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代理意见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原告/被告代理人,就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情概述
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或被告,视角色而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路段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是由于被告(或原告,视角色而定)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明确划分了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或原告)负有事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
二、侵权责任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或原告)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损害赔偿请求
基于原告的实际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等,均有相关单据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支持。
恳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对上述损失进行全额/相应比例赔偿。
四、法律责任承担
鉴于被告(或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明显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故请求法庭在判决中彰显公平正义,有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审理此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实际代理意见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详细撰写。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本模板】

交通事故代理词导读: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说明代理人和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3.代理意见:例:一、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4.结尾: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在大家的生活中,对于交通事故是越来越常见的一件事情了,因为驾驶人的不安全驾驶或者是违章驾驶的情况的话是非常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进行权利维护的时候,我们选择以诉讼方式为之往往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在诉讼中需要准备诉讼代理词,现在,的小编就来告诉你怎么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既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本案正是由于被告汪宏伟违章行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三个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可以证明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案被告***作为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员:我接受本案原告杨**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2018年3月26日,原告诉被告王*、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承办法官杜继霞的主持下,自愿平等协商调解结案。
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进一步的自愿平等协商,就原告的鼻子和牙齿的后续治疗赔付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可以直接证实,被告王*中、王*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其鼻子、牙齿受到损伤且必须后续治疗表示认可。
二被告均对协议内容签字、按手印。
协议的内容是二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调解协议中体现的牙齿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有事实根据。
通过原告交通事故病历中郑州大学洛阳中心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螺旋CT 扫描报告单影像号: B1705260 显示,原告双侧鼻及上颌骨额突多处骨质断裂,断端分离错位,鼻中隔前上缘局部骨质连续性中断。
邻近软组织肿胀,鼻中隔*偏,双侧中鼻甲气化。
由此可见,原告的面部、鼻子、上颌骨额突及周围组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原告治疗牙齿的门诊部病历显示,原告11 牙唇向位近中扭曲,12 牙舌侧位,11,12,13,21,22,23,与下颌咬合无接触。
根据医疗常识,以上牙齿系上排正中间六个牙齿牙根与上颌骨相连。
交通事故外力致使原告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邻近软组织肿胀,势必会伤害到相对较为突出的上排牙齿。
本次后续医疗费正是上排正中间六颗牙列不齐进行的隐形矫正产生的必要费用。
三、调解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质疑。
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其与被告王*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直到2018年12月22日,被告王*对原告的治疗牙齿行为没有异议,由于被告王*看到医疗费无法医保保险以及费用较高,删除原告微信后拒赔。
被告代理人称二被告其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受到引诱,签订调解协议,实属荒谬,毫无根据。
四、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了事故的基本事实;2022年4月23日22时12分许,被告**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N356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向北左转弯的***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不承担责任。
被告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药费。
门诊票据三张,金额分别为1287元、165.63元、2532.66元,共计3985.29元,住院票据一张,金额为3977元,合计元。
2.误工费。
根据《人参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的规定;3.护理费;4.营养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交通费。
酌情主张3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承办马某等人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指派董润桃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2017年7月22日XX时XX分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XX道与X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
2017年7月31日,经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
据贾某供述“车是濮阳XXXX公司(以下简称“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的,行驶证上是李某某的名字,贾某是公司的司机。
”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史某系原告的亲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二、本案应当先由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查,肇事车辆陕AXXXXX 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关于起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可能要涉及什么类型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关系呢?本文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在日常生活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法律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138.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2011年度某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2.77元。
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02.77元×25天×2= 5138.50元(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代理词 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主张营业损失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F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与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本案争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20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Y驾驶车牌号为X小型汽车在X 省X市X县X大道与原告X驾驶车牌号为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
根据X省X市公安局X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Y负全部责任,原告X无责任。
原告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每月车辆租赁费用4000元,日营业收入平均金额为500元,因车辆维修造成停运15天,原告向被告主张车辆营运费以及停运损失费。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合理的营运损失,侵权责任人应当赔付。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我方主张营运损失合理,主要依据如下:1、我方车辆的驾驶证上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从业资格证,原告从事交通营运活动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营运的主体资格。
2、原告实际从事营运活动。
原告与车辆租赁公司有车辆租赁合同,并一直有营运活动,平台导出的车辆营运收入流水上有记录。
3、车辆停运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全责,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我方车辆的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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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XX的申请,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8月13日,被告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鹤峰出发前往太平集镇,在鹤峰县城连升桥头时搭乘原告XX。
当日18时许,车辆行驶至325省道305Km+600m处时,因被告驾车未确保安全时速,导致车辆在转弯过程中侧翻,导致原告受伤。
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认定:“XXX驾车未确保安全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XXX驾车及乘坐人未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在本起事故中,XX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X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XX 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由此可见,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人民
法院的支持。
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后,雇请鹤峰县中心医院的救护车送其到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的时间是172天。
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的母亲和爱人轮流护理。
出院后,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综合赔偿指数为23%;后续治疗费用预计需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同时预计需再次住院治疗壹月时间。
”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6条、第20条、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70218.79元。
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总共70218.79元,有医院开具的收费凭证为据。
2、误工费23917.35元。
原告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172天,加上司法鉴定的再次住院治疗30天,共202天,按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规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43217元计算,误工费为43217÷365×202=23917.35元。
3、护理费20200元。
按当地护工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为100×202=20200元。
4、交通费1600元。
鹤峰县中心医院的救护车送原告到恩施的费用1200元,从恩施出院回鹤峰包XXX的车4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20200元。
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湖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0元,100×202=20200元。
6、残疾赔偿金114319.2元。
原告34岁,按2015年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计算20年,乘以综合赔偿指数23%,残疾赔偿金为24852×20×23%=114319.2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93997.4元。
原告的母亲XXX58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没有其他扶养人,按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1元计算20年,乘以综合赔偿指数23%,16681×20×23%=76732.6元;原告的女儿XXX9岁,有原告和其妻子两位抚养人,16681×(18-9)×23%÷2=1726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93997.4元。
8、后续治疗费12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为证。
9、司法鉴定服务费1660元,有鸿翔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发票为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原告精神上的打击以及给原告身体造成的伤害是无法衡量的,原告主张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3112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代理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