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问题的面面观
试论“性骚扰”

近年来,因“性骚扰”而诉之法律的案件频频出现,“性骚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有70的妇女呼吁依法处理性骚扰,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就涉及性骚扰的定义、特点、侵害的权利,如何界定以及证据五个问题,谈谈笔者个人肤浅认识,与同行们商榷。
一、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在1975年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
美国女权主义者麦肯农1979年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等。
”《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的解释是:“性骚扰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嚣官等。
”曾几何时,中国人对性骚扰一词还很陌生,人们习惯于用:“耍流氓”来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
直到90年代后期,人们才逐渐知道了来自西方的:“性骚扰”这一概念。
尤其是近二年,性骚扰这一敏感词语被媒体反复提到,武汉、北京的两起:“性骚扰”案,被闹得沸沸扬扬。
笔者认为:性骚扰是侵权人违背不特定性别的人的意志或意愿,以性侵害为特定内容而实施的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精神安宁的行为。
二、“性骚扰”的特点。
对上述种种“性骚扰”怎么办呢?我们的绝大多数女性在遇到这样那样的“性骚扰”时,她们采用的方法都是隐忍,做“沉默的羔羊”,忍气吞声,尽量躲避,因为法律无法给“色狼”惩罚。
忍和躲几乎成了所有遭受骚扰女性的主要选择。
她们畏惧一旦把遭受“性骚扰”的事主动说出来,遭受的创伤可能更大,不敢讲,真正敢于向有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控告的受害人非常之少。
如何看待性骚扰问题?如何加强性别教育和保护妇女权益?

如何看待性骚扰问题?如何加强性别教育和保护妇女权益?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在社会中频繁发生,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尤其是妇女遭受的性骚扰更为普遍。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增强妇女的意识和提高整体社会的素质,加强性别教育也很必要。
以下是如何看待性骚扰问题以及如何加强性别教育的具体措施:一、认识到性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性骚扰是一种违反妇女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性骚扰问题的态度更应该引导人们有一种道德底线的意识。
对于这种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各级相关部门应该对性骚扰进行严厉打击,对行为人进行完善的法律程序处理,增加性骚扰的违法成本,也给人们一种警醒。
二、提高女性意识和加强性别教育性别教育的意义比我们想象中更为重要。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性别问题只会停留于表面层面,仅了解“女不扫除家庭凉快,男不外出成大器”的性别问题。
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性别教育的其他方面,如安全防范、权益保护、掌握技能等内容,不仅会增强女性自我保护能力,也可以使妇女更具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政府、企业单位应积极推崇社会责任和公益行动,让妇女在社会上得到平等的参与和机会。
另外,社区、学校等相关机构应该发动志愿者、开展教育宣传活动、把正能量传递给更多的人,并提供一些家政服务和保护体系,让家政人员能够体面地工作,为妇女的发展提供支持。
四、强化权利维护在特定领域,对于女性的权利保障也需要得到更好的维护。
比如,在职场上,女性在职业上晋升的权利往往受到限制。
针对这一问题,应当设立每年的职业课程培训计划,让更多的妇女掌握实用技能和财税知识。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除了政府、企业、社区各方面的支持外,媒体等其他方面也应加强监督行动,加强对性骚扰问题的舆论引导,保护妇女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在舆论强制下,才能到达更好的效果,真正践行公正放大善意。
同时,社会上需要建立起一个彼此相互监督、彼此扶持的良好社会珍视体系,让性别问题的教育和性别教育在多种场合得到充实和进步。
从社会学角度看待职场性骚扰现象

从社会学角度看待职场性骚扰现象随着女性地位和权利的不断提高,职场性骚扰成为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性骚扰是指在劳动或劳动关系中,一个人以言语、行动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实施干扰、威胁、侮辱等不当行为的行为。
职场性骚扰通常是寻求权力的一种手段,其实质是一种暴力的行为。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存在是历史、文化、制度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文化因素性别观念根深蒂固,是职场性骚扰现象的一大文化因素。
男性在传统文化中被赋予了权力、控制和支配的角色,而女性则被赋予了相对较弱、依赖、被动的角色。
这种文化观念在职场中得到了延续和加强:男性独揽管理和掌控职场资源,而女性则常被局限在支持、协助和执行任务等低层次工作。
这种不平等结构导致了男性对权力的欲望和女性饱受打压和排挤的现实。
职场性骚扰是一种通过性别歧视来表现和陈述权力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主要针对女性和少数族群。
因此,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是促成和助长职场性骚扰的重要根源。
二、制度因素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多样性和严重性背后是制度性因素的影响。
对于社会中的行为和反应,人们总会不由自主地依据社会习俗、法律规范以及组织和制度的规定进行评价。
职场性骚扰的制度根源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缺乏职场性骚扰防范和惩戒的法律框架虽然全球的劳动法案已经禁止性骚扰行为,但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没有实现法律上的“无性骚扰工作场所”。
缺乏法律支持和法规的强制执行,太多的性骚扰行为被认为是表露感情、开玩笑或非常规的工作风格而没有受到有效的惩罚。
2.组织和制度性安排造成性骚扰职场性骚扰不仅表现在个人行为上,也反映出企业制度和职业保护方案的不足。
例如,企业长期以来过分注重商业利润,而忽视了员工职业发展和安全的保障;一些公司的招聘和晋升制度能够创造一些显而易见的不公正现象,使职场性骚扰更容易发生;一些人资源管理和解决冲突的方法可能会利用恐惧、批评和歧视的策略,加剧性别歧视和职场性骚扰等。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性骚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性骚扰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他人尊严和人权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性骚扰,以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安全。
首先,性骚扰是一种对他人的侵犯行为,违反了受害者的意愿和尊严。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大约有35%的女性和15%的男性曾经历过性骚扰。
这些受害者常常感到害怕、羞辱和无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有责任采取措施来杜绝性骚扰,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其次,全面禁止性骚扰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性骚扰往往发生在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合等地方,给受害者带来不公平对待和歧视。
禁止性骚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在一个安全、公平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不受性别歧视的影响。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当我们给女性以公平的机会和待遇时,整个社会都会受益。
”。
最后,全面禁止性骚扰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禁止性骚扰的发生和传播。
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比如,联合国妇女权益组织曾经发布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已经有136个国家通过了相关法律来禁止性骚扰。
这表明,全面禁止性骚扰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全面禁止性骚扰,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平等,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趋势。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主观行为,难以界定和监管,全面禁止性骚扰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和社交自由。
因此,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性骚扰,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性骚扰是一种主观行为,很难界定和监管。
不同的人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全面禁止性骚扰可能会导致言论自由和社交自由受到限制。
比如,一些言论和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性骚扰,从而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恐慌。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法律手段来教育人们正确对待性骚扰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取禁止的措施。
是否应该废除职场性骚扰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职场性骚扰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职场性骚扰。
首先,职场性骚扰是一种对个人尊严和人权的侵犯,违反了每个人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有超过一半的女性在职场上遭受过性骚扰,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女性的工作效率和心理健康。
因此,废除职场性骚扰是保障职场公平和人权的必要举措。
其次,职场性骚扰也会对企业的形象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一些知名企业因为职场性骚扰事件而遭受舆论谴责,导致员工士气低落,客户流失,甚至面临诉讼风险。
因此,废除职场性骚扰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经营的负责。
最后,废除职场性骚扰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和道德标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性别平等和尊重的意识不断增强,废除职场性骚扰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举措。
正如著名女权主义者格雷斯·霍珀所说,“没有人应该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和侵犯。
”废除职场性骚扰是对这一理念的具体践行。
综上所述,废除职场性骚扰是维护个人权益、保护企业形象、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对于职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职场性骚扰。
首先,职场性骚扰的定义和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很多行为容易被误解为性骚扰。
例如,一些无意间的言行举止也可能被他人误解为性骚扰,这种情况下废除职场性骚扰可能会导致过度的敏感和误解。
其次,废除职场性骚扰可能会对职场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研究表明,在一些情况下,轻微的性骚扰行为可能会成为职场人际关系的调节剂,而废除职场性骚扰可能会导致职场关系的僵化和不和谐。
最后,废除职场性骚扰可能会对言论自由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人担心废除职场性骚扰可能会导致过度的政治正确和言论约束,使得人们不敢在工作场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这对于职场的活跃和创新会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废除职场性骚扰可能会导致过度的敏感和误解,对职场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以及对言论自由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审慎对待废除职场性骚扰这一问题,避免出现过度的政治正确和言论约束。
是否应该禁止性骚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性骚扰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性骚扰。
首先,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他人尊严和人权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有超过80%的女性曾经受到过性骚扰,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
因此,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性骚扰应该被禁止。
其次,性骚扰对社会秩序和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性骚扰会导致受害者的工作效率下降,甚至离职,从而影响整个团队的工作氛围和效率。
同时,性骚扰也会加剧性别歧视,使得受害者在职场和社会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禁止性骚扰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禁止性骚扰也符合道德和伦理的要求。
伟大的人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不公正的任何地方,就是对正义的威胁。
”禁止性骚扰是对正义和公正的维护,是对个人尊严和权益的尊重。
只有通过禁止性骚扰,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性骚扰。
首先,性骚扰的定义存在模糊和主观的问题。
不同的人对于性骚扰的认知和理解是不同的,有些行为可能被一些人认为是正常的社交互动,而被其他人认为是性骚扰。
因此,如果将性骚扰纳入法律禁止范围,可能会导致对言论自由和个人表达的限制,甚至滑向道德绑架的危险。
其次,禁止性骚扰可能会对人际关系和社交互动造成负面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轻微的亲昵举动或言语调侃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这可能会使人们过分拘谨和谨慎,导致人际关系的僵化和社交互动的减少。
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和人际关系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最后,禁止性骚扰可能会使得社会对于真正性骚扰行为的认知产生混淆。
如果将一些轻微的言语或行为也纳入性骚扰的范畴,可能会使得人们对于性骚扰的认知产生混淆,从而降低对于真正性骚扰行为的警惕和认知度。
这对于性骚扰问题的解决和预防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禁止性骚扰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言论自由和社交互动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会使得社会对于性骚扰的认知产生混淆。
性骚扰调查现状原因与解决方案

性骚扰调查现状原因与解决方案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性骚扰不仅对被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也削弱了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性骚扰调查的现状、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为建立一个安全和平等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一、性骚扰现状分析性骚扰是指以言语、身体接触或言行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必要的性关注,并加以侵犯的行为。
尽管在现代社会,性骚扰问题备受重视,但其现状依然不容忽视。
以下将针对现状进行详细分析。
1. 形式多样:性骚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言语上的侮辱,也可能是身体接触上的侵犯,甚至可能涉及长期的心理威胁。
这种多样性给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社会认知不够: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对性骚扰的认知仍然不够。
有些人认为性骚扰是无关紧要的,有些人认为受害者应该自行解决。
这种社会认知的不足导致了对性骚扰的轻视和忽视。
3. 姑息纵容态度:在一些工作场所和社交圈中,性骚扰问题往往被姑息纵容。
一些权力地位较高的人物利用自己的地位进行性骚扰行为,而其他人为了得到某些利益或维护自己的地位,选择保持沉默。
这样的姑息纵容态度导致性骚扰问题的积聚和蔓延。
二、性骚扰调查的原因分析了解性骚扰调查的原因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性骚扰调查的原因进行分析。
1. 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性别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地位是性骚扰问题的根源之一。
在一些传统思想较为盛行的地区,男性往往拥有更多的权力和特权,而女性则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这种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导致了性骚扰行为的存在。
2. 文化观念的束缚: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将性骚扰问题淡化甚至合理化,将责任归咎于受害者,认为受害者应该忍耐或自行解决。
这种文化观念的束缚使得性骚扰问题无法有效应对。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一些工作场所和社交圈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是性骚扰问题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惩罚措施,使得性骚扰者逍遥法外。
三、性骚扰调查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性骚扰问题,以下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性骚扰事件的社会舆论与公众态度调查

性骚扰事件的社会舆论与公众态度调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性骚扰事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事件不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对社会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性骚扰事件的社会舆论和公众态度进行调查研究,以期了解大众对于性骚扰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一、性骚扰事件的背景性骚扰事件是指在性别平等背景下,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不必要、工作场所与社交场合不恰当的性别言语、动态或其他行为。
这些事件可能对被骚扰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严重的话甚至可能陷其于长期的困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性骚扰事件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二、性骚扰事件的社会舆论1. 社交媒体的影响社交媒体的出现为普通人发声提供了机会,性骚扰事件也更容易被曝光。
通过微博、微信、Facebook等平台,人们可以迅速将自己遭遇的性骚扰经历分享给更广大的受众。
这种情况下,社会舆论往往会迅速引起热议,而受害者更容易得到关注和声援。
2. 媒体的角色传统媒体在性骚扰事件的报道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事件的深度调查和报道,媒体不仅可以揭示骚扰事件的细节,还能引导公众对该话题的关注。
然而,媒体也存在对性骚扰事件的偏颇报道,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事件的理解和态度出现偏差。
三、公众对性骚扰事件的态度调查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公众对性骚扰事件的态度,我们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教育背景的群体进行调查。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结果总结:1. 大多数受访者支持曝光性骚扰事件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认为性骚扰事件应该被曝光。
他们认为曝光可以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也有助于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受访者普遍对受害者表达同情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对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表达了同情之情。
他们认为受害者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而不应该遭受指责和歧视。
3. 对于性骚扰事件制定更严格的法律近70%的受访者认为,性骚扰行为应该受到更严格的法律制裁。
他们希望政府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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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问题的面面观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这一用语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
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23个工业化国家,发现15%到30%的女雇员反映经常受到性骚扰,6%到8%的女雇员因此而不得不更换工作部门。
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1985)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
美国早在1975年就通过了关于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条文。
法国、西班牙、新西兰等国相继立法确认性骚扰罪的成立。
瑞典的《平等机会法》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采取防治措施。
欧共体公布了12国政府批准的旨在阻止性骚扰事件的工作准则。
…香港有专门的《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指导被骚扰者对实施性骚扰公务员的投诉。
在我国,尽管早在八路军、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不许调戏妇女们”的内容。
然而,至今尚未针对性骚扰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律条款。
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维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性骚扰有一系列明显的社会危害性:1.对人格的侮辱;2.对人权的侵犯;3.对精神的伤害;4.造成就业、婚姻与社会生活的不稳定;5.有损社会道德风尚;6.降低社会安全感;7.破坏社会治安秩序;8.有可能助长或发展成为更进一步的性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
据陕西省秦巴地区对8064名汉族女青年的调查,受到过性骚扰的占74.24%,其中5978名女青年中受到过性信息、语言、姿势、猥亵四种形式性骚扰的分别占12.11%,63.76%,43.98%,10.74%;有71.05%的女青年在家乡受到过性骚扰,另据一项主要在北京、上海、长沙和西安进行的调查,169名妇女中,有142人(84%)表示曾遭受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遭受两次以上性骚扰者达107人(63%),152人知道周围还有其他女性受到过性骚扰。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这种行为现象很隐蔽和难取证,绝大多数被骚扰者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骚扰者因此亦得以逍遥法外,逃避打击,因此,性骚扰现象发生率很高,危害面很大,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性骚扰的定义试提出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如下: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性骚扰的行为主体性骚扰的行为主体多为男性,但也可以是女性,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女性的性骚扰等;可以是被骚扰者的上司、老板,有较高社会地位或有某种权势的人、监护人、求助的对象、师长、医护人员、监督管理人员、服务对象(顾客),也可以是亲友、同事、同学、邻里、同路人、各类卖淫者、酒鬼、地痞流氓或其他无耻之徒。
实施性骚扰者一般为单独的个人,但有时也可能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
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心理结构作为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心理结构主要包括下列辩证统一地起作用的心理因素:动机,目的,行为意向,行为决意,道德缺陷,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的缺乏,侥幸心理,某些行为人可能还有变态心理或精神异常等。
动机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
性骚扰行为人的动机有多种可能:最普遍的是发泄性欲求的动机,见到有几分姿色和性感的对象,产生了性欲求,进行性骚扰常常是一种赤裸裸的性欲求表示,是意图最终实施(奸淫)性行为的前奏或第一步。
也有出于恶作剧动机或侮辱对方人格的动机的。
偶而还有出于游戏取乐动机的(如阿Q捏小尼姑的脸蛋)。
既可能是明确意识到的动机,也可能是尚未明确意识到的动机。
目的可能是直接表明自己的性欲求,指望被骚扰者响应和接受。
有的是使对方难堪,或者只是为了“寻开心”。
在动机的作用下产生的性骚扰(行为)意向,即动机加上了性骚扰行为方式的考虑。
性骚扰意向明确,坚决,必欲行之,即形成了性骚扰行为决意。
道德感,法律意识,自制力,都是可以阻止性骚扰行为的。
因此,道德缺陷,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的缺乏也都成为构成性骚扰行为心理结构的因素。
行为人自恃是老板、上司或有权势,或厚脸皮不怕丢人,或相信对方不敢声张出去,或者即使声张出去也“不能把老子怎么样”,从而具有很浓重的侥幸心理。
在较少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精神发育不全(智力缺陷)或某种程度的其他种类精神异常或变态心理。
例如,有些精神发育不全的男孩子存在明显的智力缺陷,但成年却有性的要求,根本不懂什么恋受、婚姻,也没有猥亵、强奸的能力,只能干点笨拙的性骚扰勾当。
还有存在某种性障碍的男子,甚至有过这样的离休干部,热衷于接连不断地在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女青年的裤子或裙子。
性骚扰的方式性骚扰的方式五花八门:语言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比较露骨的性指向,明确地有的甚至赤裸裸地直接表明了性要求,这与在尊重对方人格基础上的文明的爱慕表白和求爱、求婚显然不同;形体方式一般为作低俗下流动作,动手动脚,触摸对方的敏感部位等等。
环境布置方式是指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等。
其他方式如邀请“共进晚餐”“看电影”“去录像厅”,或尾追、堵截等等。
性骚扰的对象及易受(骚扰)侵害对象性骚扰的对象即被骚扰者多为异性,但也可以是同性:多为女性,但也可以是男性;多为青年人,但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或中年人,甚至是老年人。
其共同特点都是能够引发行为人产生性骚扰动机。
在人群中一般只有一部分人属于易受侵害对象:概言之,对于实施性骚扰者具有较大的性吸引力者以万方数据及实施性骚扰者主观认为容易得手者应视为性骚扰的易受侵害对象。
例如:有几分姿色或比较性感的对象,穿着比较暴露、行为比较轻浮、单独接近机会较多、缺乏保护、缺乏自我保护经验和能力的对象(例如少男少女),有求于骚扰者的对象(例如想加薪、入党、提干、评奖、评职称、希望得到包庇、不被揪斗、希望不被辞退等等),往往成为易受骚扰对象(易受侵害对象)。
被骚扰者的反应也是各不相同的。
多数是默默忍受,陷入苦闷和烦恼,但碍于种种原因而不敢或不愿或不能揭发骚扰者。
有些被骚扰者只好另谋栖身之所。
由被骚扰而终于被奸污者也不在少数。
因而有人感慨地说:“有点姿色的女人要想发展自己,不付出代价是不行的!”被骚扰者不能站出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性权利,主要是因为法律还没有为被骚扰者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首先是没有很明确和易于操作的法律可供依循,其次是难以取证,不愿“丢人现眼”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原因。
概括地说就是主观上法律意识和性权利意识不够强,而这种主观状态归根结底还是客观法制环境状况有待改善的反映。
在治安管理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情况和案例,可谓无奇不有,不堪例举。
当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比例虽小,加起来总人数却不少!)颇有身份的人,例如相当级别的党政军官员,公私企业中的各级领导人员等等,凭借权势,对他们垂涎的女下属进行肆无忌惮的性骚扰,而被骚扰者有苦无法诉,无可奈何,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骚扰与非骚扰的鉴别骚扰与非骚扰必须加以鉴别。
在未婚男女之间,以相互尊重和双方自愿为前提,以各种为对方所愿意或能够接受的方式,表示爱慕,表白爱情,以至提出求婚,虽然也是以性爱为基础的,却不是性骚扰。
性骚扰有时被称为“非礼”,可见有礼貌地求爱和求婚,被追求者尽管可以委婉地或断然地拒绝,却不能斥之为“性骚扰”。
求爱遭到拒绝之后,继续不断地送鲜花、寄情书能不能定为性骚扰?每天等在家门口和单位门口,你走到哪儿他跟到哪儿,能不能定为性骚扰?此类情况一般不宜轻易定为性骚扰。
不过,如果行为人是已婚者,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示爱”,或虽未结婚,但已经屡次遭到明确拒绝,仍然无休止地纠缠,亦可定为性骚扰。
至于连形式上的文明礼貌都不讲,而是作露骨的性要求或性表示,自然只应视为性骚扰。
社会对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性骚扰的社会对策必须考虑到两本基本点:一要有利于被骚扰者进行正当防卫与自我保护,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人身安全与合法权利;二要能够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以“性骚扰”的罪名进行诬陷与敲诈。
总体而言,性骚扰的社会对策必然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前述多因素论的原因论正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根据。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就是要针对导致形成性骚扰行为心理结构和行为机遇的社会因素、心理意识因素,以至生物因素,分别采取从近期到远期的有效的系统对策。
其中包括:法律对策(立法,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教育对策(性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行政对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纪律处罚),医疗、保健、优生对策,等等。
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全方位、积极、恰当的性教育是针对性骚扰以至一切性犯罪的最重要的治本措施之一。
性教育内容中应包括性智育、性德育、性体育、性美育和性技术教育,其中也包括性骚扰对策辅导。
性骚扰的个人应对全社会,特别是易受骚扰对象(易受侵害对象),应当得到性骚扰对策辅导。
这也是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至少在目前,一般老百姓遇到性骚扰,的确还是一件很难对付的事。
社会还没有提供特别有利条件,以保障公民不受骚扰的侵害。
据笔者研究,现实生活中,被骚扰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应对类型:1.怯懦忍受型;2.失措盲动型;3.强烈抗御型;4.机智斗争型;5.趋利上钩型;6.同流合污型。
笔者推崇的机智斗争型,首先是保持头脑的冷静,迅速判断怎样才能针对骚扰者的具体情况最有效、最成功地抵制和战胜骚扰者,而不是失措盲动,也不是简单地不顾效果地强烈抗御,当然更不是怯懦忍受、趋利上钩或同流合污。
其次是婉言或断然拒绝骚扰者,提出严正警告,令骚扰者放弃非份之想。
同时,避免在封闭环境中单独与骚扰者接触,万一进入封闭环境则尽快脱离。
第三是酌情向纪检部门举报。
如果有条件,可以设法取证。
取得证据后,即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指控骚扰者,请求公安机关对骚扰者进行处罚。
证据与取证除了在公交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利用人多拥挤进行的性骚扰而外,性骚扰一般很少在大厅广众之下公开进行,常常都是私下进行的。
因此,不易有证人,也较难取证,因而很难到司法部门举证。
然而法律是最讲究证据的,这是一个矛盾。
其实,因为大多数性骚扰者都不会轻易罢手,有准备地取证还是可能的,例如用自己家或自己办公室的录音电话结合“来电显示”可将骚扰电话录下来作为性骚扰证据之一,自己家的和办公室的录像(包含录音)亦可成为证据之一。
被骚扰者举报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还可以进一步依法采用必要手段取证。
关于录像和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过去曾有过“未经他人许可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的规定。
但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只要通过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成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