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ETF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ETF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2.08•【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ETF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办理债券ETF的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特制定此指南。
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ETF业务指南一、产品概要本指南只针对采用现券申赎的单市场债券ETF。
现券申赎是指申购赎回篮子中全部为本所上市交易债券,其运作模式与单市场股票ETF类似。
单市场债券ETF是指跟踪沪市债券指数的ETF,或虽然跟踪跨市场指数但基金公司通过抽样复制技术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本所上市交易债券的ETF。
投资者可申报债券ETF基金份额进入债券质押回购库,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其折算率由登记公司具体规定。
二、证券账户投资者所用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所用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同现有股票ETF,无须另行开设。
三、市场参与者持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场内以竞价交易进行基金份额的买卖,也可通过具备资格的券商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
四、发售同现有ETF发行模式,网上现金认购采用三日模式。
五、二级市场交易债券ETF比照债券,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卖出。
其它交易方式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同现有股票ETF。
本所为债券ETF开设的代码段为511***,发行、申赎、交易相关的具体代码规则与单市场股票ETF相同。
六、申购与赎回(一)申赎模式现券申赎的基本流程与单市场股票ETF相同。
投资者使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现券(及一定比例的现金替代)进行申赎。
对托管在银行间市场的双边挂牌债券,需办转托管到交易所市场后方能用以申购ETF份额。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化,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2. 私募债券:指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3.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指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二章试点内容第四条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可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第五条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中小企业的市值小于500亿元人民币;2. 中小企业具备一定规模、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评级;3. 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及相关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第六条试点程序1. 试点企业应申请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并提供相关资料;2. 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专业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核;3. 核准通过的试点企业可开展相关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七条风险管理试点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报告监测试点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测。
第九条法律合规试点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债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条相关政策支持试点企业获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随时终止试点如发现试点企业有违规操作或存在严重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随时终止该企业的试点参与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

第九条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存在高比例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可能 造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稳定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其经营、融资环境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有息债务余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且速动比率小于 1;
(二)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有息债务与净资产比例均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30%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报告期内有息债务增长幅度较大 的原因及相关财务指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并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确定 公司
(二)发行人开展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形成的拆借款项;
(三)发行人受政府委托或者授权,作为区域内借款主体向政策性银行统一贷款后,转贷给区域内其他国有企 业形
成的应收款项;
(四)发行人按照所属集团公司资金归集要求,向集团或者集团财务公司进行日常资金归集形成的应收款项;
(五)发行人属于合作开发项目的参与方,因联合开发项目对项目相关方的资金拆借款项;
第二章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显示存在失信情形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 事件起因、进展情况及其对自身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影响。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对本次债 券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前款规定情形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大的,发行人应量化分析本次债券偿付资金来源,细化偿债安排,并充 分说明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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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所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额度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每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五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就上述事项作出重要提示。
第六条本所为证券公司短期债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已经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自办发行。
第八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的登记、结算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在证监会核定的额度内发行;
(二发行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公司短期债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证监会有关额度核定文件及发行人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五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协议(若有;
(七信用评级报告(若有;
(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若有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短期债可以一次备案,分期发行;分期发行的,应当在首次备案材料中提供发行计划。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短期债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短期债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对一般由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债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发行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指定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募集资金及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证券公司短期债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
(四本期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债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五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若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监管机制以及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七证券公司短期债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八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九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若有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十证券公司短期债担保情况(若有;
(十一证券公司短期债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发行人对本期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承诺;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在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1年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备案程序,参照适用本所关于债券发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七条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注册资本实缴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七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债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短期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四章转让服务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短期债采取现货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本所转让前,发行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一证券公司短期债登记证明文件;
(二证券公司短期债基本信息材料;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的现货转让适用本所债券交易相关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转让申报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证券公司短期债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当在本
所网站专区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证券公司短期债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务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在证券公司短期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本金兑付、兑息事项。
第六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承销商、增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其做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终止为证券公司短期债提供转让服务。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短期债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不低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