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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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如何发?

北京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如何发?
犯。
土地 , 房子就成了“ 空中楼阁” 。因此土地使用权证应该被重视, 无论
对于房屋开发商还是购房者 , 在以后的房产交易过程中 ,查看土地 “
使用权证” 将是一个重要环节 。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 土地使用权证与 房屋产权证同等重要 , 无论购买新房还是进行二手房交易 , 部要重
视该证。
个影响则是: 一旦手持“ 大土地证” 的开发企业停业 、 消失或出问题 ,
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有“ 分家” ,04 5 1 前 20 年 月 0
维普资讯
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经公布了一个《 北京市房地产
登记条例 ( 送审稿 )征求意见稿 , 》 其中明确规定,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 土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拥有一宗土地后 . 以该宗土地和地
用权颁发权属证, 并且正在进行调研, 拟定发放办法 。 根据我国《 房地产法》 2 0 年 1 月 1曰正式实施的《 和 07 0 物权法》
规定 : 不动产“ 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登记机构“ ; 应当向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这就表明, 一套房子, 有房屋 产权证还不够 ,还要有土地使用权证 。 产权证只代表你拥有房子 的产权 , 土地使用权证则代表你拥有房屋坐落土地的使用权, 没有
是不同范围、 不同性质的权利 , 有土地使用权证不仅仅是多拿一个 证的问题 , 更意味着公民的财产权有了更多保障。房屋一旦拆除以 后, 所有权就灭失了、 没有了, 它所指 向的权利主体就消失了, 但是
你只要有土地使用权 , 你的财产权仍然维系着。
这个问题,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一直在关注。 04 , 20 年 国土资源部 就曾发文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对业主购买楼房所获得的土地使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其中涉及到了众多的法律审批和合规事项。

在进行这些项目时,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法律审批与合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审批1. 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根据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政策,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

相关的审批文件包括土地用途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经过审批后,开发商方可使用土地进行项目开发。

2. 建设工程规划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开发商需要编制详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提交给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和高度、建设用地等相关要素。

只有经过审批的规划方案,开发商才能着手进行建设工程。

3. 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项目开发对环境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商必须委托专业的环境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和报告编制,并按照相关法规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4. 建设用地预审和施工许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商需要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预审和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安全生产措施等,确保施工工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开发商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

竣工验收由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地产产权证。

二、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合规1. 不得违规收取预售款开发商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严禁违规收取预售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合法销售房屋。

任何形式的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收取预售款都是违法行为,并会受到法律制裁。

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

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

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的使用用途,我国的土地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但是人们往往对于其中的一些土地区别不清,比如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之间的差异,那么究竟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什么是工业用地,可以出售吗?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目前我国的工业用地是可以出让的,但是各地的转让年限有多差别。

比如2017年开始广东对于工业土地出让将从原来的50年缩减至20年,并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

上海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什么是商服用地?可以出售吗?商服用地,即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称为商服用地。

具体来看:1.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3.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4.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商服用地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出让使用年限比较短,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什么是商业用地,可以出售吗?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商业用地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出售,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预测试题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预测试题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住房公积金不具备的特点是()。

A.义务性B.无偿性C.互助性D.保障性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全国房屋权属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由( )负责。

A.建设部B.国土资源部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知识点] 市、县一级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机构分工及工作程序3.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A.权责分明B.分管体制C.意思自治D.权利主体一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4.齐某与孙某为夫妻,二人于2011年5月1日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人只有齐某。

2011年6月5日,二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为( )。

正确答案: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甲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一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比法定最高年限少18年,闲置1年后动工建设,建设期1年,则购房人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年。

A.50B.51C.52D.70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

题中,该购房人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18-1-1=50(年)。

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A.1/3B.1/2C.2/3D.4/5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产别应登记为( )。

A.公产B.公私共有产C.私产D.私产(部分产权)正确答案:C[大纲要求] 掌握[习题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房改售房登记”的掌握。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

实际上大多数的住宅项目开发,都会涉及到有住宅的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权证办理时,碰到的问题是:应该发放什么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商业还是住宅?对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应该如何确定权属?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住宅项目开发中,都能遇到,但是,经查询我国现有的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又经咨询当地的房管、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各个地方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事实上,因商业用房的销售价位往往高于同区域的住宅房价格,而且,法律规定商业土地的40年出让年限和住宅的70年出让年限的差别也很大,对于开发企业而言,理清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销售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商业用地性质的住宅利弊分析

商业用地性质的住宅利弊分析

关于商业用地性质的住宅利弊浅析一、主要弊端:1、使用年限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产权时间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

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

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

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

所以,你不会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2、交易税费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

另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

(对于目前的政策来说,符合购房条件的客户,购买二套住宅的首付不低于60%,是优势之一)4、日常生活成本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

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

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

如水费:3.7(住宅)/5.6(工业商业)/6.1(宾馆、饭店、餐饮业)5、设计标准设计导向不同。

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解析

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解析

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对于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

本文将对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进行解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这些规划文件对于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提出了要求,包括道路、排水、供电、供水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规划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划文件的要求,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建设工程规划是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规划是指对建筑项目的具体规划,包括建筑物的布局、功能区划和设施配置等。

在建设工程规划中,对于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也有详细的要求。

例如,对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对于商业综合体的配套设施,规定了商业设施和停车场的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规划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划要求,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也是建筑项目配套设施法律规范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对于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例如,建筑工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尘、防噪音等措施,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利益;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以确保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要求。

总之,建筑项目配套设施的法律规范对于城市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品质至关重要。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目规划和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建筑项目的配套设施满足法律要求和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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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商业配套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
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

实际上大多数的住宅项目开发,都会涉及到有住宅的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权证办理时,碰到的问题是:应该发放什么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商业还是住宅?对于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应该如何确定权属?这种现象几乎在所有住宅项目开发中,都能遇到,但是,经查询我国现有的房产、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又经咨询当地的房管、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各个地方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事实上,因商业用房的销售价位往往高于同区域的住宅房价格,而且,法律规定商业土地的40年出让年限和住宅的70年出让年限的差别也很大,对于开发企业而言,理清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销售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对于擅自超规划要求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一般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地价”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在约定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界定问题,也不能解决上述第三种情形所牵涉到的规划认可但土地权属归类的问题。

(2)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

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

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我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
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3)因此,开发商在销售中所涉及的配套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中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可以做以下处理:属出让住宅土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若为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综上所述,住宅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商业配套用地,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对未按规划要求建造的,通过“补地价”,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加以合法化;二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商业配套,其土地仍然按照原批准的住宅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进行登记,并辅以“配套商业”功能证;三是临时商业设施的土地,通过交纳年租金、临时用地费的形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

二、对开发商销售住宅项目商业配套及其权属登记时的几点法律建议
(1)在“补地价”时的补办出让手续时,需要根据情况“争取”合适的土地用途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于商业类土地,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商服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但还有一种用地性质是住宅用地中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应该说,这种分类方式非常混乱,是法律设置上的一个漏洞,实务中我们意识到,商服用地的地价基础很高,此类性质土地的建筑物,其销售价格相对也高,在涉及拆迁、转让时不会有很大的价格风险。

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属住宅用地范畴,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但是其土地价格一般是介于单一住宅土地和商服土
地价格之间,偏向于住宅价格,应此较低,而且在涉及转让、拆迁时,在转让底价和拆迁补偿价的谈判上,不存在优势。

因此,开发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状况、项目的住宅商业比例、销售现状,对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获取的商业配套土地灵活处理。

实际中,有些操作高明的出让手续,通过性质的把握,能够达到:补缴很少一笔费用或不交费用而实现用途改变的目的。

为什么说要“争取”呢?原因有二,一是现行法律对此类情况无明确规范依据,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依据性不强,一般会比较尊重原受让人的意见;二是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今天,政府的管理目的以规范为主,处理处罚为辅,对于合理的申请和要求,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也会予以考虑。

(2)合理利用行政部门在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衔接空间国家的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一般分属不同部门,土地部门在住宅用地配套商业上的权力空间,被规划部门先行确认。

也就出现了:规划部门已经批准,土地部门事后追究的现状。

但实际上,对于规划部门已经认可的行政决定,国土部门一般也就是在手续上完备一下,这种政策的衔接空间,可以作为开发企业申请商业配套权属登记时的主要依据。

(3)在与受让方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需要对所销售的商业配套详细明确约定因为商业配套在土地性质上的不确定因素存在,所以在此类商品房预销售、销售过程中,通过完备销售合同,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此建议聘请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予以把关。

对于已经销售的商业配套用房,无论最终认定何种土地用途,通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在房屋性质一栏,注明:非居住。

以增强商业配套房屋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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