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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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已组织印制了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近来,陆续发现有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制厂未经我部允许擅自编印《手册》,并向各地劳动部门兜售;也有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自行同一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刷厂签订了印制《手册》的合同。

这些伪造的《手册》质次价高,不符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为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利于职工跨地区流动,《手册》的印制质量必须要达到防蛀、防潮、防伪的要求,以便长期保存。

《手册》的管理使用办法必须统一,避免各地自行印制给管理工作造成的困难。

《手册》必须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部劳办险<1992>15号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两个通知的要求,做好《手册》的订购和使用工作。

未经我部允许,不得自行更改《手册》内容,不得自行印制和订购伪造的《手册》。

如发现兜售伪造《手册》,请及时报我部保险福利司。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结束——。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11846-T-316,。

本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辽宁省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山东省临沂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部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的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标准。

本部分给出了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重要的基础概念,适用于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政策制定、学术研究、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建立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

《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

我国按照统帐结合的方式,建起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社会保险法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予以了明确。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保险保险提出了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为重点的要求。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然建立。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用语予以统一和明确定义,防止歧义和误解。

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

经过近几年积极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从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养老保障,并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步入常态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稳步增长,企业年金制度参保对象逐步扩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浙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促进公平、规范统一、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参保,强化政策统一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分担机制,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强基金统筹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省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及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统一归集、统一下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建立省与市县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省级统筹目标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考核。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参保登记 .. (6)第三章申报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征缴管理 (30)第五章账户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六章关系转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待遇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待遇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退管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章基金财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第十一章统计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传真: (010)84222731电子邮件地址: yanlixia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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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关于成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下达了国家标GB/T 34413-201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的修订任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浙江省湖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
本标准于2014年开始研制,2017年正式发布实施。

本标准是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体系中重要标准之一,主要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方式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层面相继发布提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文件,全国人社系统大力推进行风建设,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办事材料大幅精减,社保经办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新的服务形式和手段不断涌现,原有的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现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需要,需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从而更好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优化服务结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品质和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三、修订原则
1、延续性原则
标准修订过程中,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但总体框架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2、协调性原则
标准的修订内容与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对标准化建设要求协调一致。

3、适用性原则
标准的内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切合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四、标准的修订过程
1.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成
立。

2.201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北京召开2019年社会保险标准制修订工作启动会,安排部署社保标准修订工作,明确各工作组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等工作要求。

3. 2019年8月,修订工作组牵头单位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草拟并反复讨论形成初步修订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安排工作进度,为下一步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4.2019年9月26日-27日,修订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专家在重庆召开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

会议明确了工作方案,分配了工作任务。

同时对下一步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议一致认为此次修订以尊重原国家标准总体框架为基础,改动不宜太多,主要围绕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人社部最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微调和补充。

5.2019年10月,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任务完成修订工作。

同时,修订工作组就原规范中的第4章"待遇核定"和第7章"信息管理"因存在与其它规范重复等问题,向部中心请示报告后原则同意删除。

6.2019年11月,修订工作组汇总各成员单位修订内容形成待遇支付服务规范标准讨论稿(第1稿),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收到成员单位意见40条。

7.2019年12月-2020年2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各成员单位第一次的修改意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完善,形成待遇支付服务规范标准讨论稿(第2稿)并再次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收到成员单位意见28条。

8.2020年3月,修订工作组根据各成员单位第二次的修改意见和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专家,对标准内容进一步完善,各成员单位对标准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最后形成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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