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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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引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深交所积极推动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本文将分别从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两个方面,对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试点办法1. 试点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发展受限。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2. 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具备正常经营状况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2)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承销机构准入要求(1)承销机构须在深交所注册登记且具备中小企业专业服务能力。

(2)承销机构需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3)承销机构需具备较强的信息披露能力和服务意识。

4. 试点期限和申报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期限为三年。

试点业务由企业向深交所进行申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发行。

二、业务指南1. 定位和目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

其定位是为了填补中小企业融资空白,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工具。

2. 业务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承销商、投资者三个主体。

其中企业是发行债券的主体,承销商是债券发行和销售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是买入债券的主体。

3. 业务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申报:企业向深交所提交私募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深交所审核:深交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发行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对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进行批准,并颁发发行准许证书。

(4)承销和销售:企业委托承销商进行债券的承销和销售工作,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5)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债券可以在深交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债券。

中证协发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成效业务试点办法

中证协发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成效业务试点办法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

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办法及规范两篇篇一: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一条根据证监会的批准,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发行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中小企业定义;2. 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4. 具备明确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5. 具备偿还债券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格投资者;2. 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

第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文件应当包括发行公告、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函等。

第四章交易第七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挂牌、场外交易等。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代码为SME。

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所开市时间。

第五章披露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所挂牌公司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或交易所挂牌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监管,完善市场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1.背景1.1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1、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 期限在三年以下(上交所)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1.2出台时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5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1.3试点地区1、第一批: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2、第二批:湖北、重庆3、第三批:山东1.4承销资格6月6日,经过证券行业协会的专业评价,20家券商获得了全国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中信、海通、华泰三大券商目前未承销一单,而中小券商较为积极,国泰君安承销最多。

目前通过获得承销资格的券商共计38家。

1.5发行情况6月7日和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首批分别通过了9家和10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截至8月2日,上交所共受理了上海同捷科技、新丽传媒、江苏华东镀膜玻璃、北京航材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等39家企业的私募债券备案申请,29家通过备案,16只债券完成发行。

通过备案的29只私募债券备案总金额为27.55亿,规模最小的为2000万元,规模最大的为2亿元;期限最短的为1年,最长的为3年;其中17家为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10.16•【文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9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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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20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
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
(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公司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说明;
(二)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业务规则;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决议;
(四)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证券公司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

通过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第三章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调查;
(六)所募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若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应遵循审慎原则,履行必要的立项、内部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在内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
(三)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归入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第四章债券承销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与发行人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承销方式和承销费用;
(三)发行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
(四)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五)私募债券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六)募集资金的用途;
(七)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具体标准;
(八)私募债券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九)私募债券增信措施情况(若有);
(十)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保密条款;
(十二)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协助发行人制作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以及变相公开方式承销私募债券。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对在承销活动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协助、指导和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控机制。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和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范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承销协议等业务档案的管理。

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5年。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或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证券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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