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是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纳税筹划第五章

额减免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
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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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的筹划 ❖ 〔二〕扣除工程的税收筹划 ❖ 〔三〕不得扣除工程筹划 ❖ 〔四〕关联交易有新的筹划空间
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 2000+4+2+〔4+2〕×50%=2021〔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021×15%=301.35〔万元〕, 比原先申报税款多了301.35-2000×15%=1.35〔万元〕, 应按规定申报补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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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工程的税收筹划 1、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8.33‰是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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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捐赠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
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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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 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 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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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科技补贴100万元符合财税[2021]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 条件。在财税[2021]87号文件未发布时,该项科技补贴应按“应税收 入〞处理,在发布后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该企业却按照“免 税收入〞的规定进展了税务处理。按照财税[2021]87号文件规定,该 企业取得的科技补贴100万元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 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企业2021年度计提的折旧费4万元和工资2万元及其相应的加 计扣除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酬费税前调整实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筹划临界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原税法规定,即《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 (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从上述文件来看,从数字角度来看,新法提高了对扣除比例的限制,对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也是按5‰的比例来扣除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强调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给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加了一个紧箍咒,并不是直接提高了扣除比例,还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来确定扣除比例。
原税法的扣除规定比较简单直接,筹划空间小,新税法相比原来的规定,更为复杂一些,也能为纳税人提高筹划的空间。
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来分析:案例一:某企业2008年预计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假设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支出200万元,分析情况如下:销售(营业)收入×5‰=20000×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00×60%=120(万元)企业可以按100万税前扣除,并纳税调增200-100=100(万元)案例二:某企业2008年预计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假设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支出100万元,分析情况如下:销售(营业)收入×5‰=20000×5‰=10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企业可以按60万税前扣除,并纳税调增100-60=40(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扣除金额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较低者进行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可抵扣的费用范围。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 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
2. 单笔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 5,000 元,超出的部分不能作为费
用进行扣除。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增值税税额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扣除,但需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必须是企业本身,而非员工个人。
2. 招待对象必须是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3. 招待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合理的,并与企业的营业活动有直接关联。
4. 招待费用必须有明细的票据、凭证记录,如发票、收据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情况会进行严格的审核,企业需要保持相关记账凭证并合规操作,以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具体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企业在申报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相关部门的意见。
我国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措施

浅论我国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措施【摘要】所得税是众多企业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所得税不仅影响企业的净利润而且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对企业的运营会产生巨大影响。
企业经营所得税筹划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税收筹划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使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进行,坚决杜绝偷税漏税。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对措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国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健全与完善,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变得日趋重要。
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可动用的资金量,增加利润,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对我国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见解现在流行的利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模糊的条款进行避税,这样的避税往往不能达到效果,在税务稽查的时候,企业会对这种税收筹划行为付出代价。
我国目前企业的纳税实践中,更重要的是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条文,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合理并科学地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慎选投资方向、适当调整投资行业、利用税法中过渡期优惠和鼓励创新政策、合理选择就业人员)等,来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步骤和阶段分类所得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系统性很强的业务,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才可以,一般的步骤如下:1.在研究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的基础上,明确纳税筹划重点;2.熟悉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3.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其中包括: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草拟方案、税务计算、变量分析、综合评估、设计可行方案;4.筹划方案的抉择与优化;5.筹划方案的实施与控制。
从企业基本活动内容上看,所得税筹划包括:筹资决策阶段的纳税筹划;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生产经营中的纳税筹划;利润分配阶段的纳税筹划;产权重组阶段的纳税筹划。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部分方法、措施分析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较为常用的是利用税率、税基进行筹划,以及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一)从收入及成本方面进行税收筹划1.将企业运营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充分列支在一个公司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金额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决定的。
为什么招待费扣除有两个限制比例?招待费占收入多少比例最合适?

为什么招待费扣除有两个限制比例?招待费占收入多少比例最合适?《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业务招待费8.3‰筹划点作用分析

业务招待费8.3‰筹划点作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于是有人就令:实际发生业务招费×60%=收入×5‰ 得出业务招待费“8.33‰“筹划点,认为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收入8.33‰时税前扣除限额最大。
虽说“扣除”具有抵税的作用,但这种一味强调8.3‰税前扣除限额最大化的筹划,仍然不敢苟同。
试问一句,我们筹划的目的是什么?是税前扣除最大化?还是税后收益最大化?从税后收益等于(收入-成本)×75%来看,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扣除”和“税益”是矛盾的两面,“扣除”最大化必然带来“收益”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必然要求“扣除”最小化。
如此看来扣除限额最大化的筹划是不理性的!设一企业某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元,除业务招待费外没有发生别的扣除费用。
(1)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元时(”8.3‰”以下)所得税=(1000-8*60%)*25%=248.8元税后收益=1000-8-248.8=743.2元(2) 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33元时(等于”8.33‰”)所得税=(1000-5)*25%=248.75元税后收益=1000-8.33-248.75=742.92元(3) 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元时(超过”8.3‰”)所得税=(1000-5)*25%=248.75元税后收益=1000-10-248.75=741.25元通过上面三种情况的税收后收益比较低可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低于收入8.3‰时收益最大,笔者有理由得出结论:“8.3‰”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预警点,才是其存在的最大意义。
【老会计经验】8.3‰是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8.3‰是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企业如何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
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
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临界值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临界值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以上两者较低的数据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当年的销售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那么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分两步:1.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2. 当年销售收入的5‰两者比较较低者为扣除限额。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与填报业务招待费有关的表单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三表之间的关系描述如下: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应的帐载金额栏数据应等于《期间费用明细表》中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所属”业务招待费”金额合计。
2.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应的税收金额栏数据由申报系统通过自动计算扣除限额来填列税收金额,即此处的税收金额即为计算的扣除限额。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营业收入”项目参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包括管理层在提及到业务招待费都认为业务招待费的抵扣限额为其发生额的60%,关于营业收入的5‰认为会大于其发生额的60%。
如果有200万的业务招待费,则至少有120万业务招待费可抵扣,是这样吗?先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临界值: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等于营业收入的5‰,则临界值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的8.33‰。
当业务招待费金额<营业收入的8.33‰时,扣除限额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计算;当业务招待费金额>营业收入的8.33‰时,扣除限额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
以上关于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临界值的计算,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按预计最多的扣除限额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以限制未抵扣税金部分的费用浪费,这样在日常工作中做一个简单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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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是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企业如何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
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
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
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
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结论如下: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