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托-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范本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容。
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
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投资者在赎回或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私募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私募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甲方:(私募基金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证券经纪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1、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在证券经纪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开展业务合作。
2、证券经纪服务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买卖交易,具体操作根据甲方的指示执行。
(2)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包括行情分析、交易策略等。
(3)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在适当的情况下代表甲方参与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
(4)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做出投资决策,但不对甲方的决策和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资料保密(1)甲方的委托资料、交易数据等所有信息都应被视为绝密,不得向任何未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披露,除非甲方在授权书中明确指示。
(2)甲方应尽可能妥善保管审核以及使用登录乙方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如有泄露或者遗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更改账号和密码。
4、交易费用(1)甲方理解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或者佣金,具体费用标准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2)甲方应及时缴纳上述服务费用或者佣金,乙方亦应按时将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的收益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交易违约(1)若甲方未及时妥善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或收益款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2)涉及甲方的证券交易信息发生变更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因此引发的任何问题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负。
6、知识产权保护(1)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利用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资料。
(2)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而给对方带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协议终止(1)双方经协商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三十天。
(2)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
8、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信托产品代销协议模版

1、客户认购金额的确认:每期信托计划资金募集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 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信托产品销售确认函(第【】期)》的格式要求就该期客户名单及客户 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2、每期咨询费用计算: 1)本期咨询费用计算: 1) 2) 3、咨询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咨询费用将从信托财产中列支:每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下统称“计 提日”)计提,并与计提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期全部咨询费用。
七、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信托计划兑付 情况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XX 重庆、XX 地产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等)时,甲方有义务督促 XX 重庆和 XX 地产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 乙方,并配合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就该事件进行调查。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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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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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合作协议
甲方: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应就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向其客户,并视甲方 要求针对其客户开展信托产品的投资流程培训(培训内容以甲方书面为准)。
3、乙方须在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的范围内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和咨询服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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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误导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信托计划风险性质的行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保本保收益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乙方须对推介客户是否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规投 资者身份进行识别,须按信托文件规定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XXX(全称)受托人:XXX(全称)鉴于:1. 委托人拟通过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为受益人分配资金;2. 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范围1. 信托目的:本信托计划旨在为受益人分配资金,实现委托人的财产增值。
2. 信托财产范围:本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包括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金额及信托期间产生的收益。
第二条委托人和受益人1. 委托人: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益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
第三条信托期限、信托报酬和费用1.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有效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至信托终止之日止。
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终止。
2. 信托报酬: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信托计划书中约定。
3. 费用: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审计费、保管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在信托计划书中约定。
第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及时答复。
2. 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利益。
3.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信托财产的真实、合法、安全。
4. 委托人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将剩余的信托财产返还给受托人。
第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保证管理运用合法合规。
2.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交付信托利益,并及时答复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的咨询。
证券托管协议三篇

证券托管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托管人”):乙方(以下简称“持有人”):鉴于托管人同意作为乙方的证券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1.1 证券:指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托管的各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权证等。
1.2 托管账户:指甲方为乙方开立的,用于托管乙方证券的账户。
1.3 持有人:指本协议乙方,持有并委托甲方托管证券的个人或机构。
1.4 托管人:指本协议甲方,承担托管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条托管事项2.1 甲方作为托管人,应对乙方的证券进行妥善保管,保证证券的安全完整。
2.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委托,办理证券的买卖、过户、分红、派息等事宜。
2.3 甲方应保证乙方证券账户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4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
第三条托管费用3.1 甲方作为托管人,有权向乙方收取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托管费用。
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依法追偿。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或终止。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将乙方证券及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3项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合同篇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服务方”):乙方(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鉴于服务方同意为服务接受方以下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5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样本5篇篇1本协议书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基金管理人)乙方:(基金托管人)鉴于甲方拟设立一只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术语定义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并解释相关术语的具体含义)二、托管事项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基金进行托管,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保管、清算交收、投资监督等。
乙方接受委托,同意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托管职责。
三、基金资产保管1. 乙方应设立专户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 乙方应确保基金资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及其他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3.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业务,及时办理清算交收。
四、清算交收1. 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清算交收。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交收。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清算交收的明细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投资监督1. 乙方应对基金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活动,不得从事违规操作。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审核,认为指令违反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1. 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托管报告,报告基金托管情况。
3. 甲乙双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列举终止情形)八、违约责任及赔偿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3篇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人):[甲方姓名]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受托人):[信托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以投资于特定项目并获取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集合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次信托旨在通过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具体投资项目或领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渠道,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条信托财产及规模甲方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由乙方管理并运用。
乙方将接受多个委托人的资金集合,统一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信托期限本信托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具体期限],期满终止。
第四条信托收益及分配1. 信托收益来源:由乙方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2. 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甲方在信托中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 分配时间: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收益分配。
1.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调整投资策略。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重要信息,保障甲方的知情权。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投资的风险性,并自愿承担信托财产可能产生的风险。
2. 乙方应及时揭示投资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风险。
3. 甲方有权了解投资风险情况,乙方应如实告知。
第七条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获取信托财产管理情况、收益分配等信息;甲方应按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并承担相应风险。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乙方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终止1. 合同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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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xxxx】某某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乙方:融资人丙方:xxxx证券有限公司x甲方(质权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出质人):融资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邮箱:丙方(代理经纪商):xxxx证券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1、甲乙两方签署了《某某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TTCO-A-I-HT6-201709-ZRHT】),约定:甲方以其设立的“某某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乙方购买乙方持有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收益权。
2、甲乙双方签署了《某某信托-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编号:【xxxxx】),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万股【】的A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为保障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基本账户管理、质押登记办理、盯市及违约处置等一项或多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贷款本金:指甲方依主合同约定交付乙方,用于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本金数额。
(二)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三)中国结算(上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中国结算(深圳):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五)中国结算(北京):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二条本协议所涉及的各账户:(一)证券账户本协议所称“证券账户”,是指乙方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如下证券账户:账户名:账户号:托管券商营业部:(二)证券资金账户本协议所称“证券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户名:账号:托管券商营业部:(三)资金托管专户本协议所称“资金托管专户”,是指甲方为本次交易在银行开立的甲方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某某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第二章声明与保证第三条甲、乙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一)甲、乙双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二)甲、乙双方保证其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持续有效。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内部制度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三)甲、乙双方保证按照丙方要求提供各类申请文件、合同、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该等信息变更时,无论甲方、乙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方式通知丙方。
(四)甲、乙双方保证基于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产生的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股票质押担保等法律关系真实、合法存续。
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和处置质押证券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等文件内容或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处置质押证券等行为违法、违规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与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保证无论以任何方式转让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及义务,均应当以甲、乙双方名义及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丙方。
否则,丙方继续依照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产生的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与丙方无关。
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以协议变更为由要求丙方承担不利后果。
(六)甲、乙双方保证甲方用于受让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资金及乙方持有的全部质押证券均为双方各自合法所有或合法募集。
乙方在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义务独立于乙方或其他方为甲方债权所设立的任何其他担保或保障。
甲方行使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无需以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七)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应监管部门、交易所、中国结算、行业自律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乙双方相关信息;同意丙方以合法方式对乙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征信状况等)、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合法验证。
(八)甲、乙双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具备合法有效的证券质押登记代理机构资质。
丙方具备开展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乙双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及指令进行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违约处置等行为。
丙方未经有权方委托,或者擅自伪造委托发起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第五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以下第(一)(二)(三)(四)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
(一)基本账户管理(二)质押登记办理(三)盯市服务(四)违约处置第四章基本账户管理第六条乙方委托丙方为质押证券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将质押证券托管于丙方指定的交易席位上,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并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证券账户中的质押证券均应托管于丙方。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质押证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撤销指定交易;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办理质押证券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办理任何证券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变更手续的申请。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外,乙方不得自行卖出质押证券。
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卖出质押证券的委托指令。
第五章质押登记办理第十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办理质押登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等,并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二)质押合同原件;(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五)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委托办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的,甲乙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二)质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四)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五)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在质押登记未解除之前,甲方可委托丙方向中国结算(深圳)申请查询质押标的物的数量和状态。
质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协议第十一条中涉及的质权人、经办人相关材料;(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第六章盯市服务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丙方根据本协议中有关盯市条款为提供盯市服务。
第十五条丙方为主合同项下交易信托贷款的盯市条款做如下设置:在存续期内,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当日的项目质押率超过%,则该交易日为预警日,质权人应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出质人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
或出质人应于预警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信托专户划付保证金,或在预警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追加质押目标公司股票,使项目质押率不高于65%。
项目质押率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项目质押率=(X-已到账的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①质押股票数量=标的股票的初始质押股票数量+随标的股票一并质押的无需支付对价产生的非现金类股东权益(转增、送股等)+标的股票追加质押股票数量;②股价:计算项目初始项目质押率时,股价为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5日均线价(MA5)与(MA60)中的低者;计算非初始项目质押率,股价为计算日当日(如计算日非交易日,则为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如标的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③现金类资产=随标的股票一并质押的无需支付对价产生的现金类股东权益(现金红利等孳息);④X=转让价款金额+截至下一付息日的信托应计未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银行及合作机构非利息性质的相关收费、罚息等)。
如果出质人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现金资金或追加质押股票,亦或如果信托存续期内“”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的项目质押率超过%,则受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或者依照《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如处分质押股票所获款项不足以兑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出质人应承担补足义务。
6.2.1.2当项目质押率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65%后,可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已质押股票之外,追加质押的股票办理部分或全部解除质押手续,或次日退还部分或全部追加的现金资金,但项目质押率须控制在65%(含)以下。
第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的,丙方通过各种公开信息渠道知悉以下信息的,丙方自知悉之日起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要求,通知乙方履行提前支付全部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