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1.3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2)效益原则: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3)公开透明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4)责任原则:明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各环节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土地储备资金筹集2.1 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财政拨款;(2)土地出让收入;(3)政府债券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2.2 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确保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2.3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工作的管理,确保筹集资金的合法、合规、及时。
三、土地储备资金使用3.1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费用;(2)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3)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融资费用;(4)土地储备管理费用;(5)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支出。
3.2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3.3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
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4.1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土地储备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3 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清理、核对,确保资金账目清晰、准确。
4.4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合同、票据、凭证的管理,确保财务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五、土地储备资金监督5.1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制度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储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制度遵循合规、效率、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管理经济利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和分析能力。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八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财务预算应当经相关部门审定,并报土地储备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规模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管理应当合法、规范,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应当建立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流动。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六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提高财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质量。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防范风险。
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储备资金管理原则1. 专款专用: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度预算应科学合理,决算应及时编制。
3. 分账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4. 强化监督: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储备资金来源1.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 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5.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储备资金使用1.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所需的费用。
2. 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3.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六、储备资金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2.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
3. 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储备资金监督1. 财务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察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2023修正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1. 引言土地储备是指在国家范围内对可能用作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划拨和使用的行为,并通过储备资金对土地进行财务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2. 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其他各种合法的资金来源。
3. 资金管理机构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 资金的核算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原则如下:-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账簿进行核算;-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凭有据,一切资金流转必须通过正规渠道;- 要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避免资金滞留和闲置。
5. 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调整和划拨的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土地开发建设的前期费用;- 土地改造和整治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日常管理费用。
6. 资金的管理措施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资金管控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的规范操作流程;-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资金使用行为;-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核算和结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建设规划和保障城市发展需要而储备的用于购置土地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分出的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2. 城市建设基金中专门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3. 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划分出的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3. 资金管理应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四、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购置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规划;2. 补偿拆迁户及相关人员的费用;3. 完善土地基础设施;4. 支持土地整治和环境保护。
五、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1. 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单独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 支出管理对于购置土地的支出,应按照土地出让价格和市场价值进行核算;对于拆迁补偿费用的支出,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对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执行。
3.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六、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挑战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等问题;资金使用效率低,项目管理混乱。
2. 对策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和流程,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提高管理效能和透明度。
七、结论土地储备资金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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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
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
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
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