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原始凭证才合规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要求1、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发票不得超出使用期限和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提供的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入账和虚开票据套取资金。
2、原始凭证填写规范完整。
发票要有开票方财务(发票)专用章、货物名称、单价、数量,不得笼统使用“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词语品名,否则应需附盖有销售单位印章的清单。
单位自制凭证应有规格样式,要素齐全。
3、原始凭证报批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写明经办事项并签名,证明人和财务审核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报。
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1、收入原始凭证包括收款收据、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资金缴款书、进帐单、拨款单等。
2、收款收据包括基金规费收据、服务性收据、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各类专用收据、社团收据等。
3、收款收据各联必须详细注明交款人、收款日期、收款人、收款内容,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支出原始凭证包括人员支出原始凭证、公用支出原始凭证、项目支出原始凭证,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均应有经办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并经审批人签报后,方可入帐。
一、人员支出的原始凭证审核。
人员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是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各项补助的原始凭证。
1、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按照区财政局行财科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审批表统一转账发放。
2、各类奖金、津贴、补助等单位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并附各类津贴、补贴需附相关依据。
3、各类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养老、失业、工伤)等,按单位、个人规定比例出账,个人部分按月扣缴。
其他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4、单位使用长期临工的须有人社、上级部门批复,方可造表按月发放。
其余本单位临时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临时用工费、咨询费、手续费劳务支出,一律凭税务发票或单位自制原始凭证签报后支付。
原始凭证不合规

7、原始凭证不合规
常见表现形式
1.原始凭证上有刮、补、挖、擦痕迹;
2.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3.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填写日期;
4.原始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5、其他不合规的原始凭证。
定性依据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处理、处罚依据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会计单据审核要点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会计单据审核要点财务人员在报销业务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核,比如票据合法性、经济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票据要素及附件完整性、费用标准合法性、审批手续规范性等。
一、原始单据的一般性审核内容:1、原始凭证载明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发票是否合法,一般大额票据或有疑问发票应进行查验真伪。
2、原始凭证基本要素是否规范、完整、清晰。
如:单位全称、税号、日期、金额、用途、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涉及实物的还应审核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等。
原始凭证记载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错漏现象,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限额,注意票据时效性。
3、一次性批量购物品种多,金额较大发票,还须附购货单位从税控系统打印的物品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出具单位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应与收款单位保持一致,大写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小额零星票据报销时•,应按照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粘贴在粘贴单上,并分类计算项目金额,注明单据张数。
6、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负责人等签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权限是否合规。
7、相关费用是否列入部门预算。
二、经费报销除形式上进行一般性审核外,还应对报销事项进行相关内容审核(我们整理了部分主要费用):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审核是否有《出差审批单》,是否按计划路线出行;2、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标准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执行;3、是否存在夹杂其他费用报销。
会议费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审核报销材料是否齐全,包括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承办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及费用清单等;2、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及会议天数是否合规;3、讲课费是否超标准支付、发放明细单是否计算代扣税费等。
2023版财务制度守则原始票据管理制度守则

财务制度守则原始票据管理制度守则
财务制度守则是企业为规范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原始票据管理制度守则。
1. 收据凭证:企业应当向出具原始票据的相关方索取正规的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作为证明。
2. 票据真实性:企业在接受原始票据时,应当核实票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确保票据不是伪造或被篡改的。
3. 票据完整性:企业应当确保原始票据的内容完整,包括票面
上的金额、日期、单位名称等信息的准确性。
4. 票据存档:企业应当建立合适的存档系统,妥善保管原始票据。
存档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要保证存档的完整性和
不易被篡改。
5. 票据使用规范:企业在使用原始票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
序和流程进行,不得私自随意使用或获取票据。
6. 票据销毁: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票据销毁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不再使用的原始票据。
销毁过程应当记录,以备查证。
7. 内部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原始票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内部控制应包括票据存取的权限管理、票据核对的程序等。
通过遵循以上原始票据管理制度守则,企业能够更好地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诈骗和误操作的发生。
这些制度守则也能够为企业提供合规的运营环境,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要求第一、及时性: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及时完成,确保经济业务的记录及时、准确。
对于财务报表编制期间产生的原始凭证,应在财务报表编制前完成审核工作,以便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
第二、准确性: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凭证的日期、编号、科目、金额等信息的准确无误。
审核人员应对涉及金额较大、重要的凭证更加重视,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完整性: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对所有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所有的经济业务都有相应的凭证支持。
在审核过程中要注意核对凭证的数量与经济业务的数量是否相符,以及凭证是否存在缺失、遗漏等情况。
第四、合规性: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凭证的编制符合相关的会计法规和企业的会计制度。
审核人员要熟悉相关的会计法规和企业的会计制度,对凭证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避免违规操作的发生。
第五、规范性: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凭证的填制规范、格式清晰。
审核人员要关注凭证的填制规范性,确保凭证的格式清晰、内容正确。
特别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特殊事项的凭证,要求特别关注,避免填制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凭证。
第六、有据可查性: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凭证的存档和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审核人员要对凭证的存档进行检查,确保凭证的存放位置、顺序和归档工作正确无误,确保凭证能够在需要时迅速查阅,方便凭证的核对和复查。
第七、审查材料:原始凭证审核要求审核人员要对相关的审查材料进行积极收集和查阅,包括与凭证相关的票据、合同、协议等,以便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和参考。
总之,原始凭证审核是企业财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可靠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始凭证审核的要求主要包括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规范性、有据可查性以及审查材料的收集和查阅。
只有合理、认真地完成原始凭证审核工作,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证明作用。
根据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真实性: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发生的经济
业务和经济事项。
2.完整性: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无遗漏、完整、一致,以便进行会计核算。
3.合法性: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
有虚假记载和伪造的情况。
4.及时性:原始凭证应当及时生成,及时登记,及时归档,以
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规范性:原始凭证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规范进行填制,以
便于后续会计处理和审查。
6.方便审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易于审计和检查的特点,以便
于审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核实。
总的来说,原始凭证要求真实、完整、合法、及时、规范和方便审计,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什么样的凭证才算合法有效的凭证

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在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少企业财会人员反映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难以把握。
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完整。
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章印齐全。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
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用途明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手续完备。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
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原始凭证的概念种类填制要求和审核

原始凭证的概念种类填制要求和审核一、原始凭证的概念:原始凭证是指企业日常经济交易和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凭证,它是经过认可并加盖印章的凭证。
原始凭证包含了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关键信息,能够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1.收据:收据是证明企业收到付款的凭证,通常由收款方出具。
收据包含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等基本信息。
2.发票:发票是销货方向购货方出具的凭证,证明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
发票包含了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金额等。
3.结算单:结算单是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进行结算的凭证,包括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结算情况。
结算单一般包括结算日期、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等信息。
4.支票:支票是企业给与他人支付款项的凭证,包括了付款人、收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信息。
5.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记录企业账户交易明细的凭证,包括存款、支出、利息等信息。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1.凭证的编号:每张凭证都应该有唯一的编号,便于查找和管理。
2.凭证的日期:凭证应该标注明确的日期,准确反映了经济交易发生的时间。
3.凭证的内容:凭证应该具备真实、完整、明确、详细和可靠的信息,包括交易主体双方的名字、交易的金额、交易的性质以及交易的具体细节。
4.凭证的制作人和审核人:凭证应有制作人和审核人的签名和印章,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凭证的保存:凭证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便于日后的审查和核查。
1.审核凭证的内容:审核人应该核对凭证的内容和信息是否准确,确保凭证中的金额、日期、交易的细节等都符合实际情况。
2.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人应该验证凭证中记录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并核实相关的依据和证明文件。
3.审核凭证的合规性:审核人应该核对凭证是否符合财务会计的规定和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确认凭证的填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
4.审核凭证的签字和印章:审核人应该在凭证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作为凭证真实和有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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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原始凭证才合规?【引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但在实务中,经常会被一个问题所困惑,就是经济事项发生后到底应该取得什么样的票据才算是“能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以下是一些平常业务中会遇到的问题,我们主要从税务的角度来看看这些问题的处理。
其中的三合公司为虚拟的企业。
【1】、老王、老张,小赵共同出资组建了三合公司,老王以货币资金出资50万元,老张以房屋建筑物(作为办公场所)等非货币资产出资30万元,小赵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约定折算出资额为30万元。
经过评估后,老张的出资资产评估价值35万元,小赵的专利技术评估价值20万元,三人确认无异议,修订出资协议和章程,小赵以货币资金10万元补足出资。
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拟设立的三合公司在收取投资人交付的货币资金时应该向交款人开具收款收据、以实物资产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移交资产,以移交单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凭据,按评估且经确认的价值记固定资产,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记实收资本,以评估价值超过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部分记其他应付款或者资本公积。
三合公司应向各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在办理评估、验资业务的过程中,应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作为开办费入账依据。
企业要将出资人协议,章程,验资报告和财产移交清单等存档备查,对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要办理过户手续,对出资的专利技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补充〗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房地产出资,接受方要缴契税。
另外,有些公司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而是以收款收据代替,并向实物出资的股东也开具收据,这样做本身不是不可以,但不是很规范。
【2】、公司租赁了一家企业的两个闲置车间进行生产,对方一次收取两年的租赁费,并出具了收款收据。
讨论:收款收据只能作为收取款项的证明,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凭据。
而出租方原来是一家生产企业,其本身不是主要从事财产租赁业务,所以要到当地地方税务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对于一次收取两年的租赁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所以对于出租方只要能提供必要证明资料(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等),就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金。
而相应的承租方也应该分期列支租赁费用,而收款收据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凭证的。
〖相关补充〗租赁合同1‰的印花税。
【3】、三合公司申请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测算生产用水电的量比较大,但因为是租赁他人生产场地,水电部门只是给出租方开具专用收费票据,三合公司多次向出租方提出要求,出租方表示可以象其开具自己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讨论:这个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但是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合规票据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进口货物单据,符合条件的运费发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票据,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票据(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而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场地出租单位不能向三合公司开具收取水电费的发票,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三合公司确有必要取得这部分费用的专用发票,则应该与当地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协商,分别开具票据。
如果不能取得,出租企业只能在收去房租时加收水电费,并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费发票转交三合公司,方可列支费用,但代开的租赁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也有一些地方采用承租方以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和出租方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附以相关合同、协议为依据列支费用的,向税务机关陈述缘由后一般可以被认可,但还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相关补充〗:收购农产品凭收购凭证,各地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应严格限定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时农产品如果销售方不是免税的,则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而不应计算抵扣(虽然文件上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字样,也不能按13%计算抵扣),如果没取得专用发票就更不能抵扣了。
但也有人认为,取得的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包括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答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而(财税[2002]12号) 的具体规定为:“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所以,限定的范围为免税农产品。
对于水电费问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听雨眠提出:可以与电力及自来水协商,分开发票,分别抵扣是可行的,也是最有利的;到地税申请将水电费并入房租开票,地税会按价外费用征收各项税费,承租方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出租方将水电费发票复印交给承租方,附以出租方出具的水电费分割单入账,但是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
对于有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扣除办法强调的是真实合法的凭据,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税务发票,只要是真实合法的凭据就可以。
但我个人认为,复印件入账列支费用在目前并不是能得到普遍认可的,而税法明确的以复印件入账的情况也比较少,比如旅游公司代为团员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可以复印件列支费用,限于种种漏洞,对于其他情况税务机关实际难以稽核,所以不是很通行。
【4】、三合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决定购买当地的一家拟出售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以扩大经营。
讨论:按有关规定合法购买国有资产或者企业国有产权的,不能按一般财产转让模式结算。
因为转让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的,实际是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应该收归财政,然后需要支出的另行按程序划拨。
在没有实行银行代收款项的地区,财政部门一般会采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的缴款书或者收款书。
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地区,则由财政部门开具收款(交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取得专用缴款书等交款证明据以入账。
在有些地方,银行在收取财政性收款时出具的是一种特制的专用缴款书,可以同时起到收款凭证、进账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作用,付款人可据此凭证并附相关协议、国有产权界定(或划转)文书记账。
〖相关补充〗:一国有资产的转让要涉及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和审批等,手续较多。
以财政机关出具的正式的收费收据入账是可以的,说明这笔钱已经纳入了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
二、企业对于支付的政府税费、罚款等,如果是税款,一定要取得税收缴款书(银行转账)或完税证(现金缴税);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定要取得财政机关监制的收费收据,即企业交的规费一定要纳入财政监管之内,如收费方提供其他收据,他们收的这笔钱很可能形成了本单位的小金库,我们有权拒绝;如果交的是罚款,同样也要取得财政机关监制的罚没收据。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们交纳罚款时要看对方是否有处罚权,处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否则有权拒绝。
三此业务涉及的税收:1、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
2、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3、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所得税:“转让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三合公司因为新购的企业部分资产闲置无用,三合公司拟将部分房屋建筑物出租,将部分设备出售。
讨论:因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是租赁,所以出租房屋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涉及到租赁业务营业税和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这部分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征的,当然还有相关附加以及合同的印花税。
而出售已使用过的设备除了要到税务机关代开销售发票。
当然,还要有相应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作为入账的辅助资料。
关于代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相关补充〗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符合“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的货物,应按适用税率(17%、13%)征收增值税。
另外,开具发票并不一定交税,符合免税规定税务机关会按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的【6】、三合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因故退货,需要进行退货的账务处理。
讨论:关于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0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办理.对于税务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按以下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