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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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闽财社[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6〕4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我们制定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按照鼓励先进、促进规范、稳定就业、全面推进的原则,省财政视财力对按照“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规范发展,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依法维权方面成效突出,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对全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劳务派遣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

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经费补助办法经费补助包括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奖励性经费补助。

(一)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办法1、补助条件:原则上由省级对每个县(市、区)第一家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几年来,劳动保障规划的形式、内容和编制方法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但也应当看到,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保障规划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内容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实际工作目标脱节的问题,规划的执行缺乏相应的监测,出现了规划流于形式的倾向。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作用的发挥。

为适应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规划的调节和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规划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而且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推进规划理论、制度、方法和手段创新,在改进宏观指导上下功夫,加强劳动保障规划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与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有机衔接,保障劳动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规划内容,科学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劳动保障规划,要与计委、财政、统计等部门密切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及时落实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中,做好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与平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监察、调解仲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等窗口单位经办队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要求相比,仍存在力量薄弱、能力不足、队伍不稳、保障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打造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人员(一)统筹用好编制内资源。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服务的业务内容、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统筹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

通过经办力量下沉、编制内人员调剂等方式,充实窗口单位经办队伍。

建立窗口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台服务的在编人员到窗口一线轮岗制度。

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到窗口一线锻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录(聘)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原则上应到窗口一线锻炼、挂职或轮岗半年以上。

(二)拓宽人员供给渠道。

通过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立社区服务岗、纳入“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等方式,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公共服务人员供给。

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动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36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序号文件号文件标题1 闽政〔1980〕79号关于印发《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2 闽政〔1980〕8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3 闽政〔1981〕91号关于颁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4 闽政〔1981〕121号关于房屋产权几个问题的批复5 闽政〔1982〕2号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6 闽政〔1982〕5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 闽政〔1983〕4号关于对我省五、六类工资区的职工实行低类区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8 闽政〔1983〕6号关于简化、调整农林水及城建系统生产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9 闽政〔1983〕2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10 闽政〔1984〕49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渡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 闽政〔1985〕86号关于印发《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2 闽政〔1986〕4号批转省工改办、省卫生厅《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 闽政〔199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14 闽政〔1992〕40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15 闽政〔1993〕25号关于加强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6 闽政〔1993〕3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17 闽政〔1993〕45号关于适当增加我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通知18 闽政〔1994〕37号批转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 闽政〔1995〕30号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20 闽政〔1996〕15号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1 闽政〔1997〕43号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22 闽政〔1997〕47号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3 闽政〔1997〕49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24 闽政〔1998〕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25 闽政〔1998〕9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6 闽政〔1998〕13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7 闽政〔1998〕23号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28 闽政〔1998〕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9 闽政〔1998〕39号批转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30 闽政〔2000〕6号关于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31 闽政〔200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2 闽政〔200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闽政〔200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34 闽政〔200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35 闽政〔20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6 闽政〔200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37 闽政〔200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38 闽政〔20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9 闽政〔2002〕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40 闽政〔2002〕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文件的通知41 闽政〔2002〕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42 闽政〔2002〕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43 闽政〔200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44 闽政〔2002〕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已分离企业办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45 闽政〔2002〕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46 闽政〔2002〕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7 闽政〔200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48 闽政〔200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49 闽政〔2003〕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通知50 闽政〔200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51 闽政〔2003〕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意见的通知52 闽政〔2003〕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53 闽政〔20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54 闽政〔20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55 闽政〔200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56 闽政〔200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57 闽政〔2004〕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58 闽政〔2004〕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59 闽政〔2004〕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60 闽政〔2004〕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1 闽政〔200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62 闽政〔2004〕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63 闽政〔2004〕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64 闽政〔2004〕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65 闽政〔2004〕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66 闽政〔2004〕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67 闽政〔200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具有行政许可权单位的通告68 闽政〔2005〕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69 闽政〔2005〕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70 闽政〔2005〕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71 闽政〔2005〕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72 闽政〔2005〕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的若干意见73 闽政〔2005〕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74 闽政〔2005〕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5 闽政〔200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76 闽政〔200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77 闽政〔200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8 闽政〔200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79 闽政〔200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80 闽政〔2006〕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81 闽政〔200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82 闽政〔2006〕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83 闽政〔200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84 闽政〔2006〕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85 闽政〔200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86 闽政〔200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87 闽政〔2006〕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88 闽政〔2006〕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89 闽政〔2006〕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90 闽政〔2006〕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的通知91 闽政〔2006〕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92 闽政〔2006〕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3 闽政〔200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94 闽政〔200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5 闽政〔200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96 闽政〔200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97 闽政〔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98 闽政〔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99 闽政〔2007〕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100闽政〔2007〕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101闽政〔200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102闽政〔2007〕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103闽政〔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104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105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06闽政〔200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107闽政〔2007〕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8闽政〔2007〕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109闽政〔2008〕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110闽政〔2008〕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111闽政〔200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112闽政〔2008〕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113闽政〔2008〕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4闽政〔2008〕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5闽政〔2008〕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116闽政〔200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17闽政〔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118闽政〔2008〕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119闽政〔2008〕1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段)施工及行车安全的通告120闽政〔200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21闽政〔200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22闽政〔200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23闽政〔200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124闽政〔2009〕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125闽政〔2009〕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126闽政〔2009〕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7闽政〔2009〕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128闽政〔2009〕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129闽政〔2009〕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130闽政〔200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31闽政〔2009〕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132闽政〔2009〕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133闽政〔1982〕综468号关于严禁在闽江口航道捕捞作业以保护航道安全畅通的通知 134闽政〔1982〕综569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的几项规定135闽政〔1983〕综733号批转省经委《关于建立我省烟草专卖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136闽政〔1984〕综400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37闽政〔1984〕综449号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138闽政〔1985〕综2号《关于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39闽政〔1988〕综163号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检查站卡布局的通知140闽政〔1994〕综131号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141闽政〔1995〕综73号批转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实行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142闽政〔1995〕综84号关于批转省劳动厅《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省人事厅《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43闽政〔1996〕文190号关于清理调整我省公路检查站(岗)的决定144闽政〔1996〕文199号关于地方财政承担气象部门执行地方性补贴、津贴所需经费的通知145闽政〔1996〕文325号关于设立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146闽政〔1996〕文367号批转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147闽政〔1997〕文79号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148闽政〔1997〕文121号关于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采砂的通告 149闽政〔1997〕文177号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50闽政〔1997〕文254号关于制止药品回扣规范购销行为的通知151闽政〔1998〕文332号关于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152闽政〔1999〕文38号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53闽政〔1999〕文61号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154闽政〔1999〕文16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55闽政〔1999〕文165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156闽政〔1999〕文174号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7闽政〔2000〕文37号批转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158闽政〔2000〕文58号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59闽政〔2000〕文156号关于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60闽政〔2000〕文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印发《福建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办法》的通知161闽政〔2000〕文253号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62闽政〔2000〕文2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163闽政〔2001〕文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遗留市间县界线争议处理意见的通知164闽政〔2001〕文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的通知165闽政〔2001〕文1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66闽政〔2001〕文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167闽政〔2001〕文2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68闽政〔2001〕文2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决定169闽政文〔2002〕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170闽政文〔2002〕2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71闽政文〔2002〕2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172闽政文〔2002〕3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173闽政文〔2002〕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74闽政文〔2003〕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175闽政文〔2003〕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176闽政文〔2003〕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77闽政文〔20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178闽政文〔2004〕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通知 179闽政文〔2004〕2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80闽政文〔2004〕2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福建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81闽政文〔2004〕3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182闽政文〔2004〕3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83闽政文〔2004〕3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84闽政文〔2005〕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185闽政文〔2005〕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清市等12个县(市、区)为初级水利化县(市、区)的通知186闽政文〔200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通知187闽政文〔2005〕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188闽政文〔2005〕2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南宜洋鸳鸯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189闽政文〔2005〕3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0闽政文〔2005〕3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1闽政文〔2005〕4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192闽政文〔2005〕4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193闽政文〔2005〕4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194闽政文〔2005〕5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195闽政文〔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196闽政文〔2005〕5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7闽政文〔2005〕6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通知198闽政文〔2005〕6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99闽政文〔2005〕6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清流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扩建泰宁峨嵋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闽政文〔2006〕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1闽政文〔2006〕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2闽政文〔2006〕2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203闽政文〔2006〕3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办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04闽政文〔2006〕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205闽政文〔2006〕4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6闽政文〔2006〕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机制 。切 实加 强 人 民法 院 、 会组 织 、 力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部 门 工 人
在 化 解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中 的衔 接 配 合 . 成 以 法 院 为 主 导 、 形 以企 业 工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为依 托 . 人 以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2 1 年 底前 . 模 以 上 已建 工 会 的大 中 型企 业 都 应 建立 劳动 争 01 规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 配 备 调 解 人 员 , 障 工 作 经 费 。 挥 调 解 作 并 保 发 用 尚 未建 立 工 会 的 中小 企业 要 将 工会 组 建 与 劳动 争 议 调解 委 员 会 建 设 同 步 推 进 对 有 重 大影 响 和 涉 及 稳 定 的劳 动 争 议 纠 纷 , 积 极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织 共 同 化 解 : 调 要 对 解 不 成 的 . 导 双 方 当事 人 通 过 法 定 渠 道 反 映诉 求 . 主 动 配 引 并 合相 关 部 门 帮助 其 解 决 问题
3建立 法 院 、 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部 门 方 劳动 争 议 . 工 人 调 解联 动 机 制 . 过 共 同的 努 力 形 成 劳 动 争议 调 解 的长 效 工 作 通
关 于 印发 《 于 建 立 劳 动 加 强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工 作
6各 级人 力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门 要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争议 仲 .
裁 委 员 会 建 设 . 快 推 进 劳 动 争 议 调解 体 系 的建 立 和 完 善 乡 加 镇 、 道 就业 和社 会 保 障 服 务所 ( 已有 调 解 劳 动 争议 职 能 的 , 街 站1 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 . 高工作水平 : 提 尚未 具 有 调 解 劳 动 争 议职 能 的 . 在 2 1 年 底前 全 部 加 载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要 要 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辽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劳社部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提出了要求,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意见》的贯彻落实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保障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求。

随着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扩大就业再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劳动保障领域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通过信访渠道集中反映出来。

劳动保障信访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和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办理的信访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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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
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文 件 号】闽劳社文[2009]17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1
【实施时间】2009-01-21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权益,平衡社会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于2008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430号)。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开支范围包括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办案经费、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劳动合同鉴证费。

1.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包括: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培训费、表彰奖励费、案例研讨会务费、调研费等;
2.仲裁办案经费包括:兼职仲裁员办案报酬,证人误工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仲裁文书、表册印制、送达费;聘请书记员、司机等辅助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
3.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主要包括:仲裁庭硬件、软件建设费;办案专用交通工具费、仲裁庭审专用设备费、仲裁专用档案设备费等。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保障办法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从2009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补助经费。

逐步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

3、劳动争议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调解员补贴经费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仲裁员和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数量、质量、争议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仲裁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可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管理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每年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切实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落实到位。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要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列专户,专款专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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