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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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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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是会指定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的,⽽管理⼈进⾏破产清算时,可以依法收取相应报酬的,报酬⽅案由⼈民法院确定的,那么管理⼈收取报酬有什么⽅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

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的任职类型破产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这⼀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管理⼈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的任职包括两类:⼀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员;⼆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工资的计算的标准和公式,一直以来是一个大家比较关系的话题,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计算的标准的。

那么,大家知道破产管理人报酬是如何确定的吗?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此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计算金额收取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报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服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并保障债权人利益。

以下为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报酬计算方法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对于管理清算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至3%;2. 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总和的0.5%至2%。

三、费用核销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破产财产承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告费、征信费等。

四、报酬支付方式1.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支付;2.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需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3. 报酬支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进行,需提供相关费用核销凭证。

五、报酬申请与审批1. 破产管理人完成任务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2. 破产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支付报酬。

六、报酬调整1. 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如发生案件相关情况变化,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调整报酬;2. 破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酬调整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整结果及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七、违约责任1. 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的,可以责令其补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情况等行为,破产管理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需要与破产方、破产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并尽量妥善解决。

结语本报酬规定范本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提供参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并有效履行其职责。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刍议当前企业职工薪酬的内涵及财税差异

刍议当前企业职工薪酬的内涵及财税差异

刍议当前企业职工薪酬的内涵及财税差异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系统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明确了企业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对于企业和企业的职工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职工薪酬的内涵、核算的必要性以及财税方面的差异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内涵必要性财税差异随着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多部法规的健全和修订,使得企业职工薪酬涵盖的内容及财税差异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这对于全面反映成本信息,有效监督和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工费用支出,以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内涵1、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企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和提供给职工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人员);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未被企业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的人员等。

2、企业职工薪酬的形式及范围:新会计准则从职工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企业职工薪酬不仅有直接的,还有间接的;有货币性的,还有非货币性的;有显性的,还有隐性的,囊括了几乎所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刍议国企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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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工作 人员 提 高 自身 素质 的积极 性 。 调查 结果 发现 , 际: 作 中普 遍存在 激励 实 [ 机 制不 完善 , 决的 办法是 “ 解 两抓 ” :
4 1抓 检查 评 比
1立足 本职 。 岗敬 业 爱
做 好新 时期 企 业离 退 休人 员 服 务工 作事 关 发展 经 济 、稳定 社 会 、实现 长 治久 安, 有助 于实 现离退 休人 员老 有所 养、 老有 所 医、 老有所 学 、 有所 为 、 老 老 有所 乐 的 目标 。
经 济 与 社 会
●I
刍议 国企 离退休人 员社会化管理 应重 视的几个 问题
魏晓健
( 阳供 电局 贵 贵卅』 贵 阳 5 00 ) 50 I
[ 摘 要] 离退休 人 员社 会化 管 理服 务工 作, 建设 社会 主义 精 神文 明和 实践 科学 发展 观 的具 体要 求, 是 是完 善社会 保 障体 系 、关 系到 千家 万户 离 、退休老 人 的切 身利益, 关系 到社会 稳 定和进 步, 事关 改革发 展 稳定和 国家 长 治久安 的大 局 [ 关键词] 离退休 人 员 社会 化管理 中图分 类号 : I R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9 4 ( 0 0 3 2 9 0 10— 1X 2 1)6 0 2— l
钩。
2正 视 自己 , 使命 认清
企 业离退 休 社会 化管 理服 务工 作做 得好 坏, 直接 影响 到一 个 区、一个 市 的声 誉 。 因此, 从事 这项 工作 的工作 人 员, 时刻都 要想 到, 作为做 好 该项工 作 的

合 理拉 开档 次, 让一 流 的人才 有一 流的业 绩 、一流 的报酬 , 步塑 造重 实 逐 绩、 讲贡 献 的氛 围, 人要 认真 述职 , 众要进 行测 评, 个 群 切实把 年度 考核作 为激 励 退 管工作 人 员的措 施 。对 政治 不坚 定, 违反党 的政 策规 定 的, 思想道 德不纯

当前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与优化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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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esources| 人力资源(三)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开发新时期,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开发工作能够体现出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的精神文化,是实现企业发展内部员工最为重要的工具。

如果企业想在当前激烈万分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那么就务必要重视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开发,将其作为提升职工整体素质的一种必要手段,又作为留住和吸引优秀员工的一种重要措施。

为此,企业制定的相关培训开发目标的定位应该一定程度上超越竞争对手、时代发展所需,培训开发的相关标准一定要严格按照国际化水准进行制定,这样才能为企业走向世界铺上一条康庄大道。

(四)强化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新时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是一种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紧密结合,利用信息技术优化配置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给企业带来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以及切实可行的管理手段。

为此,企业的决策层首先应该彻底地摒弃旧观念,更新新型观念,树立其现代管理理念,准确地分析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趋向,逐步加大对其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其次,决策层还应该积极参与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设计以及规划过程当中,充分掌握相关的信息化技术知识,应用现代化管理管理不断天狗管理水平,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顺利实施。

具体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多元化信息共享模式,在网络系统中统一管理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向,促使全体员工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动向以及发展方向,另外,还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以及企业文化宣传教育,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经验交流平台,促使员工逐步形成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作为最大化的贡献力量。

四、结语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指的就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来有效运用组织内外相关的人力资源,以此来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所需,保障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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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

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

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

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

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

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

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

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

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

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

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

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

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更换前后管理人报酬比例总和作了上限规定,即不得超出《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不难看出,第一点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分别确定,容易做到,但如何具体确定更换前与更换后的管理人的报酬,规定未予明确。

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就会得到不同的三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方式:根据《规定》第二条按更换前后的管理人各自经手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及指定前后管理人时初步确定的相应的报酬比例确定。

第二种方式:根据《规定》第二条按更换前后的管理人各自经手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依据最初指定管理人时初步确定的比例确定。

上述两种方式,在更换前后的管理人都进行了财产清偿时,自然可依据该方法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

但是,更换前后的管理人各自经手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很难与其实际工作量成正比,特别是更换前的管理人完成了大量的前期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按这两种方法确定的报酬均难以在更换前后的管理人之间达到基本的公平合理。

若更换前的管理人未进行清偿财产工作,乃至该破产案件最终未发生财产清偿,该方法就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当然,人民法院可根据《规定》第九条对上述情形进行调整或确定。

第三种方式: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按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的报酬比例最终确定更换前后管理人报酬总额,再根据《规定》第九条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

比较而言,第一种方式似乎较为贴近《规定》本意。

审判实践中对第二点把握虽较容易,但该上限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第十六条仅规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但并未限制高于最初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的报酬比例。

换言之,更换前后的管理人的报酬比例总和只要不超过第二条规定的上限,是可以高出最初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的报酬比例,甚至更换后的管理人报酬比例可以高出《规定》第二条的上限。

因此,更换管理人给付的报酬总和通常要高于不更换管理人。

该规定固然考虑到重新指定管理人特有的困难,但其实质是将更换管理人增加的成本完全转嫁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显然不公平。

笔者认为,如果更换前的管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主动告知人民法院并申请回避或者申请辞去职务的;或者在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侵害债权人、债务人权益而被更换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坚决辞去管理人职务的,因更换管理人致报酬总额增加的部分由更换前的管理人负担,这也符合民法中的过错负担原则。

如果更换管理人是基于法定情形且更换前的管理人无过错,管理人的报酬可按《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因为此种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增加的部分是为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即包括在破产费用中的管理人报酬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但不能由此推出管理人报酬可随时收取。

《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第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可见,管理人收取报酬的预期时间与实际时间均由人民法院决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随时清偿”,应理解为受理法院在破产程
序中的任何阶段都可根据破产企业财产状况和破产程序进程决定管理人报酬清偿时间和金额,而不是受理法院随意决定管理人报酬清偿时间,也不是管理人可随时收取报酬。

从《规定》第三条可知,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时间主要有分期收取和最后一次性收取两种。

至于两种方式具体适用的条件,《企业破产法》和《规定》都未明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视案情而定。

分期收取报酬的,《企业破产法》和《规定》对分期收取报酬的比例及计算方式也未予明确。

一般而言,破产工作量少、破产财产规模小、案件审理难度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确定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其他情形除管理人同意最后一次性收取外,原则上实行分期收取。

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的,可按每个阶段清偿财产的总额依据《规定》第二条计算出相应的报酬额,再按照一定比例清偿给管理人,其余部分至破产程序终结时一次性清偿给管理人。

每个阶段支付报酬的比例以60%—80%为宜。

支付比例过低,不利于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也不能激发管理人的工作热情;支付比例过高,不利于约束管理人,特别是在发生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人民法院易处于被动地位,增大破产成本,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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