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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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

新三板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摘要:新三板是最近在我国社会中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大家对新三板的相关知识也是有所了解,但是新三板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拟挂牌企业股东能否超过200上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资本市场领域中一大难题。

2017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第二条明确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2017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其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2017年12月26日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修改了上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就超过200人的公司相关问题出台一系列细则,标志着超过200人的公司监管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这些文件应该说是为新三板配套的,其为场外市场进一步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

从这点上来说,突破200人上限将是新三板相对于中国场外市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不过,虽然有关文件规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需要由证监会核准(200人以下则证监会豁免核准),这也将给企业挂牌进程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实践中,券商和律师也大都建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尽可能将股东控制在200人以内。

另外,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只要在证券监管系统备案,目前实践中无需穿透。

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一、历史沿革1、国有公司增资入股,未对被增资公司评估,就本次增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是否造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增值时未评估的原因进行评估法律风险。

2、拟挂牌公司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和演变,改制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3、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履行必须的备案和批复程序及相关依据,批复主体是否适格及相关依据,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4、控股股东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该股东挂牌企业是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4、股权代持的清理及合法性的核查,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的核查,就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进行判断。

4、公司在增资协议中的地位和权责关系,以及就增资方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5、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任期期间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知识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是否达到出资时《评估报告》的预期收益,该出资是否真实。

6、非专利技术出资减资后的权属,关注减资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减资事宜的合法合规进行核查。

7、非货币出资是否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是否进行了评估。

8、人力资源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地方的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减资或是货币置换。

9、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实施时间、重组方案、交易对手和决策程序,对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性和作价进行判断。

10、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情况、折股比例,验资报告是否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前等程序问题。

二、公司治理1、股权相对分散,例如30%、30%、40%,均不能或一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以及合法合规性判断,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股权高度集中,例如各持50%或夫妻、近亲属共同持股公司,核查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决策的影响。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引言公司法中小企业在挂牌前,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小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治理结构、股东的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中小企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挂牌过程的合法性。

证券法新三板属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小企业在挂牌和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证券法》。

该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方面的规定。

中小企业需了解并遵守证券法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公司治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中小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治理是指组织内部的决策和权力分配机制。

中小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的决策合法、合规,并防范内部操纵和贪污等违法行为。

公司治理还涉及董事会的选举和职责、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制定等方面的规定。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中小企业在挂牌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计划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罚中小企业在挂牌和交易过程中,如有违法和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违法和违规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和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禁止担任企业高管、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罚。

中小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规经营。

结论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中小企业挂牌的基本依据,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是中小企业日常运营和交易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方面。

中小企业应当严守法律红线,避免违法和违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性发展。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新三板是指创业板和基础层,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介绍。

1.《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新三板的发展与监管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并规定了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新三板的发行、上市和交易行为也要受到《证券法》的规范。

2.《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框架的核心法律,对新三板的公司准入、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董事会制度等一系列与公司运行相关的制度。

3.《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的监管规章,其中包含了对新三板基础层市场的监管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基础层市场的准入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停复牌机制、交易制度等具体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新三板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私募基金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注册备案要求、信息披露制度、运营管理要求等,为私募基金的合规经营提供了依据。

5.《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了股票发行和承销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新三板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有很大的影响。

其中包括了发行申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确定等要点。

6.《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三板市场运行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对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其中包括了挂牌条件的进一步放宽、交易制度的与优化、信息披露要求的进一步加强等内容。

7.《新三板基础层分层实施细则》《新三板基础层分层实施细则》是新三板基础层市场分层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基础层的企业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探讨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财务规范问题

探讨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财务规范问题

探讨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财务规范问题1. 引言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财务规范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特别是在企业准备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财务规范问题更加凸显。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应遵守的财务规范,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维护企业的诚信形象。

2. 财务报表的准备与披露电子信息化时代下,财务报表的准备和披露变得更加重要。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报表以RMB为记账和报告货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的说明。

•详细列示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项目,并提供必要的附注和披露。

•财务报表应有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提供独立的意见和评价。

3. 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是保障企业财务规范、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准备挂牌新三板之前,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 资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有效管理企业的资金、产品和设备等资产。

资产的存放和使用应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可追溯和可复核。

(2) 资金流程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运作和风险防范。

包括规范的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对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进行监控和控制。

(3) 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包括规范的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等环节,严禁虚假记账和财务欺诈行为。

(4) 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财务风险。

包括内部控制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应急预案。

【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

【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

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李伟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2年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被纳入到三板市场。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进入三板市场进行挂牌转让,为区别于原三板市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通常被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自启动以来,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和孵化器的功能日益浮现,受到了证券业、企业界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企盼。

在这种形势下,证券监管层正在酝酿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56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加1个苏州工业园区,即“56+1”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高新区都采取相关措施,出台鼓励政策,积极培育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争取成为首批扩大试点地区。

一、新三板上市的主要法规依据新三板上市的主要法律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并于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简称“试点办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简称“挂牌规则”)、《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简称“尽职调查指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简称“备案文件指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六)申报材料、年费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企业新三板挂牌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新三板挂牌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新三板挂牌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2014-09-08新三板挂牌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四、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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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地位(续)
2. 各上市板块有关数据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截止2010年4月30日的统计,各上市板块上市公司 数量、总市值等数据如下:
上交所主板 上市公司数量 总市值 (亿元/人民币) 平均市盈率 平均股价 (元/人民币) 其中陕西上市公 司数量 17 879 165,860.99 25.37 10.62 11 深交所主板 485 38,084.48 30.92 中小板 395 20,434.31 44.19 15.17 3 创业板 78 3,525.72 67.39 54.07 1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
1、创业板市场简况
截至2010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上市的共92家。 在上述已上市的9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金杜承办了包括立思辰、 亿纬锂能、北陆药业、吉峰农机、梅泰诺、朗科科技、华力创通、国民技 术、恒信移动、盛运机械、国联水产在内的11家,市场占有率12%。
1、创业板、三板与主板共同构成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体系(续)
(3)创业板:也称为“二板”,是与现有一板或主板相对应的概念,指 在主 板之外,专门协助高成长企业、高科技企业、新兴公司发展提供的一 个融资平台,并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具有前瞻性、 注重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增长潜力。 (4)三板: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分为老三板和新三板。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5、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工作(续)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续)
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 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 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 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
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续)
(2)关联交易 ① 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② 关联关系 ③ 关联人 ④ 关联交易重大的确认 ⑤ 关联交易不禁止,可以存在,但应逐年减少 ⑥ 关联交易要规范 ⑦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Biblioteka 害公司利益 ⑧ 关联交易必须充分披露
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
(1)必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2)必须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 (3)出资及资产。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如具有相关资格资质。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年内未有重大变化。 (6)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7)股权清晰,发行人股权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
6、创业板审核要点
(1)历史沿革 (2)无形资产计算 (3)核心技术取得的方式 (4)企业的盈利能力 (5)成长性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
1、新三板定位
新三板是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有序流动提供的 交易平台,是中国证监会、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动高 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探索,是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未来直接向主板和创业板过渡的蓄水池。
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
8、环保
(1)总体要求 (2)特别要求 (3)程序
五、创业板上市的操作流程
1、重组与股份公司设立阶段 2、上市辅导阶段 3、上市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 4、上市申请文件的受理与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 6、发行与上市
谢谢!
liufengyun@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6、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向试点所在地政府申请获得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3)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4)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 (5)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6)协会备案确认。 (7)股份集中登记。 (8)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9)挂牌报价。
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
2、独立性问题
(1)公司独立性是股票公开发行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 能力最核心因素,如果公司在独立性上存在瑕疵很难通过发行。 (2)独立性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对内独立性 对外独立性
(3)独立性要求
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
3、私募问题
(1)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公募即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私募的特点 (3)私募的目的 (4)私募的程序
3、创业板的行业门槛(续)
(3)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纺织、服装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酒类、食品、饮料 金融 一般性服务业 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
4、理解和把握 “两高”“六新”
前述创业板就是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提供一个支持其发 展的平台,而自主创新和成长性体现在“两高”“六新”上,也有“三 高”“五新”。 两高: 高科技、高成长 (高附加值) 六新: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商业模式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7、新三板现状
(1)挂牌报价转让业务自2006年初开始在北京中关村试点,3年多来效 果良好,中国证监会、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已要求扩大试点范围,新 三板试点将从中关村试点推向全国54个高新区。上海张江科技园区、 武汉东湖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新区等都在积极 争取试点资格,据悉郑州、西安、武汉、深圳等地被拟定为第二批 试点园区。三板市场完全可能成为未来主板上市的“摇篮”,有可能 发 展成为具中国特色的“纳斯达克”。 (2)目前全国具有挂牌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券商有30余家。 (3)截至2009年9月份,中关村科技园共有70余家公司在新三板市场 挂牌交易。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5、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工作(续)
(2)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 限于):
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 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 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
5、创业板的特点
(1)降低了准入门槛,严宽适度。 (2)要求主业突出。 (3)取消了对无形资占比的限制,突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4)对连续盈利以及主管业务、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变更的年限要求适当缩短, 体现创业型企业的特点。 (5)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要求更高。 (6)简化了报审的环节。 (7)发行审核机构设置注重适应创业板数量多、创新型强的特点。 (8)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 (9)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合适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10)充分揭示风险,注重投资者教育。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5、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工作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
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 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 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 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 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 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4、新三板挂牌之益弊(续) 之弊: 之弊:
(1)公司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等公诸于众,公司难有暗箱操作。 (2)公司挂牌有一定的工作量和费用,后续承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要 有一定的付出。 (3)公司成为准公众公司后,就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受到的制约 会增多,加大经营压力。
(1)主板:是指我国的“一板市场”,包含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含 中小 板)市场。 (2)中小板: 现行主板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前提下,在深 圳交易所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代码、指数独立的版块,重 点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 台的,仍属于主板市场。
一、创业板、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地位(续)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
2、创业板发审工作流程
(1)目前创业板的审核采取“快进快出”,对于有问题的企业很快退回 材 料,没有问题的尽快安排上发审会。 (2)企业是否适合上创业板,还是应遵循证监会已颁布的“六大产业” 标准。 (3)审核程序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
3、创业板的行业门槛
(1)创业板是专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而设 立的。 (2)适宜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企业。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以下简 称“《指引》”)适宜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属于以下行业的企业: 新能源、新材料 信息、生物与新医药 节能环保、航空航天 海洋、先进制造 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
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的公司,但暂不符合主板条件的园区高科技公司 已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但流动资企紧张、制约业务规模扩大的公司 具有创新业务模式,需要借此对外宣传的公司
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
4、新三板挂牌之益弊 之益: 之益:
(1)为企业增加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 (2)加快上市步伐。 (3)扩大企业的知名度。 (4)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吸收风险资本投入。 (5)有利于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6)便于公司股东以公司成份质押、担保,便于公司获得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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