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支出的税务处理你做对了吗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

步入7月,股市攀低、楼市降温、经济冷淡,唯有气温日趋攀高。
近期,为了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办法》一出台,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
其中,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只能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
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
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
“高温补贴、过节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高温补贴、过节费”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刘婷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3期随着季节的变动,单位会考虑发放员工一些补贴、过节费,如高温季节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补贴;到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时也会发放过节费(现金或实物),这些费用如何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是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还是应付职工薪酬,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等都有待探讨。
一、会计处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1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条第五款:“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先用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结余,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二、税务处理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
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
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你单位的防暑降温费都入了职工福利费-这么详细的分项说明-太清楚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你单位的防暑降温费都入了职工福利费?这么详细的分项说明,太清楚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时值盛夏,烈日炎炎,不少劳动者仍然冒着高温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企业将防暑降温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贷:银行存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随同工资一并发放防暑降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二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有些企业的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发放,而是单独发放,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防暑降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不符合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单独发放的防暑降温费,许多人认为这没什么可讨论的,因为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有的税务人员一见防暑降温费就都要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去,但笔者认为防暑降温费不一定都属于职工福利费.(一)全体职工都有的防暑降温费很多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并不管职工是否在高温下工作,或者说职工根本不需要在高温下工作,企业都会发放.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所有人都有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二)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防暑降温费有些企业只给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这是为了保护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是一种必须的支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支出,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而非职工福利,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三非货币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少企业在夏天发放饮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一)企业所得税首先,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实物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应视同销售.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大多数企业的防暑降温用品是外购的,因此不产生视同销售所得.其次,费用界定.如上所述,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二)增值税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非货币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防暑降温费,应区别处理.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则无需区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则需区分: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向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属于工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应正确区分防暑降温费的性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防暑降温礼包税收分类编码

防暑降温礼包税收分类编码
一、编码
防暑降温礼包税收编号是6864。
税收分类编码部分编码税率和会计所需实际税率不一致,可以先调用出税收分类编码,然后“商品编码编辑”界面再修改税率。
二、税收分类编码填写
1、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系统设置──商品编码”菜单项,即DAN出“商品编码设置”窗口。
2、点击工具条中的“商品编码添加”按钮,打开商品编码添加窗口,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带*号项目为必填项),其中税收分类编码项需要点击右边的“下拉框”按钮进行检索选择。
例如要开具餐费可在检索栏输入“餐饮”进行检索,或点击左侧选择“销售服务”──“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中选择餐饮服务。
如果使用检索功能查找不到对应的分类编码可换近义词进行检索(如录入“牛奶”未检索到信息可输入“液体RU”进行检索)。
3、双击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位置选择“是”并选择对应的优惠政策类型。
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持续性高温天气。
不少单位在给员工准备防暑降温物品的同时,适当发放了一些防暑降温费。
那么,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对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有人认为应计入“应付福利费”,有人认为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有人认为应区分管理人员还是车间生产人员,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作出进一步解释,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任职和受雇的员工发放的,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核算。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会计经验:防暑降温药品会计处理

防暑降温药品会计处理防暑降温用品有别于生产经营耗用的材料,其涉税问题亦分情况区别处理。
以下我们分别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防暑降温支出主要分为两大类:福利类和劳保类。
一、福利类 属于福利类范畴的防暑降温支出包括:非穿戴类防暑降温用品,如:清凉饮料、清凉食品、药品等。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福利类范畴的防暑降温用品作为集体福利支出,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防暑降温用品支出属于福利费范畴,限额内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为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于防暑降温用品是否应缴交个税的问题,应视情况而定: ?对于药品、企业食堂为员工准备的糖水等清暑食品,多在工作现场使用,因此该部分用品不用作为职工个人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清凉饮料等发予员工带离工作场所的物品,应该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以现金形式发予职工的高温津贴,属于法定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若超过政府规定的发放标准,应将超过部分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的规定,如果作业场所的温度不能降到33摄氏度以下,必须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做账实操-防暑降温费的账务处理

做账实操-防暑降温费的账务处理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补贴,是对暑期在岗的所有劳动者发放的一份福利。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1)发放防暑降温费
案例:D公司在20XX年夏季给每位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300元,其中,厂部7人,车间管理人员3人,车间工人200人,销售部门2人。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100
制造费用900
生产成本60000
销售费用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 636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准予扣除。
(3)发放防暑降温费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防暑降温费无论是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还是单独发放,均应当与发放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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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支出的税务处理你做对了吗?
酷暑季节,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很多企业都发生了防暑降温支出。
不少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都犯了难。
有的认为应发物,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有的认为发钱好,职工得实惠。
另外,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大家也有争议。
发降温费还是发放防暑用品
1、对于发防暑降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2、现场提供防暑降温用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
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
当然,有的企业可能两者同时发放。
如供电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每个月60元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清凉饮料和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
3、还要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但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好,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好,纳税人要正确进行选择,既不违反税收规定,又达到税前扣除最大化。
1、发放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可以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方式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但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还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如果企业发生的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在内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14%,那么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因此,如果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比较多,或者企业不能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为了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最好不要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而应采用发放防暑降温用品的方式。
2、发放防暑降温品: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
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并且只要是合理的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这显然对企业是最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