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兰客专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根据《AA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04号)、《AA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18〕15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信用评价的实施和申请。
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州级评价两部分。
省级评价在AA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中实施。
市州级评价由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是指县、县级市,以及不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享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
近年来,已经由国务院批准撤县(市)改区,并纳入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可以保留县级管理权限。
申请省级评价的企业,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或者公司住所地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在我省两个以上市州或者县(市、区)登记设立分公司的省外企业,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市州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可以向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社会贡献”情况进行评价。
二、信用评价的考核依据和计分细则。
(一)工程业绩。
施工许可金额统计排名时,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281号)规定录入的工程业绩视同施工许可证的业绩。
其中:因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将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金额视同施工许可金额进入统计排名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金额不再计分。
停建、缓建、调整投资规模或者施工过程中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企业根据停建、缓建或者投资概算调整文件、承发包双方签署的清算文件变更工程业绩信息。
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建发〔2009〕119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工程管理所,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公司、广珠铁路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海南东环铁路公司: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为做好集团管内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标准和尺度、保证评价工作客观和真实,现将《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2.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2 —4.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5.项目评价结果(E)6.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3 —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和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集团公司以及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含集团公司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和由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公司,以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不良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
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各工程指挥部: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文件精神,强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路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建设副局长副组长:建管处处长、副处长、西安质监站站长组员:各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建管处安质科长、工程科长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安质科,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1.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领导和社会的监督。
2.严禁搞平均主义,克服好人主义,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对于上报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将对相关工程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用评价程序1.信用评价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进行。
2.工程指挥部应按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
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前5天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3.工程指挥部每月28日将本月现场检查扣分结果报铁路局备案,未检查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
4.工程指挥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铁路局。
5.铁路局根据指挥部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
6.铁路局汇总的信用评价结果经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上报铁道部质量监督总站。
四、信用评价办法1.信用评价检查包括现场工程质量检查、现场管理检查和施工不良行为认定三部分内容,扣分标准执行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扣分表”、附件2“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扣分表”和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内容提要: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附录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备注:1.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拫为依据;2.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杲作为依据。
附录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建设项目及标段:编号:附录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备以及抢险时间情况、灾害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提出加分建议值。
参加干线抢险的,可在同档中按较大值申请加分;参加支线抢险的,一般在同档中按较小值申请加分.抢险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一般应取同档下限;抢险时间在96小时以上的,可取同档上限。
2.新线抢险涉及隧道被困人员救援抢险的,可取同档高限。
3.抢险加分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捆起来加分。
4.多个施工企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抢险的,应根据发挥的作用加分,非主要施工企业加分值不超过发挥主要作用的施工企业加分值的70%。
5.大型机械是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在抢险中实际使用的机械,轨道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计。
附录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附录7巳运营线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扣分标准附录8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一、建设项目计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a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b为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二、建设单位计分1. 计算各施工企业在各建设项目得分E的平均值F2. 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最终得分M = k x F,其中,k为调整系数。
(1 )建设单位管内施工企业数量为奇数时,排名在中间的施工企业A系数k取1.0 (如多家施工企业名次相同,均取1.0 ),排名在A之前的施工企业系数k按名次由低到高依次取 1.01、1.02、1.03……,排名在A之后的施工企业系数k按名次由高到低依次取0.99、0.98、0.97……,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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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兰客专公司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公司主管安质工作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其他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指挥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牵头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二、信用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
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
项目基础分为30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铁道部同意后公司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三、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由铁道部评定。
四、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公司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五、不良行为认定
㈠不良行为认定扣分和标准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不良行为认定扣分和标准见附件《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附件1、附件2、附件3)。
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不良行为认定流程
1.记录。
公司检查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有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取证,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见附件4),并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外方质量代表)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
摄像并记录(外方质量代表由两名工程师现场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公司安质部,由公司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公司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铁道部、质量监督站等上级部门检查发现不良行为条件时,由公司负责取证和记录,并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须有公司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由公司研究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公司认可的不良行为,公司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式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六、信用评价检查形式
1.公司日常检查。
公司建立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各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以“五比五创”劳动竞赛活动为平台,每月对所有施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2.监理(外方质量代表)日常检查。
监理(外方质量代表)单位依据职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将发现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按规定格式和程序向公司书面汇报,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3.上级检查。
上级检查发现的施工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由公司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
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信用评价工作流程
八、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序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300分中减去评价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的计分及排名,在公司的其它项目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公司根据信用评价得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公示3天后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九、信用评价加分
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公司提出且经铁道部同意后,可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铁道部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铁道部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公司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公司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
通知有关施工企业,加分申请文件中注明公示情况。
十、其它
1.公司所属各部门及指挥部、各监理(外方质量代表)单位均有信用评价检查职责。
2.信用评价检查资料的汇总、保管、公示、上报工作由公司安质部负责。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4.附件:
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附件1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附件2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2.第14、15项已审计或执法监察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3.第16项以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准。
附件3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备注:1.第1项以质量监督各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
2.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为依据。
11
附件4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