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排污权交易的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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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是一种基于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工具,它能够有效地调节放流的环境污染物,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将排放许可证(Emit Pollutant Permits)作为货币的一种方法,政府将会通过设定环境标准而限制企业的排放量,之后将排放许可证以货币形式分配给企业,使之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流通性商品,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自由买卖排放许可证,从而使有排放量多的企业买入多余的排放许可证使排放量减少,再把许可证卖给排放量少的企业使他们的排放量满足环保标准。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目前有效的“非控制减排”的政策工具,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调整环境污染,促进各行业节能减排,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并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刺激机构和企业对污染源进行可持续管理,也有助于企业改善生产工艺,引导企业寻求替代能源,减少生产成本,有助于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尽管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很多好处,但它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以及排放量的不准确度等,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程序

排污权交易程序

出让程序:1 .企业通过减排措施,有剩余的 COD 和 SO2交易量;2 .企业提出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表 ,並提交:(一)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技术报告;(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3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理;4 .环保局对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5 .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联系单;6 .到交易中心签订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支付交易款项;7 .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许可证。

申购程序:1、一、环保局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向排污单位出具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排污单位向排污权交易中心递交:1、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 (申请表见附件 1 )2、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 ;6、其它有关文件。

三、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通知单见附件2 )四、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五、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终结联系单。

(终结联系单见附件3 )六、凭终结联系单审领新排污许可证(期现从交款日开始计算)2一、企业向环保局污控中心申领《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申请表》 (申请表见附件1 ),污控中心出具《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 (意见单格式见附件2 )二、向行政中心环保窗口提交《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作为环评评审依据。

三、在企业环评报告评审后,向衢州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提交:1、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申请表 (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见附件 3 )2、《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3、环评报告审批文件4、该项目环评报告(电子版)。

四、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三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三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公司名称]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指公司内部为合法使用、交易和转让排污权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第二章排污权交易注册与管理第二条公司设立排污权交易注册与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排污权交易的登记、核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部排污权交易需经过注册与管理机构的审核和登记,方可进行。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与限制第四条公司内部排污权交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定排污权交易总量,各部门和项目应按照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排污权分配。

第六条公司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设定排污权交易的购买和销售价格。

第七条公司内部交易的排污权不得向外部进行转移或交易。

第八条公司应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处。

第四章排污权交易的程序与流程第九条公司内部排污权交易的流程包括:出售方申报、注册与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和核准、交易配额分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交易等环节。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的出售方应提供相关排污量和排污权证明等资料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机构,对公司内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参与公司内部排污权交易的部门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监督与管理机构的监管,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仅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范本,具体编制和实施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

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

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

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

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

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

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作者:秦杨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也在不断的加重,一种将环境资源使用权商品化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允许企业之间将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即排污权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它一直被认为是一项法律化的经济手段[1]。

在承认排污权交易为我国试点地区带来环境效益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正文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求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实施。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立法建议排污权,又称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企业等排污单位通过行政申请在获得环境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内容进行排污的权利。

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无偿利用,在对环境造成污染时,行政机关又可以通过污染收费制度进行以“罚”为目的的行政措施。

在过去,生产力水平不是很发达,人口不如现在众多,市场竞争不是那么激烈,环境容量资源也比较丰富,能同时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一度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免费材料。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等排污单位的数目也在不断的增多,为了发展经济企业的排污量也在相应的的增加,直到某一行政或特定地区的排污量超过了特定的环境容量,环境资源再也难以容纳人类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时,环境容量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只有稀缺资源才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一种商品。

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在我国的实施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一、排污权交易的历史发展(一)排污权交易的定义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

美国政府通过签署《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全面的阐释了排污交易政策的原则。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将企业的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权,并允许企业之间对排污权进行买卖和转让。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并促进环境保护。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目标,设定一定的总排放量限额,然后将这个限额分配给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每个企业获得的排放配额就是其排污权。

企业如果排放少于分配的配额,就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如果超过分配的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排污减量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排污权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条件来决定是否购买额外的排污权,从而灵活地实现排放的减少和环境的改善。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境管理的改进,以便降低排放并获得额外的收益。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排污权交易市场,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需要准确测量和监控企业的排放量,以便分配和交易排污权。

此外,政府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和处罚制度,以确保企业遵守排污权交易的规定。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经济手段,能够在推动环境保护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合理的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可
以实现企业的污染减排目标,并为环境保护提供一种可持续的解决途径。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不成熟
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以 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易,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排污权 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建立。
政策法规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包括排放标准 和处罚措施等,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对策建议
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设备更 新的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 质量监测的准确性。
国际案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总结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 易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 放,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细描述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实施, 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来控制成员国企业的碳 排放量。企业如果超过配额,就需要在市场 上购买;如果低于配额,则可以在市场上出 售。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欧盟的碳排 放量,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减 排。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促进绿色经济的
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价格的影响
03
排污权价格受到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企业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对价格产生影响。
社会因素
01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社会环境的影响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减少污染物 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对社会发 展产生积极影响。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公众参与的影响
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和监 管体系,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 易。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环 保意识和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加 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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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程序规制思考学号:1031603019 姓名:刘杰摘要:排污权交易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到资源配置中,在适当控制的条件下,能够达到降低成本保护环境的目的。

由于其优点,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中一个新兴的热点问题,部分地区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试点。

然而,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对排污权交易没有清晰的制度方面的规制,尤其是程序方面的规制。

本文试图从制度方面,尤其是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制,从而确立排污权初次分配、排污权的再次分配的程序规制,并重点论述下排污权交易中自律组织的运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行政行为自律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速度越来越快,由于过量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质,使得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恶化,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

这些环境问题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人们的生活、生命质量,另一方面也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污染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我国部分地区也开始试点该项制度,同时立法上也开始关注此制度。

本文主要是论述下排污权交易的程序规制。

一、排污权交易的定义及相关基础问题排污权交易(Pollution-discharge Right Trade)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1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必然要涉及到排污权。

从交易内容上分析,排污权交易是排污权的交易。

借用民法上标的的概念,排污权是排污权交易的标的,整个交易制度都是围绕排污权而展开的。

从交易程序上分析,排污权首先由排污权所有人拥有,排污权占有人对排污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排污权人有自由处分排污权的权能,故排污权人能够在市场上卖出排污权,并收取相应的对价。

然后,排污权买入人作为交易的另外一方,有权接受排污权,从而取得排污权的所有权。

排污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尽管排污权所栖生的有些物质载体在法律上属于“动产”,如水、大气等,但排污权却属于不动产权益。

因它以权利人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和收益为权利内容,而不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排污权在理论基础层面应视为他物权;又因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权利对象、行使方式、权利效力等诸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所以学者们一般将其定性为准物权。

2学者一般认为排污权有一下特性:1、排污权是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首先,就权利产生的法律根据而言,排污权是依据相关公法规范的规定而产生的,此点是其与普通私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其次,就权利的功能和社会作用而言,排污权不仅能满足主体经济利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社会公益性和生态功用性。

与主要调整私权关系的私法规范相比,排污权的社会功用需要更多地借助于公法规范的强制性作用方能实现,此点决定了其必然具有一些区别于普通私权的设立条件和行使准则。

这些独具的特色,将准物权制度由纯粹的私权领域引入了公、私权利交叉的重叠地域,赋予其身兼两职的双重权利属性。

此点特性也可以称作为“个人的公权”。

1《排污权权研究》,赵惊涛,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76页。

2《排污权论纲》,邓海峰、罗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2、排污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故有学者亦认为其属于环境容量权的一种。

3它附存于自然界的水体、土壤、大气和森林等物质载体之中。

由于作为其物质载体的水体、土壤、大气和森林在常态下分别是其所对应的各种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共同客体,例如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同为土地资源,因此在现实世界中,排污权自设定时起直至行使之前,其客体与作为其母权的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同一的,均为环境容量本身。

这说明在物理学意义上,排污权客体的独立性是很难识别的。

而在法学意义上,按照传统的特定物界定标准则可以直接得出排污权客体不具有特定性的结论。

3、排污权在占有权能方面具有特殊性。

与传统物权相比,以无形物为客体的排污权有三项特性不容忽视。

一是排污权制度的重心不慕支配而侧重于利用;二是排污权与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的客体同一,无法分离;三是排污权在行使效果上追求在无害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环境容量资源价值最大化。

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环境容量资源价值最大化。

为保障这一体现排污权制度目标的法律秩序的持久和稳定,立法者唯一能作的就是降低享有权利的门槛,剥夺排污权的占有权能。

与以往的排污监管手段,如浓度控制相比,排污权交易有以下优点:排污权交易是以经济手段刺激企业减少排污量和充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它既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又同时具有公平的价值取向,涉及到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经济和环境的费用以及利益。

首先,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使用的合理负担,使生产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实现公平;其次,通过排污权交易为新的污染源(在初始分配时尚未正式建立或排污)提供一个获得排污权的较为公平的机会,并在竞购排污权时可以公平自由地竞价;再次,排污权交易也体现对消费者、生产商、工人所负污染负担的较为公平的解决办法。

因为获得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的生产商越多,每个消费者所支出的相应费用就越低,企业(特别是原污染源)所支付的成本就越低,而工人则会因技术的进步而减少受污染损害的程度等。

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

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污权节余又会为企业带来收益,既实现了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二、排污权交易的程序规制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确定一定区域内在特定时限期内满足环境容量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将最大排放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

排污权初次分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根据历史排放量的大小比例,向排污者无偿分配排污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出让方式建立起排污权的一级市场,将排污权交付给排污者。

排污者拥有排污权后可自行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入或者卖出。

4下面详细论述排污权交易的两次分配。

(一)、排污权初次分配排污权的初次分配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参考历史排放量的大小比例的基础上,作出排污权的分配;二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建立的排污权的一级市场,将排污权交付给行政相对人。

第一种分配的方式可看作是通过行政许可获得排污权。

这种许可通过排污权初始分配授予排污者排污资格,体现了行政主体对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调控,同时也体现了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行使。

在此种情况下,就要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性。

而要确保其公平性必然要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行政主体遵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3《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讨论》,刘军、臧海瑞、崔鹏,《电力科学与工程》2009年第4期。

4《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孙佑海、丁敏,《环境保护》2009年5月下期。

第二种分配方式可看作是行政合同的一种。

行政合同的公平必然也涉及到行政主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同时在行政合同的达成中涉及到更多是程序上的公平,没有程序上的公平,行政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根本不能实现的。

(二)、排污权交易分配排污权交易分配,亦既是排污权的再次分配,是指通过排污权交易这一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再分配,是主要运用市场经济的作用进行的排污权的二次分配。

排污者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就要涉及到交易的具体程序和方式,而此不妨借鉴外国和我国的相关经验。

1、美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制度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政策和制度,这也是我国可以借鉴和吸取的。

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污削减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

该政策将未达标地区视为一个整体,允许有资格的新建或扩建污染源在未达标地区投入运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污削减信用”;其实质是通过新污染源单位购买“排污削减信用”为现有污染源单位治理污染提供资金。

气泡政策(又译为泡泡政策),是指允许现有污染源单位利用“排污削减信用”来履行州实施计划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义务。

所谓泡泡,是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的下属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看作一个整体或“泡泡”。

在泡泡的内部允许现有的污染源利用其排污削减信用增加排放,而其他的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消排放量的增加。

5净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排污削减信用”也计算在内)并无明显增加,则允许其在进行扩建或改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要求的负担。

该政策允许污染源厂区内无论任何地方得到的“排污削减信用”可以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预计的排污增加量。

如果净增量超过了预计的增加量,该污染源就要受到审查。

存储政策即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当局授权的银行或机构,以便在将来的气泡、补偿和净得政策中使用该“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权存储政策的建立对气泡、补偿和净得等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同时也加强了环保机构、金融机构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和控制,使大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变得更加合理和便于管理等。

如果没有排污银行,污染源单位对污染物进行超额治理对本单位将毫无利益,除非正好同时有其他污染源单位需要抵消。

如果排污银行政策要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存入银行的“排污削减信用”应该成为公司的确实财产,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美国的制度中,我们第一,在法律上规定污染物质的排出总量、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

容许排出量,是指政府所规定的享有排污权的单位,一年间所能排出的污染物质的总量。

排污权交易制度事先在法律上规定污染物质的排出总量、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能保证政府实现削减污染物质排出量计划,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全国污染物质排放总量、降低环境负荷的目的。

与此相对,环境政策中的其他经济手段如排污收费制度、征收环境税制度、支付押金制度等,都不能事先预测污染物质排出量,而仅能通过征收税、费等经济手段,实现对各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质的控制。

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征收环境税制度、支付押金制度等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

第二,从法律上规定各交易主体直接参加排污权交易,使剩余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获得利润成为可能。

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事先确定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并规定对超过排放污5《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吕忠梅,《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染物质的设施征收高额制裁金后,还要求超过法定容许排出量而排放污染物质的设施,在第二年填补所超过的排出量数额等措施,既能有效地促使各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污染物质的排出总量,从而保证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通过转让能够获得利润,还能够促使超排者积极走革新之路,控制污染物质的排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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