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合集下载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申请破产的,此时需要有⼀个专门的管理⼈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

作为破产管理⼈也是可以获得⼀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破产管理⼈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管理⼈的报酬由⼈民法院确定。

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报酬规定》,管理⼈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破产管理⼯作需⽀付的其他费⽤。

⼈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破产管理⼈的职责1、全⾯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企业法⼈就沦为了清算法⼈,破产⼈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的有形和⽆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对外应履⾏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应对破产财产进⾏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作是追回被他⼈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额缴纳出资的出资⼈补⾜出资额,从⽽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独⽴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法⼲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2023年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2023年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破产管理人在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国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围绕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展开论述。

首先,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突出了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其工作的复杂性、风险和质量来确定。

这意味着对于涉及大型企业破产的案件,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得到更高的报酬,因为这类案件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

相比之下,对于小型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得到较低的报酬。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保持公正和专业的态度,不受报酬的影响。

其次,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注重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与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匹配。

具体来说,对于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的情况,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相对较低;而对于财务状况较差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规定旨在合理分配破产企业的有限资金,并激励破产管理人尽力挽救企业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强调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养。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与其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经验相匹配。

这意味着对于具备更高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破产管理人,其报酬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规定旨在促使破产管理人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能力,并保证其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

最后,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强调破产程序的公共利益。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这包括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最大程度地挽救和重组企业、促进就业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报酬。

综上所述,2023年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突出了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财务状况、强调职业素养和关注公共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
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能力;
(三)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
(六)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
(七)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调整情形)发生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出调整:
(一)破产程序在清算、和解与重整之间发生转换;
(二)管理人更换;
(三)管理人主要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方法代替管理人执行职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第十二条(不足支付报酬情况)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管理人报酬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报酬退回)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其低于原报酬的,管理人已经多收取的报酬应予退回。

第十四条(担保物管理问题)取回物、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得计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请求支付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不超出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确定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十分之一以内决定。

第十五条(禁止重复报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的其他机构人员执行管理人职务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六条(清算组报酬问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中政府部门人员不收取报酬,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根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收取方式和数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异议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异议或重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决定。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