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程序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

具备相 对经 济的 品质 , 不符合 各 方主 体利益 衡量 的结果 。 了保 始 的审前 程序 。 为 大部 分的 司法资 源主 要应 用于 侦 查和 起诉 阶段 , 障刑 事诉讼 目的的有 效实现 , 当在对 案件进诉 制度 可 以有 效 降低 司法 资源 的消耗 。应 该在案
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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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 序的重构
衡晓 晴 赵增 田
摘 要 我 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无法完成案件分流, 有效配置司法资源的任务, 无法体现各方主体利益衡量的结果, 我们应当 依据各方主体利益衡量 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有效构建. 关键词 刑事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利益衡量
拥 有程 序主体 资格 , 在相 当程度 上仍 然是 司法机 关处置 的 客体 ; 有 利于 诉讼 经济 ; 同时根 据各 方主 体 的利益 衡量进 行 多样化 类 而 同时这 也在一 定程度 上没有 保障被 害人 的程 序否 决权 , 符合 型 化 的刑事 简 易程序 的 构建 体现 了对权 利 经济 的追 求和 保 障。 不 对被害 人权益 进行 保障 的要 求。 时, 为缺乏足 够 的程序 参与 但 是 , 果 不 明确 各种 程序 的适用 范 围 , 同 因 如 将可 能造 成对犯 罪嫌 疑
事简 易程序 的启动 上不仅 要赋予 公诉 机关 以程序 启动权 , 且要 而
而 因此 在刑 主体 参与 不够在 某 种程度 上 还因 为我 国司法 机关 将 简易 程 的经 济化 , 且要保 障诉讼 当事 人 的权利 经济 化实 现 。
序视 为简化 公权 力行 使机制 的手段 , 视作 降低 国家 的司法 成本 的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刑事案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刑事庭审简易程序是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 二 ) 优 化 审 判 方 式 及 明 确 检 察 院 派 员 出庭 新法 第二 百一十条规 定 ,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对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下 刑 罚 的 ,可 以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判 ,也 可 以 由 审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判 ;对 可 能 判 处 的 有 期 徒 刑 超 过 三 年 的 ,应
的审判分流 方式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提 高 了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审判 效 率 ,但 存 在 适 用 范 围狭 窄 、检 察 人 员 不 出庭 控 诉 、被 告 人 无 处 分 权 等 问题 。学 者 们
对 此 给 予 了广 泛 批 评 。
2 0 1 2年 3月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简 易 程 序 建 立 后 , 因 实 施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司 法 实 践 中 通 过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数 量 并 不
多, 并未发挥 当初立 法所预期 的功能效用 。 为此 , “ 两 高 一 司 ”连 续 出 台 了 系 列 “ 意见 ” 。2 0 0 3年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司 法 部 联 合 制 定了 《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公 诉 案 件 的若 干 意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卜2 9
作者 简介 :李金锋 ( 1 9 8 4 一 ),男,安徽阜 阳人 ,讲师 ,硕 士。研 究方向:警察 学。
二 、新 法 简 易 程 序 修 改 情 况
( 一 )扩 大 了 简 易程 序 适 用 范 围
1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新法第 二百零八条 规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论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

简易程序都规定 r被告人 的程序选择权 。 《日本刑事诉 讼法》中也规定检察 官在请求 简易命令
时 ,应 当预先 向被疑人说 明使 其理解简 易程序 的必要 事 项 ,并在告 知可以按 照通常 的规定接受审判的意 旨后 , 对 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有异议予以确认。I l l
( ) 国 立 法 二 我
20 03年 3月 1 4日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司法部联合颁 发 了《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 市理“ 被告人认 罪
案件 ” 的若干意见( 试行 ) 和《 》 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 审理 公诉
案件 的若干 意见 》 ,其 中就规定了被告 人的简易程序选择 权和被告人认罪审判程序。从前 述“ 两高” 两个文件设立简 易程序来看 简易程序初步具箭 了一种最低限制公正标 准 ,
・
1 08・
条款 。
权进行改革与完善。
( ) 障被告人的案情知 悉权 一 保
同时 , 两个文件还体现了被告人 在简易程序 审查 过程 中可变更普通审判程序 的精 神。被告人 虽然 同意并选择了 简易程序 , 也会由于各种原 因而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 , 法律 必 须允许 被告人提 出将 简易程 序转 入普通 审判程序 的要 求。 而在实际操作 中 , 法官也 应同意这一要求 。 因为允许被 告人 中途放弃简易程序改 由普通程 序审理 , 是保障其 自主 选择 自己命运权利 的延伸 , 也是对其在 选择简易程序时 自 愿性 的进一步保 障。【 两个文件 的出台标志着我 国的简 2 哒 易程 序走 向多元化 , 也象征着 中国被告 人刑事程序选择权
意 的, 适用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简化市》 3条 、 4条- 《 第 第 p 同样表 达了在适 用简易程序 中也必须 得 被告 人 同意的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新 《 刑事诉 讼法》关 于刑事简 易程序 的创新性规 定
一
、
( 一 )增设 了被告人简 易程序选择权 旧刑事诉讼 法没有规 定被告人 具有程序 启动 的参与权 与程序适用 的选择权 ,只是笼 统 地 规定 了检 察院 和 法 院可 以启 动 简 易程 序 ,导致程序 启动 的混 乱以及被告 人的权益 得不 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 法本着保 障人权 的 理念 ,规定启动 简易程序 的前提是被 告人没 有异 议,赋予 了被告人 的消极否定权 ,充分 地保 障 了被 告人的诉讼 权利 ,注重 诉讼效率 的同时,保证 了程 序的公正。 ( 二)程 序适 用的条件 方面 新 刑事诉讼 法增设 了 “ 被告人 承认 自己 所犯 罪行 ,对指控 的犯 罪事实没有 异议 ”的 相关 规定 ,即将被 告人 认罪作 为适 用简易程 序 的条件之 一 。此种条 件限制 ,一 方面可 以 顺利 地开展 庭审活动 ,大大地节 省法官 的时 间与精力 ,法官只 需就量刑 问题做 出裁判 , 提 高 了诉讼 活动 的效率 ;另一方面 ,在被 告 人不认罪 的情况下 ,只能适用普通 程序 ,保 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查清。 ( 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只规 定 了三类 案件可 以适 用简易程 序,种类 少 ,范 围小,又有很 多的限制性 规
为被告人指定律师 ,不可拒 绝。 3 . 不应 当赋予 被告人 程序启 动 的积极选 择权 。有 的学者认 为不 仅应当赋 予被告人程 序启动 的消极否决权 ,还应 当进 一步赋予其 积极选 择权 ,即被 告人也可 以通 过 自己的选 择而启动简易程序 。 笔者认 为,此 时不宜过 早地赋 予被告人程序 启动 的积极 选择权 ,因 为如 果赋予被告人 积极的程序选 择权 ,是对 国家 专门机关职 能的侵犯 ,在 一定程度上 等 于分割 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 三 )构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法 》对 简易程 序的修 改仅 仅 是简化 了审判程序 ,并没有简 略其诉讼阶 段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指控权 ( 宣读检察院的起诉书 、证据等) ,有悖于法官在庭 审中居 中裁 判 的职能。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公诉 人也应 出庭支持公诉 , 监督庭审的进行 ,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 简易程序对法官的素质要 求还需提高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 ,办案人是独 任审判 ,这就要求法官对 案件独立承担责 任、能够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和适用法律 ,因此 ,独任 法官无论在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 质上要求都很 高。 目前 ,虽然基层人民 法 院的法官 的素质 已有了一定 的提高 ,但是 还有少数的审判人员尚不 能完全适应独任制法 官的要求 ,业务素质有 待于进 一步提高。有些 审 判人 员对被告人 当庭是 否认罪 、辩 护人是 否作无罪辩护 等没有把握 , 因此在选择适用何种 程序时 比较 保守 。还有 的审判 人员是担心手头案 件较多 , 2 天 内结不 了案 ,加之很多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在 O 件 ,审判人员担心超 审限就倾 向于适 用普通程序 。只有审判人员 的政 治素质 和业 务素质 达到一 定的水平 ,才能 准确适用简易 程序 ,大胆 、
所谓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是 指基层人 民法 院利用简化 的第一 审刑 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充分 ,案情 简单 ,处刑较轻 的案 件 的程序。 近年来,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 ,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的趋势 , 世界各 国都很重视简化诉讼 程序 、提 高诉讼效 益 、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加之案件 情况各异 ,既 有犯 罪事实清楚 、情 节简单 、犯罪轻微的案件 ,也有新类 型的经济犯罪 、流窜作案 、境外 犯罪和外来人 口犯罪等调查取证难 度大的案件 。对 轻重 、难易等不 同 的刑事案件 ,如不加区分地都适用一个 程序 ,势必造成 人力 、物力 的 不合理投人 ,加重审判负担 ,同时也 不利于法院集 中精 力对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的审判 ,不利于审判力量 的合理配 置。因此 ,各国纷纷 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 ,有的就 发展 到一切不通过 正式审判程序处 理模式 ,对于不同的案件适用不 同的程 序 。因此 ,实 行繁简分流 ,科 学地分配和使用审判力 量 ,提高审判效率 势在必行 ,简易程序的设立 十分必要。为适用新形势的要求 ,修 订后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 》在第一审程序中单独设立 了简易程 序一节 ,这 既是刑事诉讼立 法的重大发展 ,也是 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 ,它符 合诉 讼经济原则 。刑事案 件实行繁简 分流 ,对于事实 清楚、情节简单 、犯罪 情节轻微的刑事 案件 ,简化程 序,有 利于节省 人力 、物力 、财力 ,有利 于迅速 、正确 地审结 案件 ,及 时惩罚犯 罪。 可以缓解人 民法 院办案力量 不足的压力 ,便 于人 民法 院科学 地分配和 使用审判力量 ,集 中主要力 量 、主要精力 审理 重大 、疑难 、复杂的刑 事案件 。 其 次,司法的公 正与效 率是二十一世 纪人 民法院 的工作主题 ,其 基本内涵是人 民法 院的全部司法活动 ,做 到审判公开 、程序 合法、审 限严格 、裁判公 正、依法执行 。对于繁简 、难易等不 同刑事 案件加以 区分 ,适用不 同程 序进行审理 ,正是实 现这一 主题 的重要 保证之 一 , 也就是说 没有个案 的司法效率 ,就很难保 障整 体的司法公正 ,而简易 程序的设立就是要体现立法者追求 , 而实 现宏观 的司法公正 。 进 再次 ,设置 简易程序已成 为当今世 界各 国刑事诉 讼法发展的趋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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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位论文王富超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2008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简易程序的适用是为了协调公正与效益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它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刑事简易程序
姓名:刘海燕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陈玉忠
20080601
论刑事简易程序
作者:刘海燕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1.期刊论文谭彬.陈丹.Tan Bin.Chen Dan略论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7.期刊论文武永丰.Wu Yongfeng论正当法律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7,""(1)
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在于它要求一切过程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本质在于防止专横和滥用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它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能够符合程序理念,能够保障程序正义,并且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重视不够,应当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2005,11(4)
本文在对辩诉交易这一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对其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予以研究.同时指出,我国更应注重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与适用,以实现高效司法.
2.学位论文王素军刑事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问题研究——从检察机关角度进行的考察2007
刑事简易程序是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它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由于程序设计和适用中的问题,还不能满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4.学位论文杨涛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重构刑事简易程序2008
法律发达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诉讼程序寄予越来越多的关切。制定诉讼规则的国家,一方面不断使程序规则完备化、精致化,以期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有感于程序复杂而带来的诉讼低效和资源浪费,在维持程序正当性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针对轻罪案件、无争议的案件简化程序规则
下载时间:2010年9月22日
我国的刑事诉讼总体保持了高效,对司法资源的利用也尚算合理。但是,随着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推行以及刑事发案率可能增高、因司法改革而形成的法官人数下降等情况的出现,我国刑事司法资源将迅速趋于稀缺。因此,在总量既定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不同案件的投入,是一种最为经济和可行的选择。
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存在着程序不够充分简约、适用标准尚未统一、被告人基本权利未受尊重等较多缺憾。司法解释虽然对此有所弥补,但其权威性、合法性、稳定性,令人有所怀疑。基于此,本文认为宜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作一次大的修正,在此阶段中,理论上的准备、观念上的修正、实践上的总结、经验上的借鉴,均必不可少,且其重点应为节约司法资源和守护程序正当高度一致。本文即是围绕上述内容的一种抛砖引玉的个人讨论。
,以期在保障人权和节约司法资源之间达致平衡。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成为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的共识及主要立法实践之一。
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在价值取向或功能定位上,无可避免地面临着保障人权和改善效率之间的矛盾。解决之间的矛盾,向来是刑事简易程序立法成功与否的关键。从实践看,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其他国家的借鉴提供了经验。
5.期刊论文刘汉贵.LIU Han-gui构建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我国目前对简易程序的理解还停留在狭义的简易程序阶段,即认为简易程序就是简易审判程序.同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设置形式单一,处理案件能力受到限制;从我国现行的简易审判程序来看,制度本身的缺陷及配套设施的不够健全导致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利用率不高,违背了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现在我国正在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利用此契机,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有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纠纷,也有利于满足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使司法更加顺应民意,接近正义.
8.学位论文张剑波论刑事简易程序2004
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审判程序,它是指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了的程序.本文所说的刑事简易程序应包括简易审判程序、速决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立无疑充实和丰富了我国的刑事审判体系,但与国外相比还很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对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的理论分析,得出了建立刑事简易程序历史发展的必然.其次,阐述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范围、特征和具体运作.再次,通过对美、英、法、德、意、日等国刑事简易程序不同类型及其特点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相互比较,总结出世界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同时发现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第四,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普通程序设计缺陷造成刑事简易程序中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不能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法院与检察院庭外协调定案,使刑事审判程序形式化;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过于狭窄,适用率不高;律师参与率较低,缺乏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保障性规定;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最后,具体论述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指导思想,并从适当扩大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公诉人出庭制度、增设处罚令程序逐步过渡到条件成熟时设立辩诉交易程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从而建立起与世界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模式.
首先,笔者从探讨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将简易程序的价值提升到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取舍和平衡的高度进行论述,坚持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二者对立统一的观点。其次,笔者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几个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模式,从中我们发现:虽然各国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宗旨都为了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更大地发挥简易程序应有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最后,借鉴其立法精髓,进而透视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及实践运作中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具体措施,如:明确检、法两机关的权限、加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明确减刑幅度、规范监督机制、建立预审制度等。同时,针对我国的序的设想。总之,建立多元模式的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当前改革发展之路。
6.期刊论文张启国试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7,9(4)
刑事简易程序快速简便、高效的优点已使其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和司法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对当事人主体地位重视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应在认真总结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对其包括立法与司法在内的全方位完善.
3.期刊论文陈岚.CHEN Lan海峡两岸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现代法学2009,31(5)
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有关国家刑事简易程序及其特点和共性。然后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在认真审视检察机关在刑事简易程序应用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在适用的法定条件、启动的主体范围、适用范围和公诉人是否出庭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继而结合某地的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
,反思的检察机关在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作者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几点构想:统一适用条件、规范公诉人出庭条件、设立书面审理程序、建立辩诉协商制度、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刑事简易程序的监督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简易程序。法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和操作予以明确。由于现行刑事简易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如:适用率有限,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为20%左右;司法仍不经济,效率不很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境没有太大的改善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防止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促进案件的合理分流,防止出现司法拖延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一层目的。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我国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对于确保我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化、合理化也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成熟的普通程序就不会有科学的简易程序”。与此相应,没有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就不会有成熟普通程序的大量实践。因为不利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就会面临沉重的工作负担,司法机关操作的普通程序也就会自然变形。这是第二层目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中国普通程序的改革与简易程序的设立配套面行,方能确保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得到合理的协调,才能实现良好的效果。
本文采用数字、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结合分析提出了创立中国式处罚令程序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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