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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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案例比赛

保险 案例比赛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的案例比赛的示例: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某个城市拥有一家大型餐厅。

为了确保自己的资产安全,他决定为餐厅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问题描述:
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等。

他感到很困惑,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保险,以及为什么要选择这种保险。

解决方案:
为了帮助李先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他采取以下步骤:
分析风险:首先,李先生需要分析自己的风险,包括他的餐厅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他确定需要购买哪些类型的保险。

研究保险产品:接下来,李先生需要研究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了解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和免赔额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专业人士:为了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符合需求,李先生
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

他们可以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为他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制定保险计划:在了解了自己的风险和保险产品的信息后,李先生可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多种类型的保险,以确保他的资产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最后,李先生需要定期审查自己的保险计划,以确保它仍然符合自己的需求和风险状况。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餐厅扩张或法律要求发生变化,他需要相应地调整保险计划。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一份全面的商业保险计划,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通过与专业的保险顾问合作,他确保了自己的保险计划既全面又符合自己的需求。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

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不担心!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

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

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

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K:怎么会呢?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

99个保险学案例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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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

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认可。

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付给谁?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

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

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

林勇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虽然没有写明妻子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是徐某。

后来他与徐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妻子”为受益人值的数徐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徐某来领取。

被保险人在投保可以指定除己之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填写受益人时,最好直接写出姓名,以证实受益人的身份。

案例3 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

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

1998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

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

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

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受益人是王的父母。

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核心问题是法定受益人在时间的界定上是指投保时,还是指王某婚后。

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在“受益人”栏填写“法定受益人”是符合规定的。

本案法定受益人的涵盖内容在投保时与出险时确实发生了变化,但应属于受益人范围的自然扩展,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出具通知无关。

受益人与投保人无必然关系,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情况而定,赵女士享有保险金分割权。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给付的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赵女士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应由双方当事人均等继承。

”案例4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199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平安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

王某的父母于1996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在外公家里。

1998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二人双双身亡。

根据少儿平安健康险条款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3万元。

几乎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诉至法院。

由于按寿险理赔中“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查)即假定为年幼者后死亡”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后死亡,王母先死亡而不能作为继承人,王父才可以全额领取保险金。

若假设二人死亡顺序并非如上所述,而是相反,即王某先于其母死亡,则保险金赔付就变成:王某的父母享有相等的继承权,王母领取一半保险金的权利又因为她的死亡而转由她的父母(即王某的外公、外婆)继承。

由此,则王某之父、王某外公可各获得保险金15000元。

案例5: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 保险金额15,000元, 保险费25分,保险期限30天, 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000元, 伤害给付7500元至15,000元不等, 列表载明。

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 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 并签姓名, 连同保险费25分, 邮寄保险公司即可。

被保险人霍克于1969年10-11月间接到此项传单, 将传单上的上半截扯下, 照其指示填具姓名各项, 并附25美分邮寄出。

保险公司于11月13-14日之间接到此申请, 经审查后作出保险单, 载明11月21日生效, 寄与霍克。

霍克于11月15日因车祸死亡, 其受益人请求保险金而被拒绝。

本案具体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所寄的传单是要约还是广告? 被保险人寄去的签单与保险费应视为投保的申请, 还是承诺? 该公司传单的文义含糊, 既说“只须付25美分填表寄出即可得15,000美元的意外伤害保障”, 又说“立即填表寄出……到明天可能就太迟了”等, 这样以一个普通人寻常合理的想法, 自然必定期待此项保险以填寄表格及支付30天的保险费25美分生效。

法院依“合理期待”的学说, 判决保险人的传单为要约, 被保险人填具申请书并寄保险费为承诺。

案例6:纪擎诉珠海中保人寿公司150万索赔案1995年7月31日, 珠海纪迟夫妇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 二人保险金额共计150万, 并交纳预收的当年首期保险费10891元给该公司代理人Z,Z开出收据。

8月4日, 保险公司开出纪迟夫妇的体检通知书, 而纪迟夫妇已于7月31日离开了珠海。

8月6日下午, 纪迟夫妇在杭州西湖遇车祸身亡。

纪迟母亲陈涉文与纪迟夫妇遗孤3岁男孩纪擎, 向保险公司要求150万的寿险给付金未果, 于1996年1月25日向法院提呈诉状。

珠海市中级法院认为:纪迟夫妇向保险公司交纳“预收保费”, 尚未体检即离开珠海, 致使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作出是否承保或采取何种方式承保的意思表示, 故而该保险合同关系并未建立, 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支付150万元保险金的主张因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保险公司最后从人道主义出发, 按两被保险人不需体检的最高保额共30万给付保险金。

(通融给付)案例7:黄昊诉深圳平安保险公司40万元索赔案1996年7月30日, 原告黄昊之母吕萍向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长寿保险20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 并填写了投保单(未交费)。

8月7日, 吕萍按深圳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了体检。

8月8日夜, 吕萍被其夫黄雷派人谋害致死。

8月9日, 保险公司业务员到吕萍家收取保费15160 , 这笔钱由吕萍母亲代缴。

8月12日, 保险公司在不知吕萍已身故的情况下核准投保单, 8月14日,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随后,投保人吕萍指定的受益人黄昊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法院最后认为, 投保人吕萍在平安保险公司提出为自己投保平安长寿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要约后, 在平安保险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前已经死亡事故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未成立, 投保人,即合同一方已不存在。

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黄昊要求平安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平安公司在判决后, 立即向黄昊送去公司职工自发捐款26万元作为他今后生活及教育费用。

由此引发的思考:(1)对大额保单取消预收费或明文规定款项性质;(2)采取更为公平的做法:借鉴国际惯例,对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如果按照正常承保条件是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追溯至投保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经核保需加费或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3)或者,与投保人约定,在保单签发前的保险事故(尤其是意外事故)给予一定金额的赔付。

案例81998年4月,安全乡政府决定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各村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

5月上旬,平安保险公司多次来安全乡商谈投保之事。

5月20日,平安公司为安全乡办理投保手续,每户只需交保费7.5元,保额为2500元。

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交清。

随后,平保又向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签发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并盖上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7月20日前,平安方面多次到安全乡政府催讨保费,乡负责人许诺在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付部分保费,棉花上市(11月)全部付清。

但是没想到,1998年盛夏的惊世洪灾到来,7月24日深夜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全部被淹。

灾情非常严重,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援助还远远不够。

这时,安全乡的农民想到了保险理赔。

乡政府要求平安公司派人勘灾理赔。

9月24日,平安保险公司以安全乡未交保费为由,向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10月5日,安全乡灾民将平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经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应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明确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的委托保险代理人安全乡政府签发了家财保险单。

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全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

对投保人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讨或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

但是,原告是否交纳保费和是否按约定交纳保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保险期限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否则,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1998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安乡县安全乡曾贤辉等6549户承保农民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利息35000元。

案例9:1996年4月,某厂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同年8月该厂又将这辆车转卖给了吴铭,吴铭当时就将车款付清,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随后,吴铭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始跑运输。

作为被保险人的某厂,对于车辆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告知吴铭要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批改手续。

10月的一天,吴铭在驾车营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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