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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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0.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位置、范围报海区主管部门。

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海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需使用炸药震源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方法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时,应在开始作业之前半个月将计划和作业海区报告海区主管部门,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损害或影响。

第六条从事海洋石油开发者应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所处海区主管部门。

生产中(含试生产)的油(气)田,根据开采规模的变化及环境质量状况,作业者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下面将从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拥有辽阔的海域资源。

为了加强对这些海域资源的更好保护和管理,福建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海域使用的范围。

该条例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救助等活动。

其次是海域使用的方式。

海域使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

第三是海域使用的条件。

福建省海域使用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海洋保护政策,拥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资金等。

第四是海域使用的程序。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签订使用合同和监督检查等程序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是海域使用的权益保护。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使用者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明确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条件,规范海域使用的程序,可以更好地推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

通过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管,规范海域使用的行为,可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

再次是为了保护海洋权益。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侵犯海域使用权益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海域使用者的法律地位,保护了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保护福建省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海洋和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原则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全民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划和管理第四条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福建省应当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其纳入海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福建省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开展对海洋生态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海洋环境管理福建省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严禁违法排污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海洋环境修复对于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海洋环境,福建省应当采取适当的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状况。

第三章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福建省政府应当制定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海洋、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相应的监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公众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规,主动参与海洋环境保护行动,共同维护好福建省的海洋生态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执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执法机构福建省应当设立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5•【字号】闽政文〔2016〕283号•【施行日期】201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批复闽政文〔2016〕28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的请示》(宁政文〔2016〕18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宁德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本次区划调整范围为宁德市三都澳北部局部近岸海域,位于宁德市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包括湾坞半岛东侧及南侧海域,以及漳湾海域;福宁湾南部海域,位于霞浦县长表岛周边海域、东冲半岛东北侧。

(一)三都澳北部局部海域调整方案1.盐田港二类区(FJ016-B-Ⅱ)该海域范围为大楼、岱岐头连线以内至盐田海域,调整后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6°47′11.83″,东经119°47′43.21″,面积减少6.23km2。

规划主导功能、辅助功能不变,规划期内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具体见附件2)2.盐田港四类区(FJ017-D-Ⅲ)该海域范围为福安湾坞半岛东侧,猴湾、浮溪、青楼下、青屿仔连线沿岸海域,调整后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6°44′34.20″,东经119°45′41.13″,面积增大3.45km2。

规划主导功能、辅助功能不变,规划期内执行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具体见附件2)3.沙湾三类区(FJ154-C-Ⅱ)新增环境功能区,该海域范围为福安湾坞半岛东侧,宝岭至白人岐近岸海域。

中心地理坐标:北纬26°47′34.65″,东经119°45′46.64″,面积2.78km2。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的保护,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统筹、综合、循环、公开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统筹考虑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的平衡。

第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配置。

第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废水和污染物。

第十四条禁止违法占用、破坏流域湿地、水域、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

第十五条对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应制定污染排放许可制度,实行准入制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监测标准》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常见问题解答》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优先: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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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4-01【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
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权益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域环境容量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省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监测、监视形成的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

从事海洋环境监测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经计量认证后,方可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治赤潮工作计划,加强赤潮信息管理和预警、预报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时,要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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