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高校2014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京教办[2014]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办〔2014〕11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进一步巩固多年来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
重点抓好以下任务:(一)严格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全面启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严格信息采集和学籍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款(物),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
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
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京教办函[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统计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京教办函〔2014〕37号)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4]85号)要求,结合我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内容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填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13张报表,如下所示:1. 高基111表:学校(机构)基本情况2. 高基112表:学校(机构)基本情况3. 高基361表:其他学生情况4. 高基411表:教职工情况5. 高基421表: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岗位分类情况6. 高基422表: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学历(位)情况7. 高基423表:专任教师年龄情况8. 高基424表:分学科专任教师数9. 高基431表:专任教师变动情况10.高基461表:教职工中其他情况11.高基511表:校舍情况12.高基521表:资产情况13.高基522表:信息化建设情况二、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新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培训课件将由教育部信息中心通过“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发布,请自行登录下载。
三、统计时点2014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统计时点是本学年初,即本年的9月1日。
统计时期是指上学年度即2013年的9月1日至2014年的8月31日。
四、报表填写1.各单位使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统计信息,经统计软件中“数据校验”功能校验无误后,进行数据审核,只有通过数据审核的报表才能够进行“数据上报”,将本单位数据生成上报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民[201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京教民[2015]2号)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4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已经市教委2015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结果参加2014年办学状况年检的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83所,包括10所民办普通高校、5所独立学院及68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市教委委托专家组对学校提交的自查报告、办学状况调查表及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委派联合专家组对47所学校进校考察,具体结果如下:72所学校年检结论为通过,3所学校基本通过,4所学校暂缓通过,4所学校不通过。
(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年检结果的使用(一)对于年检结论为通过的学校,准予在2015学年-2016学年招生。
(二)对于年检结论为基本通过的学校,要求在一年内限期整改,积极制定转型发展规划,接受市教委专家组对学校的办学指导,在整改期间准予招收非全日制学生。
(三)对于年检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要求在一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生活动。
学校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要求,准予恢复招生。
(四)对于年检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要求停止招生活动,加紧处理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五)对于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内涵发展、特色明显的学校,进一步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大力宣传办学经验,树立典型,并与市财政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资助挂钩,在资金支持方面重点倾斜,从正面引导学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
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通知

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通知一、报名条件(一)报名须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3]15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关政策说明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考试和招生;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艺术类专业。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报名资格现场确认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网上提交报名申请时间:2013年11月9日8时至12日20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时间为10月11日8时至14日20时)网址: 或第二阶段: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考生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时间:2013年11月17日8时至20日20时网址: 或缴费标准及网上缴费系统支持的银行见附件1。
第三阶段:报名资格现场确认时间: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11月30日前自行安排。
地点:应届毕业生到学校所在区(县)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具体地点由学校通知;社会青年原则上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在职职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
北京市民办高中招生政策

北京市民办高中招生政策
北京市民办高中招生政策是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北京市教委的要求制定的。
具体的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生对象:北京市民办高中面向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招收普通高中学生。
2. 招生范围:北京市民办高中在招生时主要面向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学生,即居住证在该区域的学生优先录取。
3. 招生名额:北京市民办高中根据自身办学规模和条件来确定招生名额,每个学校的名额可能有所不同。
4. 招生政策:北京市民办高中的招生政策包括面谈、考试和综合评价等多个环节。
具体的招生政策根据各所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
5. 入学条件:北京市民办高中的入学条件主要根据学生的初中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面试表现等来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和潜质,以及较好的综合素质。
总的来说,北京市民办高中的招生政策是根据教育部门和北京市教委的规定来制定的,主要考虑学生的居住证情况、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来确定学生的录取。
这些政策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多多样化的学校选择,并提高教育质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社[200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2002.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社[2002]5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积极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民办教育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规格高等教育的需求,根据《高教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对照本办法制定出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相关设置标。
2002年3月7日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教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海淀区2014年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京教函[2014]44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海淀区2014年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京教函[2014]4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771f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49.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海淀区2014年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海淀区2014年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京教函〔2014〕443号)
海淀区教委:
你委《关于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增加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请示》(海教报字〔2014〕220号)和《关于增加2014年高中招生计划的请示》(海教报字〔2014〕2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你区加大布局结构调整,同意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翠微学校2014年增加招生计划40人。
二、为保障清华大学附属中学马约翰班运动梯队建设,同意该校2014年增加招生计划3人,用于招收3名特长生。
三、为满足学生升学需求,综合考虑你区实际情况,同意你区2014年增加民办高中招生计划899人。
其中,清华育才实验学校50人,清华志清中学60人,建华实验学校104人,尚丽外国语学校160人,中关村外国语学校160人,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165人,科迪实验中学60人,一零一实验学校40人,理工附中分校20人,人大附中分校50人,师达中学40人,北外附校120人。
四、你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有关招生政策,妥善组织好计划落实工作,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结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4]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2367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e.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4〕2号)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的教育发展任务和目标,积极探索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我市人民群众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区域教育资源,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招生计划编制和招生政策(一)2014年本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8.6万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约5.24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3.36万人。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0.5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1.4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0.7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76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
市教委负责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五年制高职和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区县教委负责安排本区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高校2014年秋季招生政策
的通告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民[20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高校2014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
(京教民〔2014〕4号)
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优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及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4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
(一)民办普通高校是指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
北京地区现有民办普通高校15所,其中本科院校2所,分别是北京城市学院(兼有高职教育、研究生教育招生资格)、北京吉利学院(2014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北京吉利大学基础上建立并更名,实施本科教育并兼有高职教育招生资格);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2014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由原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更名)等8所学校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等5所学校为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
2014年,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8所高等职业学校和北京吉利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其余民办普通高校均无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
(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质。
三、有关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政策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2014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有66所(学校名单附后)。
(二)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