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管理流程
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了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江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程前期实施要求1.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江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拟启动建设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含设计、监理),由相关部门委托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测绘、地勘、设计,规划建设部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投资估算及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需书面请示区政府,遵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实施。
2.规划建设科负责项目实施地块的征地报批手续并到区国土分局办理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证,配合办公室确定工程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前期。
3.规划建设科在完成项目地块征地报批手续后办理工程项目红线图及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水电项目建设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线路走向及时规划好线路通道。
4.工程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由施工管理人员查看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重点项目需召开专家评审会。
审核通过后方可出具正式图纸并由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办理施工图图审手续,工程预算财审手续,项目资金证明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随后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投标核准手续。
给水、供电、弱电改迁建设工程由规划建设科负责办理施工图图审手续,工程预算财审手续,项目资金证明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二、工程发包要求1.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内容。
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5万以下设计、地勘、监理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由政府投资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江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基础设施的附属工程,按照征地协议要求,为照顾土地权属地利益,在同等条件下,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江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万以内的土方工程和零星工程,凭工程属地村委会介绍信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20万元以上的土方和零星工程,需书面请示区政府,按政府批复意见实施。
2.招标内容要求。
超过20万元的工程项目、超过15万的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需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由施工管理站或相关部门牵头,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局、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等商量招标要点,明确招标时间、投标者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情况告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由现场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区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由招投标代理到建设局、发改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挂网公示。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管理

1.禁⽌在风景名胜区内进⾏的活动 (1)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条规定,开⼭、采⽯、开矿、开荒、修坟⽴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
(2)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使。
2.禁⽌在风景名胜区内进⾏的建设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各类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规定,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各类开发区和在核⼼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告;举办⼤型游乐等活动;改变⽔资源、⽔环境⾃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保持⽅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体、林草植被、野⽣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4.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条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禁⽌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建设⼯程,项⽬的选址⽅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太姥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

太姥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
1、项目所在地景区管理部门:太姥山岳景区管理所、嵛山景区管理所、九鲤溪景区管理所。
2、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景区管理部门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②土地权属证明;③详细设计说明、设计方案及效果图;④用地红线图。
3、报管委会备案材料:①立项文件;②施工图及施工方案;③选址意见书;④规划许可证;⑤用地许可证;⑥涉及用林、用海等须提供相应批复文件。
4、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按照闽民宗〔2014〕137 号文件要求执行。
经合
- 1 -
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申请后,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出具告知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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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规[2010]12号)规定的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选址方案或者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景区)道路、水利(库)、水电(站)通讯等;(二)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区徽标志建筑;(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体育、游乐、居住、餐饮等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已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选址方案或规划条件不需报请核准,但应当将选址方案和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总则;(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六)保护培育规划;(七)风景游赏规划;(八)典型景观规划;(九)游览设施规划;(十)道路交通规划;(十一)基础工程规划;(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十七)附则。
第9章 风景名胜区 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 9.3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 9.3.1实施保障
–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 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 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 由。
•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内容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规 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 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规定。
• 9.2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
• 9.2.1审批内容
– 2)省级风景名胜区
• 9.3.1实施保障
–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 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 划,逐步迁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9.3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 9.3.1实施保障
– 2)省级风景名胜区
•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实施保障参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定,以《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重点风景 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为基础,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特殊人文历史背景而制定规 章制度,具体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为准。
–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程序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流程
• 9.2.2审批程序
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管理(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从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原则、组织结构、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是指以风景名胜区为对象,通过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手段,实现风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工程项目。
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有序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项目目标实现的过程。
本文从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原则、组织结构、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1. 复杂性:风景名区工程项目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需要协调各方关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 风险性:风景名区工程项目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3. 环境敏感性:风景名区工程项目位于自然环境中,对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4. 法律法规约束性:风景名区工程项目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需要严格遵守。
三、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1. 科学性: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则,确保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科学性。
2. 实用性:注重项目的实际应用,确保项目能够满足风景区保护和利用的需求。
3. 经济性: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 可持续性:注重项目对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四、风景名区工程项目组织结构1. 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和协调,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
2.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等工作。
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4.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ha)
2~3
4~8 <15~20 20~25 <70 30~200 <500 500~1000
m2/人
5000~3300
2500~1250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9)浴场沙滩
1000~2000
10~5
游人容量计算方法
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 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 居民活动进入。 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 安排相应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应分别 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风景游览区
发展控制区
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 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
分级保护
保护区
特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景区范围内及其外的非一 级景点和景物周围
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 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
风景游赏规划
• • • • 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 景观分区、分区特征及规划要求 游赏项目组织 游览组织
环湖景区:西湖十景荟 萃之区,风景名胜区的 核心主体与代表 北山景区:城景结合区, 以历史街区、登山观湖 及名人文化为特点 吴山景区:城景结合区, 以城市民俗文化为特点 凤凰山景区:南宋、吴 越文化积聚区 虎跑龙井景区:以龙井 茶、虎跑水为代表的西 湖山林文化区和龙井茶 保护区 植物园景区:以植物多 样性和植物资源保护为 代表的杭州西湖休闲型 生态景观 灵竺景区:佛教文化积 聚区 五云景区和钱江景区: 登高揽胜与寻涧访幽, 竹径、清溪相结合的钱 江文化积聚地。
景源调查内容分类
大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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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筛选
(一)潜在项目:通过我院选定特定区域加以研究,提出我院独特构思,以吸引该区域关注,从而产生潜在项目。
(二)投标项目:通过参加招投标争取项目。
(三)委托项目:甲方给我院委托的项目。
(四)后续项目:通过在一定区域承担项目,得到该区域高度认可从面产生一列系后续项目,这就要求项目完成后也要保持与甲方良好的沟通。
二、项目承接
(一)项目准备:查找项目相关资料,组成项目组。
(二)项目签订:项目签订合同,可以组织实施。
(三)项目计划:制定项目编制详细计划。
三、项目编制
(一)编制准备:提前向委托方提交资料清单和考察安排。
(二)项目考察:到项目现场和周边区域考察,含资料收集、甲方项目考虑、项目思路、项目布局等。
(三)项目沟通:项目沟通包括与甲方沟通、院内沟通、院外沟通和项目成员沟通,贯穿在项目所有过程中。
(四)中间成果:符合规范要求、达到或超越合同深度,可用于向甲方进行中间成果研讨。
(五)成果研讨:包括给甲方中间成果材料和向甲方(含上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中间成果PPT汇报,协助甲方进行中间成果研讨组织工作。
(六)评审成果:在进行中间成果研讨时与甲方沟通评审事宜,落实评审相关程序(含政府层面和专家层面),确定评审时间,对中间成果进行修改形成评审成果。
(七)项目评审:确定评审时间后,与甲方沟通确定领导和专家,明确评审地点,协助甲方进行成果评审组织工作。
(八)正式成果:根据评审意见对评审成果进行修改,形成正式成果(正式成果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签名及相关附件);期间向甲方索取甲方对该项目编制的评价材料。
四、项目收尾:向甲方递交正式成果并归还向甲方收集的资料(甲方不需要归还的除外);向院提交一套正式成果存档(含电子版)及相关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