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统一协调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政策评价及调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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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外贸稳外资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外贸稳外资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外贸稳外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郑政文〔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外贸稳外资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央“六稳”工作要求,实现外贸、外资双稳定双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重要论述和推动中部地区崛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工作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要求,优化对外贸易质量和结构,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效益,为打造以内陆开放高地为特征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优化对外贸易质量和结构(一)壮大外贸市场主体。

引进和培育一批符合主导产业的“专、精、特、优”外贸型产业项目和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壮大外贸市场主体规模,优化外贸市场主体结构,构建相对平衡的外贸发展新格局。

落实国家、省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国际市场开拓、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出口信保、进口贴息、融资贷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开展外贸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应对贸易摩擦能力,对企业为维护正当权益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案件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打造特色鲜明外贸产业基地。

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规划,培育和建设一批区域特色鲜明、配套体系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和省级外贸基地。

加快打造汽车及零部件、铝产品等百亿级外贸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智能终端(手机)设备等千亿级外贸基地规模。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2•【字号】梧政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作适当调整,重新制定的《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

现予重新印发。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全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管理职能。

2.原市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管理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报、管理职能。

(二)职能转变1.逐步解除与所属外贸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2.取消市属外贸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

二、主要职能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梧州市经济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制订全市外贸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国内外经贸形势和我市的进出口状况,提出宏观控制建议;指导外贸企业的改革。

(二)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和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负责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有关事务以及反倾销应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豫政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5日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一)促进国内国际规则对接。

发挥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行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探索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

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化衔接。

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全面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国际化专项方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司法厅)(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境内外认证,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年检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提升内外贸产品安全质量水平。

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宛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1.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畜牧局。

2.将煤炭市场监管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散装水泥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商务领域监管职责特别是内贸流通领域监管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职责。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职责。

3.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4.成品油油库新建、搬迁、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点)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有关政策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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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企业 在投 资总额 内采购 国产 设 汇收 支实 行 意愿结 售汇 .在规 定 限 企 业 出 口货物 ,在 2 o 0 o年 底前 选
1 6 国际 贸易 20 年 02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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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贸 易
择 执行 “ 征不退 ” “ 抵退 ” 策 的进 A , 疑 为 出 口能 力 的增 长奠 出 口规模 绝不 可能达 到现 在这种 水 不 或 免 政 无 ( 只能 选择 次 )早 期 的 一些 外 商 定 了雄 厚基 础 。 国外 商 机 电产 品 平 。 ; 我 投 资企 业 , 成立 之 初 有 出 口比例 出 口额 与累计 的外 商直接 投 资高度 在
税 ,对 在经 济特 区 、国家 高新技 术 银 行 ) 。外商 投 资企 业 可直接 向境 工 出 口并 办理 核销后 再将 保证 金及
产业 区 、国家缎 经济技 术 开 发区设 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 但需办理外 利 息给予 退还 。 立 的 企 业 按 1% 的税 率 征 收 企 业 债 登记 . 5 .内资 企业 须经 有关 部 门审 所 得 税 ;对 在 沿海开放 地 带 和各省 批后 ,方可 向境外 贷款 符台 条件
减免税政 策 :外商 投 资企业 可 在 中 国股 市上 市 。
半 征收 企业 所得 税的待 遇 ;对设 在 权需 经有 关部 门审批 ,但外商 投资 册 的外商 投 资企业 ,其 出 V产 品 中 I 中西 部地 区国家 鼓励 的 外商投 资企 企业 自动拥有 外 贸权 。
业 ,在 5年的减 免税 期 满后 .还 可
再 要求 外 商投 资企 业 的出 口比例 。 口积累 了供给 能力 。
【 ) 电 产 品 出 口 鼓 励 政 策 四 机
商 投 资在 来 华 投 资 之初 , 要求 出 被
其 次 , 工 贸易 政 策 对促 进 外 口一 定 比例 的产 品 , 在 一 定程 度 加 这
出 口卖 ( I 信 贷 ; 电产 品 商投 资机 电产 品 出 口发挥 了重要作 上 对 外商 投 资项 目进行 了筛选 , 买 方 机 使
的多 个方 面 ( ) 一 鼓励 外 商投 资政 策 1 税 收政 策 : .
保税 制度 :为加 工 出 口而进 V I 增值税 。保证 金 台帐制度 :加 工贸 易实 行企业 分 级 、商 品分 类管 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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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采 购 部 分 实行 增 值 税 “ 、 免
4 外 汇管 理 :从 19 9 6年 底 开 抵 、退 ” ;经 税务 机关 批准 ,可允
延 长 3年减 半征 收所 得税 对 外 商 始 ,对 外商投 资企 业的经 常项 目外 许 19 93年 底前 成 立 的老 外 商投 资
维普资讯 中 国贸Fra bibliotek易 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1政策评价及调整方向 3
隆 国强
现 行 政策体 系
研究员
备 .如该 类进 口设 备属 进 L免税 目 额 内可 保 留外汇 ,在 限额 管理上 1
录 范 围 ,可 按 规 定 抵 免 企 业所 得 比 内资 企业要 宽松得 多 。 ( ) 工 贸易政 策 二 加
( ) 口鼓 励 政 策 三 出
对 出 口型企业 ,除享受 “ 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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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但实际上极少有外商投资企业 出 口额 占 企 业 总 销 售 额 7 % 以 0 上 ,则均 可享 受减半 征 收企业 所得 享受 从 获利 年度 起两 年免 征三 年减 3 贸 易 权 : 内 资 企业 的外 贸 税 的优 惠 ;1 9 9 4年 1月 1日后 注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 向国内中资 办法 ,允许类产品进 V和信誉等级 I
许 中资银 行接 受外 方股 东担 保 。但 转 ” ,即不交 纳关 税 与增值税 保证 在实 际运 行 中 ,外 商投 资企业 仍然 金 ;其 他类产 品 和其他 类企业 保证
口的政 策 体系 .涉及 现行 鼓励 政策 银行 申请贷款 ,在 国内融资时,允 较 高 的 企 业 保证 金 台 帐实 行 “ 空
出 口信 用 保 险 ; L专项 外 汇料 件 用 中 国在 过 去几 十年 的 建设 过 出 口项 目所 占 比例 相对 较 高 。 一 小 J 新 另 贷 款 ; 口产 品技 术 改造 专项 贷 款 程 中 , 立起 了相 当完 整 的 工业 体 方 面 , 口退税 、 口企 业所得税 减 出 建 出 出 和 贴 息 贷 款 ; 府 提 供 的 政
最后 , 出口鼓励 政策对外商投 要 求 ,0 0年 我 国修 订 了《 商 投 相 关 , 明鼓 励 外商 投 资的政 策成 资 机 电 产 品 出 口也 发 挥 了积 极 作 20 外 说 资 企 业法 》 中外台 作企 业法 》不 功 地为外 商投 资机 电产 品加 工与 出 用 。 和《 , 一方 面 , 照 原有 法 律 , 按 一些 外
感到在国内贷款存在一定困难,因 金实 行 “ 实转 ” ,即海 关按进 口品 所 得税 税率 :对外 商投 资 企业 此 ,其流 动 资金主要 依赖 于 自有资 应征关税和进 口增值税税款等值收
所 得 按 3 %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金 和 海 外融 资 ( 3 包括 母 公 司和境 外 取保 证 金 ,企业 在 规定 的期 限 内加
目前 ,我 国并没有 专 门针对 外 税 进 口设备 免税 : 目前对 国家鼓 商投资 企业 机 电产品 出 口自成 体系 励 和支持 发展 的外 商投 资和 国 内投 技 术 都受现 行政 策鼓励 ,因此 ,这 环节 增值 税 。 些 方 面的政 策汇 集在一 起 ,形成 了 现 行关 于外 商投 资企业 机 电产 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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