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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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3篇)

性骚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性骚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性骚扰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我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对性骚扰行为实施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以期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性骚扰是指以言语、肢体、动作或者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性侵犯、性骚扰或者性威胁的行为。

性骚扰不仅限于男性对女性的侵犯,还包括女性对男性、同性之间的性骚扰。

2. 表现(1)言语性骚扰:包括侮辱性、贬低性、性暗示的语言,以及强迫他人进行性交、性接触等。

(2)肢体性骚扰:包括触摸、拍打、搂抱、亲吻等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

(3)动作性骚扰:包括做出下流、猥亵的动作,使他人感到不适。

(4)其他性骚扰:如发送黄色短信、邮件、图片等。

三、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性骚扰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2)赔礼道歉:性骚扰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要求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性骚扰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性骚扰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3. 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性骚扰行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他人进行强制猥亵、侮辱,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性骚扰的预防和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

2.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学校、机关等单位的性骚扰防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流程。

3.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性骚扰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男性被性骚扰的法律后果(3篇)

男性被性骚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性骚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女性身上,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情况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转变,越来越多的男性开始勇敢地站出来,揭露自己遭受性骚扰的经历。

本文将针对男性被性骚扰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男性被性骚扰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二条规定:“性骚扰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地位、职务等优势,对他人进行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由此可见,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二、男性被性骚扰的法律后果1.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男性被性骚扰后,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对受害者的性骚扰行为;(2)消除影响: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性骚扰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负面影响;(3)赔偿损失: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者因性骚扰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男性被性骚扰的情况,如果侵权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3. 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猥亵、侮辱他人的。

”对于男性被性骚扰的情况,如果侵权人未构成犯罪,但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将承担行政责任。

三、男性被性骚扰的维权途径1. 向单位反映男性被性骚扰后,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工会组织反映情况。

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向公安机关报案男性被性骚扰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男性被性骚扰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案例法律依据(3篇)

性骚扰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性骚扰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风气。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对性骚扰案例进行分析。

二、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行为。

性骚扰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形式:1. 语言性骚扰:如对他人进行侮辱、嘲笑、讽刺等涉及性内容的言语攻击。

2. 文字性骚扰:如通过短信、邮件、社交媒体等途径,发送涉及性内容的文字信息。

3. 图像性骚扰:如展示、传播涉及性内容的图片、视频等。

4. 肢体性骚扰:如抚摸、亲吻、搂抱等涉及性内容的肢体接触。

三、性骚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扰乱公共秩序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职场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一方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另一方进行不必要的性关注或性侵犯,给被骚扰者造成困扰、伤害或不适。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骚扰者的人身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一、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场性骚扰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来说,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以下是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如果职场性骚扰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如强奸、猥亵、侮辱罪等,骚扰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

2. 民事责任:被骚扰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行政责任:职场性骚扰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途径当受到职场性骚扰时,被骚扰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 保留证据:被骚扰者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短信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

2. 内部投诉:被骚扰者可以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投诉,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公司有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应该积极处理投诉,并对骚扰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寻求帮助:被骚扰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

他们可以提供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维权途径,帮助被骚扰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提起诉讼:如果内部投诉无法解决问题,被骚扰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5. 舆论监督:被骚扰者可以通过媒体、社交网络等渠道公开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三、预防措施除了维权途径,预防职场性骚扰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宣传教育,让员工了解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提高其法律意识。

性侵案件相关法律规定(3篇)

性侵案件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即性侵害案件,是指侵犯他人性自主权、性尊严和性自由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规定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性侵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性侵案件是指以下几种犯罪行为:1.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3.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侮辱、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等行为的;4.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5.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故意传播给他人的;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三、性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侮辱罪:犯侮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犯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5. 传播性病罪: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性侵案件的法律保护措施1. 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在性侵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2. 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权:对性侵案件被害人,应当依法保护其名誉权,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即指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日益严格。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相关规定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性侵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性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3. 证据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性侵案件,应当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1.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2. 家庭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一)性骚扰的主体及对象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男性被性骚扰已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

这种行为一样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不应被排除在性骚扰的法律概念之外。

虽然女性受到性骚扰的几率远大于男性,但男性遭遇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存在的。

2014年8月20日,日本媒体曝出,49岁的日本女国会议员兼滑冰联盟会长桥本圣子,向日本男子28岁花滑名将高桥大辅强行索吻。

《周刊文春》杂志还刊登出桥本圣子紧抱高桥大辅,并亲吻其面部以及两人接吻的照片。

报道称,事件发生于2014年俄罗斯索契冬奥结束后的庆功酒会上,当天夜里,身为日本索契奥运代表团团长的桥本圣子分别与每位到场的日本选手相互拥抱,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当她走到“冰上王子”高桥大辅身前时,突然抱起来紧紧不放,并拥吻了好几分钟,根本停不下来。

在场人员大为震惊。

事后,日本有杂志形容此事是“空前的性骚扰事件”。

这一事件不是个案,立法禁止性骚扰不能只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把男性包括其中,这是不完整也是不公平的。

随着社会观念逐渐开放、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继“同性恋”、性骚扰受到广泛关注后,同性性骚扰也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同性性骚犹的,被害者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二)性骚扰侵犯的客体如果没有法令法规的许可,一切伤害对方的言行都是侵权行为。

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早已成为共识。

可性骚扰究竟侵害了哪一客体?却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主要观点如下: 观点一,性骚扰侵犯的是身体权。

这种观点认为大多数的性骚扰是对他人的身体进行碰撞、触摸,特别是对他人身体隐私、敏感部位的碰撞、触摸,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2003年武汉女教师起诉其上司性骚扰案件中,女教师起诉提出的理由之一就是侵害其身体权。

但这种观点仅可以解释具有身体接触的性骚扰,而对于讲荤段子、极尽语言挑逗进行性暗示等言语型性骚扰,在所处场所周围放置淫秽图片、刊物等人为设立环境式性骚扰则缺乏说明。

观点二,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

公司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公司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性骚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公司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稳定。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公司性骚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性骚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三条的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交、猥亵、侮辱等行为,或者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造成他人心理、生理上的损害。

二、公司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 反性骚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包括:(1)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2)设立性骚扰投诉渠道,保障员工合法权益;(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4)建立健全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性骚扰投诉。

2. 性骚扰投诉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立性骚扰投诉渠道,包括:(1)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处理性骚扰投诉;(2)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3)对投诉人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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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李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7期越来越多的性骚扰极端案例暴露出我国刑法在规制性骚扰行为方面的盲区。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设置性骚扰罪,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为了打击犯罪强行将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扩大解释的现象。

本文拟通过新加坡的一个案例入手,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的概念、类型、性骚扰罪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据2013年5月16日新京报报道,中國公民梁冬(音译)因为在新加坡性骚扰3名女性被判处4年半监禁外加9鞭的鞭刑。

据公诉检察官诺曼·姚介绍,当时这名男子“袭击”了3名女性的胸部和下体敏感部位。

在第一起性骚扰案件中,被害人在搭乘电梯时被推搡倒地并不停地大叫,当电梯到达6层时,梁冬从电梯中跑了出去,而被害人由于过度惊恐没有前去追赶。

警方对被害人检查发现,受害人的胸部、肘部和手腕均有淤青和擦伤。

在庭审前11天,另一名女子在搭乘电梯时同样受到了梁冬的性骚扰,梁冬不停地打量这名女子,并露出奇怪的笑容,当电梯停下时,梁冬把手伸进了这名女子的衣服,用手指戳她的胸部,在女子没有反应过来时,梁冬走出电梯,但在电梯马上关门时,梁冬又回到电梯,试图再次性骚扰。

女子大喊:“有人骚扰!”梁冬逃跑。

据审理此案的地区法院法官赛琳娜·艾沙克表示,梁冬共骚扰了3名被害人。

[1]二、反性骚扰制度的比较法借鉴国内对性骚扰的研究起步较晚,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法律中是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至于性骚扰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学术界对性骚扰的研究成果也主要体现在民事法方面。

(一)性骚扰的概念及类型划分1.性骚扰的概念性骚扰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最早由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律系教授、著名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 A Mackinnon)在其《职业妇女性骚扰:一个性别歧视的案例》一书提出,主要是针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其将性骚扰定义为在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提出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要求。

也指使用某一社会阶层的权力以获取另一社会阶层利益或使其遭受损害。

2011年5月11日,欧洲首部专门打击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条约——《欧洲理事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公约》(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在伊斯坦布尔通过。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有过半数的国家签署了这份公约,并在10个国家获得了批准。

《伊斯坦布尔公约》要求国际各国加强合作;强调立法及其实施,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的手段来消除性别歧视,制定政策并保证实施,加大保护力度;强调监督,要求签署国从议会、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级层面,保证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和跟踪;加大保护力度,向受害人提供国家补偿。

该公约第40条对性骚扰的界定是对以带有性本质的语言的、非语言的或肢体的行为侵犯他人尊严,尤其是该行为造成了一个威胁、敌意、贬低、侮辱或攻击性的环境。

2.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各国根据其国情及社会传统差异对性骚扰的定义有细微差异,但总体来说性骚扰一般具有以下要素:(1)违背受害人意愿。

因为性骚扰行为是违背被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损害了其尊严,所以才会导致其产生烦恼、恐惧等负面情绪,造成其他人身利益、经济利益的损害。

(2)行为具有性本质。

根据1984年澳大利亚联邦《性别歧视法》的规定,具有“性本质”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涉及个人性特点的行为;二是涉及相同性别人群专有特点的行为;三是涉及一般可归咎于相同性别人群的特点的行为。

上述第一种行为是骚扰者意图通过骚扰行为宣泄其性冲动或者获得性心理的满足,第二种及第三种谈及的是将性骚扰视为一种性别歧视行为。

(3)对受害人造成不利影响。

骚扰一词本身指使人处于不安宁的状态,性骚扰则是指加害人通过具有性本质的行为而使受害人的身体或人格、名誉受到扰乱。

(二)性骚扰的类型划分1.根据发生场所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职场性骚扰与职场外性骚扰。

这种分类多用于劳动法。

2.根据骚扰者与被骚扰者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权力型性骚扰与平权型性骚扰。

权力型性骚扰是指骚扰者与被骚扰者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平权型性骚扰则是指二者之间不存在支配关系。

[2]3.根据行为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性骚扰分为言语式性骚扰、肢体式性骚扰与非言语式性骚扰。

言语方式的性骚扰是指故意谈论不必要的性话题;肢体方式的性骚扰是指在不必要的场合,接触、抚摸他人身体,触摸对方敏感部位等;非言语方式的性骚扰主要是环境布置型性骚扰,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

[3]4.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级性骚扰和二级性骚扰。

一级性骚扰是指性攻击,包括强奸等造成身体伤害的性暴力动作,其危害程度更加严重。

二级性骚扰主要包括三种行为类型:第一,语言骚扰,即各种带有性含义的言论;第二,性挑逗,即一切不受欢迎的、不合宜的亵渎性的性挑逗行为;第三,性胁迫,以威胁或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

狭义的性骚扰指二级性骚扰,广义的性骚扰既包括一级性骚扰,也包括二级性骚扰。

[4](三)性骚扰罪的比较法借鉴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看来,目前至少有10余个国家在刑法体系中设置了性骚扰罪,代表国家有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性骚扰防治法》中规定了性骚扰罪,该法第25条规定,意图性骚扰,趁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或者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0万以下罚金。

在未设定性骚扰罪的国家,也只是未将性骚扰行为单列罪名,也并非不打击性骚扰行为。

以美国为例,性骚扰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1)性攻击或性暴力;(2)强暴与鸡奸;(3)引诱不当性行为;(4)猥亵电话;(5)不当的禁锢。

[5]新加坡第509条故意侮辱女子尊严的语言或姿势罪:“任何人意图侮辱任何女子的尊严,而说出任何话语,发出任何声音或作出任何姿势,或展示任何物品,故意让这些话语或声音让该女子听到,或使这些姿势或物品让其看到,或侵犯其隐私权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

”[6]三、本案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国内对性骚扰的研究不足,究其原因大致是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在违法与犯罪的二元化立法模式下,这类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足以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 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 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

但反观社会现实,性骚扰事件层次不穷,部分事例触目惊心。

例如2017年10月13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罗茜茜实名举报教授陈小武对其进行性骚扰,由此发起了中国Me too——我也是(性骚扰受害者)行动,一共有5名受害者响应了该行动。

受害者在交流中提出,陈小武曾拿着仿真枪让学生“不许动,把衣服脱了”,甚至还在众人的围观中,逼迫一位女博士“离婚”。

2017年12月26日,西安交通大学博士杨宝德因为不堪忍受女导师连续对其进行性骚扰,不断被践踏底线,而选择了在灞河中自身身亡。

事实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已无力调整性骚扰现象,不能简单地将性骚扰行为归结为是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治安违法行为。

(一)性骚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性骚扰的社会危害性大。

性骚扰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身体、行为及精神上的不自由,造成其心理的反感、压抑或恐慌,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失业、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等后果。

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还对公共道德造成了损害,破坏社会秩序,降低社会安全感。

同时,对于心理防范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性骚扰行为所造成的心理损害更加严重,危害其健康成长。

随着男女平等意识以及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应当将性骚扰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

顺应国际趋势。

《伊斯坦布尔公约》规定,协议各方应采取立法或其他必要措施对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刑法或其他法律惩罚。

虽然中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但积极采取立法或其他有效措施遏制性骚扰。

在中华地区,台湾地区对性骚扰罪已有成熟的立法,澳门地区也于2015年启动了设置性骚扰罪的前期调研工作。

(二)性骚扰行为刑法规制的范围性骚扰作为一类行为的集合,不能单纯地认为其是犯罪行为,或者不是犯罪行为,而应当根据具体区别每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性骚扰区分为应该刑事化的性骚扰和非刑事化的性骚扰。

广义性骚扰中的一级性骚扰行为已经由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名进行了刑法规制,因此需要进行刑事化的性骚扰是指狭义性骚扰,即二级性骚扰。

[7]其理由如下:(1)肢体型性骚扰社会危害性更大。

言语方式、非言语方式的性骚扰更多地是对被害人的法益产生一种潜在的威胁,被害人可以通过不理睬、报警等方式予以回避;而肢体方式的性骚扰则更多地是对被害人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危害,被害人往往来不及或者不敢反抗。

(2)仅将肢体型性骚扰入罪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言语方式或非言语方式的性骚扰在社会生活中很普遍,甚至更多地是与行为人的性方面的道德相关,一律将其入罪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

一般说来,言语方式或非言语方式的性骚扰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法官结合当时的具体场景以及当地的风土人情甚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司法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调查取证也更具有难度。

如果将其入罪将会给司法机关带来沉重的负担,且言语方式或非言语方式的性骚扰本身并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其入罪有违效益原则。

将言语性骚扰、非言语性骚扰交给合适的机构进行调停、处理,甚至予以行政处罚,一则有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二则有利于维护刑罚及其程序启动的严谨性。

(3)仅将肢体型性骚扰入罪更符合我国刑法违法与犯罪二元制立法的国情。

将肢体型的性骚扰规定为刑事犯罪,其他性骚扰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更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台湾地区的性骚扰罪亦仅限于趁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

(三)性骚扰罪的刑事立法建议1.性骚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被害人所享有的关于性、性别等,与性有关之宁静、不受干扰之平和状态。

客观要件,“以带有性本质的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罪状是借鉴了《伊斯坦布尔公约》关于性骚扰的界定,但同时又仅限于肢体方式的性骚扰。

这一罪状表述足以将亲吻、拥抱或触摸身体隐私处以及性挑逗、性胁迫、甚至性暴露等行为囊括到性骚扰罪的内涵之中。

性骚扰罪应当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法国国会在辩论此问题及英国处理相关案例时,根据字典的定义认为,骚扰应是指重复发生的行为。

法国国会议员认为,骚扰应该包括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重大行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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