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69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黑建函[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建函[2009]205号)各市(地)建(委)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我厅制定了检查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迎检准备,并将自检情况和迎检联系人速报省建设厅科技处。
在迎检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王首良联系电话:*************附件: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二OO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现制定如下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增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督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三)督促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建设部和省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四)总结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质[2009]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第1518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第15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经相关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6日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前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引导,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前期工作、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
本导则由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邮编150010,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本导则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研究所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唐榕滨孙蓬鸥宿明哲张海峰徐伟李子军王文英赵东远姜海洋郑志平宋常君沙立军曹国庆杨镇岳晓晶吕旸姚可忆薛丽丽阴雨夫石开明邢海滔周坤盛科研孙力斫李达理马海韬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徐秋芳孙勇陈建华许海春尹冬梅张宇尚庆海崔林李弘范李晓静赵云鹏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前期工作4.基础类改造4.1 外墙保温及粉刷4.2 屋面保温及防水4.3 楼道公共部位整修4.4 给排水设施4.5 供电设施4.6 道路交通4.7 供气设施4.8 供热设施4.9 小区照明4.10 消防救援及设施4.11 小区安防设施4.12 小区通信设施4.13生活垃圾收集及公厕修建4.14 线缆梳理5.完善类改造5.1 景观绿化5.2 加装电梯5.3 无障碍及适老设施5.4 停车库(场)5.5 电动助力车及汽车充电桩5.6 文化休闲设施5.7 体育健身设施5.8 其他设施6.提升类改造6.1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6.2 智慧化改造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1 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下简称:小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黑建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黑建科[2009]1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和《黑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经研究,定于4月底起重点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抗震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重点突出民用建筑工程涉及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2.2009年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3.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的实施情况;4.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5.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黑建质[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13〕1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迎接住建部即将开展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监督执法检查,省住建厅决定2013年开展两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次检查以迎接住建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国检为主要目的,检查的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时间拟于于5月中旬至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将随机抽查各市(地)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哈尔滨市地铁工程,每个市(地)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4项(不含地铁工程);每个地市抽查1-2个县,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同时,每个地市另抽查1-2项乡镇规模以上建设工程。
第二次检查为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的工程覆盖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时间为8月至9月,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工程数量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1.各市(地)贯彻省住建厅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情况,特别是落实加强企业质量行为监管、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3.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质[2008]4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8.22
【实施日期】2008.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建质[2008]4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及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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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1.02
•【字号】黑建科〔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2017
年第二批)的通知
黑建科〔2017〕10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指导和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2017年第二批)》(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现予以发布,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推广目录》的宣传工作,组织建筑设
计和施工单位积极选用《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在应用过程中,《推广目录》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和技术负责单位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技术服务,完善相关配套技术和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黑龙江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2017年第二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DB23/ -2014主编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2014,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
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B23/(702~716)-2002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月日前言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内容,新编了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给排水规定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给排水规定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作出了规定。
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市政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沟槽开挖与回填、给排水管道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不开槽施工、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季节性施工、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
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它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31号,邮编:150010,Email:szjsyx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