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抢劫罪怎么判刑
未成年犯罪案例

未成年犯罪案例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犯罪案例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下将列举一些未成年犯罪案例,以警示和引起社会的重视。
案例一,未成年人抢劫案。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一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为了获得更多的零花钱,利用放学时间携带刀具对同学进行抢劫。
在短短一个月内,他共作案5起,涉案金额达数千元。
最终,少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接受了相关的法律教育。
案例二,未成年人吸毒案。
一名17岁的少年因受不良朋友的影响,开始接触毒品,并逐渐沉迷其中。
他在校园内贩卖毒品,甚至有过在学校内吸食毒品的情况。
最终,他因涉嫌贩毒罪被警方抓获,接受了强制戒毒和法律制裁。
案例三,未成年人暴力伤人案。
一名16岁的少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竟然使用刀具对对方进行了暴力伤害。
受害者因伤势严重,差点丧失生命。
少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
案例四,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
一名15岁的少年通过网络学习了一些诈骗技巧,利用虚假身份和信息,在网络上进行诈骗活动。
他以虚假的投资项目和兼职工作为诱饵,骗取了多名网友的钱财。
最终,少年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处理。
以上案例仅仅是未成年犯罪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
对于这些案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结于未成年人本身,更应该从根源上找到问题所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关爱。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处置机制,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未成年犯罪的危害不可小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预防未成年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呈现,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未满十八岁犯罪判刑多久

未满⼗⼋岁犯罪判刑多久
未满⼗⼋岁的犯罪嫌疑⼈如果犯罪的话,具体判刑的问题也成为了⼤众好奇的对象,由于对⽅还没有到达法律年龄,很多⼈也关⼼法律是否会轻判。
⽽未满⼗⼋岁具体犯罪判刑的内容也引起了⼈们的好奇。
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未满⼗⼋岁犯罪判刑多久
《刑法》
第⼗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满⼗⼋岁的⼈⼀旦犯罪并不是能够完全的豁免处罚,特别是年满16周岁的⼈受到的处罚会更多,要能够好好的教导孩⼦,引领孩⼦⾛正确的道路。
对于未满⼗⼋岁犯罪判刑情况如果你不清楚,⽆法解决的时候应该要找专业店铺律师帮助你。
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

未成年人抢劫案刑事的判决书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 997年1 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某、肖某,被告人赵某之父母,住址与被告人赵某相同。
辩护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王某,被告人杨某之父母,住址与被告人杨某相同。
辩护人刘晓玉,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1 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某,被告人王某之父母,住址与被告人王某相同。
辩护人杨春莹,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 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4年6月1 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宋某,被告人徐某之父母,住址与被告人徐某相同。
辩护人孙兵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XX]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徐某犯抢劫罪,于20XX年1 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劫 罪 的犯 罪主 体 .在 理 念 上 经 历 了一 个从 有 罪到 无 罪
的过 程
已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岁 的人 是 相 对 行 为 责任
能 力 人 。 照 刑 法 第 十 七 条 的规 定 , 有 犯 故 意 杀 人 、 按 只 故 意 伤 害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亡 、 奸 、 劫 、 卖毒 品 、 强 抢 贩 放 火 、 炸 、 毒 罪 的 , 负 刑 事 责任 。 这 8 罪 中 就有 爆 投 才 在 种 抢 劫罪 .当然 也 包 括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于相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的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范 围有 关 关 问 题 的 答 复 } 20 (0 3年 4月 1 8日 , 以下 简 称 《 复 》 中 答 )
照抢 劫 罪 定 罪处 罚 。另 外 , 高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 未 最 关
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
《 释》 解 )没有 明确 已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成 年人 不 适 用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规 定 。 以此 推 出 “ 并 对盗 窃 他 人 财 物 的 已 满 十 四周 岁 不 满 十六 周 岁 未成 年 人 . 为
但 仍 应 当对 其 以抢 劫罪 追 究 刑事 责任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理 抢 劫 、 夺 刑事 案 件 适 用 关 抢
抗 拒 抓 捕 而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致 人 轻 伤 以下 后 果 的 行 为 。 自然 也 可 以按 照 转 化 型抢 劫 罪 处 理 ” 据此 , 为 刘 某 。 认
文 万 伟 岭 刘 红 丽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青少年犯罪量刑规定

一、青少年犯罪量刑规定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
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二、青少年犯罪立案标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
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
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教唆犯罪。
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
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罚的,可以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三、青少年犯罪可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
未满十八岁怎么判刑

一、未满十八岁怎么判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满十八岁怎么判刑二、未满十八岁杀人判几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将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三、未满十八岁打架斗殴怎么处理如果造成轻微伤,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寻性滋事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达到死亡或者重伤则需要判刑,最多三年以下。
一般的斗殴打架属于民事案件,在没有构成轻伤的情况下,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参与斗殴打架的这些人进行治安处罚。
可斗殴打架如果已经导致其中有人的伤情级别是达到了轻伤以上,此时打架就变成了刑事案件,主要责任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成年抢劫罪案例 未成年抢劫罪量刑标准

未成年抢劫罪案例未成年抢劫罪量刑标准摘要:未成年抢劫罪案例、未成年抢劫罪量刑标准、银川最好的刑事辩护网、详情请看下文:目前关于未成年抢劫罪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法律直通车小编总结了一个经典案例来解析,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未成年抢劫罪案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判决: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
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未成年抢劫罪怎么判刑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难免为遇见不良少年闯红灯的情形。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犯了抢劫罪应当被怎么判刑?我国刑法对此有哪些规定?下面,请您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下相关内容吧!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第77条规定,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判刑规定判刑,但鉴于其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2日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简言之,未成年犯罪一般不会被判刑,但如果触犯了包括抢劫罪在内的八项罪名将会被判以刑罚。
另外,鉴于犯罪人系未成年,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到我们赢了网官网咨询,我们将尽快为你答疑解惑。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fl/911211.html∙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fl/911210.html∙社会保险纠纷的定性与处理/fl/911209.html∙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_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fl/911208.html∙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什么劳动/fl/911207.html∙北京近年最低工资一览表/fl/911206.html∙最低工资标准是参照哪些因素制定的/fl/911205.html∙关于受处分等有关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fl/911204.html∙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赔偿有明确规范/fl/911203.html∙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fl/911202.html∙用人单位告知的内容有哪些/fl/911201.html∙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fl/911200.html∙揭阳市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fl/911199.html∙辞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fl/911198.html∙女职工产假规定详解 /fl/911197.html ∙劳务合同风险知多少 /fl/911196.html∙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有哪些风险/fl/911195.html∙雇工 /fl/911194.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的首席代表是怎么产生的/fl/911193.html∙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有哪些/fl/911192.html∙职工因工负伤治疗_能享受什么待遇/fl/911191.html∙生育保险生效时间 /fl/911190.html∙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fl/911189.html∙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fl/911188.html∙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何统计/fl/911187.html∙被鉴定为工伤6级_劳动合同到期后_如果主动要求不再继续签订合同_能拿到补偿 /fl/911186.html ∙集体合同是否可以协商解除/fl/911185.html∙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84.html∙女职工怀孕了了_但是合同马上就要期满了/fl/911183.html∙用人单位在哪些节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fl/911182.html∙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fl/911181.html ∙被鉴定为工伤6级_劳动合同到期后_单位能否不续签劳动合同/fl/911180.html∙超过诉讼时效的两种类型/fl/911179.html∙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fl/911178.html ∙教师寒暑加班是否有加班费/fl/911177.html∙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76.html∙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fl/911175.html∙集体合同中_集体协商代表是什么意思/fl/911174.html∙劳务派遣的概念 /fl/911173.html∙工资应该何时支付 /fl/911172.html∙《审查意见书》都应该包含哪些内容/fl/911171.html∙什么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fl/911170.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_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其岗位 /fl/911169.html∙涉外劳动争议管辖 /fl/911168.html∙集体协商会议由谁主持/fl/911167.html∙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66.html∙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fl/911165.html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fl/911164.html∙农民在私营企业务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怎么办/fl/911163.html∙使用劳务派遣工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fl/911162.html∙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几天/fl/911161.html∙外出期间被抢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fl/911160.html∙试用 /fl/911159.html∙《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fl/911158.html∙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_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fl/911157.html∙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fl/911156.html∙工伤保险是自己交还是单位交/fl/911155.html∙职工在工作期间交通肇事被判刑_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fl/911154.html∙什么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fl/911153.html∙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fl/911152.html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_必须给予补偿吗 /fl/911151.html∙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fl/911150.html ∙劳动合同风险及应对策略/fl/911149.html∙能否同时兼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fl/911148.html∙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fl/911147.html∙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承担什么责任 /fl/911146.html∙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fl/911145.html∙什么是拖欠劳动报酬 /fl/911144.html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fl/911143.html∙如何延续劳动者因公致残后的劳动合同/fl/911142.html∙国家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fl/911141.html∙失业保险转移的程序 /fl/911140.html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fl/911139.html∙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fl/911138.html∙失业保险费的领取 /fl/911137.html∙津贴制度 /fl/911136.html∙因为单位将员工除名或者辞退而引发的劳动争议_由哪一方负责举证 /fl/911135.html∙北京2018年公积金缴存额计算标准/fl/911134.html∙工伤职工多处伤残_如何落实工伤待遇/fl/911133.html∙关于婚假的规定 /fl/911132.html∙在法定假日及社会活动期间_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工资/fl/911131.html∙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_尚未支付工资的是否还要支付/fl/911130.html∙怎样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手续/fl/911129.html∙婚假期间有何待遇 /fl/911128.html∙最低工资标准是否会调整/fl/911127.html∙工伤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fl/911126.html∙什么是生育保险 /fl/911125.html∙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劳动者有哪些/fl/911124.html∙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fl/911123.html∙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哪些因素/fl/911122.html∙怎样办理改派手续 /fl/911121.html∙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有哪些/fl/911120.html∙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步骤/fl/911119.html∙集体合同应在多长时间内送交有关部门审查/fl/911118.html∙既是员工又是股东_工伤待遇/fl/911117.html∙如何选择公积金贷款方式/fl/911116.html∙员工工作交接注意事项/fl/911115.html∙最低工资标准由谁批准和发布/fl/911114.html∙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_为什么不能约定试用期/fl/911113.html∙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如何确定/fl/911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