 监督机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机构为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
2. 监督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程序应确保相关方对其报酬的查验权利,一旦相关方发现管理人报酬存在不正当、不合理等情况,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查报酬。
3. 申诉程序:破产管理人报酬申诉程序应由破产管委会或相关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申诉结果的公告。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作为在破产案件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算债务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必须合理有效地管理破产案件经费。
破产案件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实际管理费用和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经费收入与管理2.1 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由破产案件的财产负担。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破产案件财产的价值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指定。
2.2 实际管理费用实际管理费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顾问费、审计费等。
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经费开支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审批。
预算应包括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内容。
审批过程应遵循破产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和签字确认。
2.3 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支付其他费用,如法院费用、公告费、勘验费等。
破产管理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3. 经费财务管理3.1 经费开支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经费开支前,应提前制定预算并提交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预算中应详细列出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信息。
审核和审批程序应遵循破产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 经费收支登记和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费收支登记制度,凡是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如实登记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
破产管理人还应定期编制经费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费用项目明细、剩余经费等内容,并向债权人和法院报送。
3.3 经费监督和审计为保证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破产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包括职工和税收债权

管理人报酬包括职工和税收债权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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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
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院确定报酬方案的有关文书,并将复印件交付债权人会议备查。
11、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与管理人协商报酬的方式,
行使对管理人报酬的介入权。
双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以书面申请向法院提出调整报酬方案,说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12、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报酬方案可以超出本文第2条的报酬标
准。
13、发生以下情形时,法院可以主动调整报酬方案:
(1)管理人更换
(2)破产程序发生转换
(3)其他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出现了危机社会稳定的债权人或者职工闹访等
14、法院确定或调整报酬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
15、报酬方案应列入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16、管理人收取报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17、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
酬和费用时
(1)管理人应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3)如果发现或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则应当将垫付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18、管理人实行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必要管理工作,有权向担保
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1)该担保是需要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
(2)该管理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3)该管理活动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确属必要
(4)管理人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参照本文
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
10%
1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
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而不得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20、清算组中,政府部门派出人员不得收取报酬。
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
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21、更换管理人的,由法院直接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起报酬比
例总和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规定的标准。
2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
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和证据材料。
23、法院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后应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