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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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1-2

国际贸易法1-2

国际贸易法1-2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犹如一套精密的规则体系,规范着各国之间商品、服务和资本的流动,保障着贸易活动的公平、有序和可预测性。

国际贸易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从货物买卖到知识产权保护,从运输和保险到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核心部分。

在这一领域,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关于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也日益重要。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创新成果的保护成为了各国关注的焦点。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在跨国贸易中如何保护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传播。

运输和保险方面,国际贸易法为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风险分担提供了准则。

不同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和陆运,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保险条款则为可能出现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提供了经济保障。

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法的关键组成部分。

当贸易纠纷发生时,各方需要一个公正、高效的途径来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法提供了多种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仲裁由于其灵活性和专业性,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和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演变而来。

早期的国际贸易主要依赖于习惯法和商人之间的惯例。

随着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重要机构。

它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协议,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

这些规则不仅促进了贸易自由化,还为成员国家之间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平台。

然而,国际贸易法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对国际贸易法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

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二)[1]本月修正版

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二)[1]本月修正版

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二)4.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二)1. WTO和国际贸易规则1.1 世界贸易组织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是负责制定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WTO的成立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目前,WTO拥有164个成员国,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经济体。

1.2 WTO的基本原则和功能WTO的工作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不做任何国别歧视的区别对待。

- 国民待遇原则:即将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平等对待,不给予本国企业特殊优惠。

- 无限制贸易原则:即采取非歧视性贸易壁垒措施,不设定数量限制或出口补贴等贸易限制。

- 公平竞争原则:即禁止不公平竞争行为,如倾销、反倾销等。

- 透明度原则:即成员国应向WTO提供相关贸易信息,并充分公开。

WTO的功能主要包括:- 制定贸易规则:WTO负责制定和修改国际贸易规则,例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

- 解决纠纷:WTO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成员国通过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 监督合规:WTO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WTO规则。

- 提供技术援助:WTO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参与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 促进谈判:WTO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谈判,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2. 禁止补贴和反倾销措施2.1 禁止补贴规则WTO禁止不当补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秩序。

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三大类:禁止性补贴、补偿性补贴和无界定补贴。

- 禁止性补贴:指那些明确对进口产品提供补贴的措施,如出口补贴。

- 补偿性补贴:指为了弥补生产成本上升、自然灾害等因素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而提供的补贴。

- 无界定补贴:指那些既不是禁止性补贴,也不是补偿性补贴的补贴措施。

WTO规定成员国对于禁止性补贴必须予以制止,对补偿性补贴需要进行合理限制或执行条件,对无界定补贴则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时授予受益者适当的权力。

中国国际贸易法

中国国际贸易法

中国国际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一部旨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贸易秩序、保护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

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再次进行修正,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后,确立了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等原则,并奠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自1996年12月起,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同时自主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这些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充分发挥汇率、税收、关税、金融等经济杠杆作用的外贸管理体制和调控体系。

国际贸易法打印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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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与公平,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贸易法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法的中心与核心。

它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协议,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并解决贸易争端,起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原则
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各国应该相互降低贸易壁垒和限制,实现自由贸易。

国际贸易法还包含了非歧视原则,即各国在对待进口产品时不能歧视其他国家。

第四章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贸易关税是各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根据国际贸易法,贸易关税应该逐步降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等,它们是各国限制贸易的措施。

第五章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各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调解和裁决,以维护贸易的公平和稳定。

第六章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法正面临着新的发展和挑战。

如何平衡各国的利益,解决不同国家间的贸易纠纷,将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关键问题。

国际贸易法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贸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和原则,各国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的贸易关系,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目录、第一、二、三章

国际贸易法:目录、第一、二、三章

C、缔约当事人跨越国境
D、缔约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境内
3、H国未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M国参加了该公约并且未做任何保留。
现M国一家企业与H国的一家公司签定销售合同,并约定适用M国的法律。如果该合同发
生纠纷,法院判决应适用(
)法律。
A、仅适用M国法律 同公约 》
B、既可适用M国法律,又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11 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2、渊源 (1)判例法:有无数的判例构成的总体。 (2)成文法: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但要经过判例采用才能发挥作用。 (3)习惯:在英国的法律中作用非常小。 3、分布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 亚、中国的香港地区、菲律宾、斯里兰卡、南非。 4、主要特点 (1)判例法是其最显著的特点。 (2)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 (3)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买方责任:
第三节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特点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 术语 1、卖方的责任: 2、买方的责任: 3、注意问题: (二)CIF术语 1、卖方的责任: 2、买方的责任: 3、注意问题: (三)CFR术语 使用以上三种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四)FCA、CIP和CPT与FOB、CIF和CFR的比较 1、相似之处: 2、区别: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八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 政府对贸易的管理 第十章 贸易管理的国内法 第十一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第十三章 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 第十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知识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知识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知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商务部的工作人员,掌握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论述。

1. 国际贸易基本原则国际贸易以自由、公平为基本原则,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GATT为跨国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框架,确保了关税的合理设定和非关税限制的限制,并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

1.1 关税关税是国家对进口和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

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对不同商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关税配额。

此外,关税障碍还包括进口配额、关税配额和最惠国待遇。

1.2 非关税限制非关税限制主要包括配额限制、贸易配额、进口许可证和技术壁垒等。

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各国贸易政策,了解不同非关税限制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应关注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等技术壁垒,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 自由贸易协定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和规定。

自由贸易协定是一种国际贸易合作形式,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各国贸易提供便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为自由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1 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是一组国家或地区在贸易问题上达成的协定。

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和规定,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等。

2.2 双边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贸易协定。

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双边贸易协定的具体规定,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促进双边贸易合作。

3.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框架内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3.1 协商和调解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最早的阶段是协商和调解。

商务部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协商和调解能力,以解决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并促进各方重新恢复合作。

1-2 国际贸易的分类

1-2 国际贸易的分类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相同点(一般了解)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不同点(重点掌握)
一.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相同点 都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 过程大同小异 经营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利润
二.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不同点 对外贸易困难比国内贸易困难多 对外贸易比国内贸易更复杂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风险大
1.对外贸易困难比国内贸易困难多: 语言不同 法律,宗教,风俗习惯不同 贸易壁垒多于国内贸易 市场调查困难
2.对外贸易比国内贸易更复杂: 各国的货币与度量衡差别很大 海关制度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 国际汇兑复杂 货物的运输与保险
3.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风险大: 信用风险 商业风险 汇兑风险 运输风险 价格风险 政治风险
5.按照贸易是否有第三者参加分类 直接贸易(Direct Trade):商品生产国和商品消 费之间直接进行商品买卖的贸易 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商品生产国和商品 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商品买卖的贸易 转口贸易(Entreport Trade):在间接贸易中对第 三国而言的贸易行为为转口贸易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分类
1.按照货物移动方向分类 出口贸易:将本国生产加工的商品运往他国市场销 售叫做出口贸易或输出贸易。 进口贸易:将外国的商品输入本国市场进行销售叫 做进口贸易或输入贸易。 过境贸易:若甲国经过乙国国境向丙国运送商品, 对乙国来说就是过境贸易。
2.按照货物是否进出国境和关境分类 总贸易: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的国家 专门贸易:在以关境(customs frontier)为标准 划分进出口的国家 关境是关税领域,是一国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域 国境与关境的关系:等于 大于 小于
3.按照商品的形式分类 有形贸易:只一个国家商品实物的输入或输出 无形贸易: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或其他非实物 形式的商品的输入或输出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一个主要区别:海关统计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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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平时作业第一次作业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2、我国友邦公司与新加坡王河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1000吨大豆的CFR合同。

友邦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王河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王河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大豆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大豆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大豆价格下跌,友邦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大豆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友邦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大豆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大豆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友邦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大豆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王河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3、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泰跃有限公司签定一份纺织品进出口合同。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996年4月30日,向议付行交单不得晚于1996年5月15日。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以后,即备货等待装船。

按计划船舶应于4月26日到港,预计29日装完;但因受天气影响,船舶延至5月1日才到港。

船到港后又连日下雨,无法装船,直至5月5日天气才转晴。

如从此时开始装船,估计5月8日可装完。

经协商,船公司同意在提单上将货物的装船日期记载为4月30日,但要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必须出具保函。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按要求开出了保函,货物于5月8日装完,船舶于同日开出。

5月9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交单议付。

买方接到货物的装船通知以后,按4月30日装船计算,却迟迟未见船舶到达。

该船直至5月15日才抵达目的港。

买方根据航程推算,怀疑装运日期不真实,后又委派律师登船查核航海日志及装货单日期,证实了其怀疑。

5月20日,开证行以提单上的装运日期系伪造为由,正式向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提出拒付。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回电称:根据UCP500第4条、第13条及第15条的规定,银行只应处理有关的单据,不应涉及货物。

而且只要单据之间表面相符,银行即应付款。

银行对于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概不负责。

单据的真实性等问题也与银行的利益无涉。

现其已提交有关单据,且满足表面相符原则,银行理应付款。

现问:(1)本案中,承运人在提单上将装船日期提前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在卖方按期装船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根据UCP500,卖方是否有其他的救济手段?(3)卖方提出单据的真实性与银行的利益无涉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第二次作业4、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

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5、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

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3月15日B 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

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

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

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

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为什么(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6)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7)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s1[答案](1)不成立。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

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友邦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大豆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友邦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大豆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友邦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王河公司出具了保函。

3[答案](1)承运人将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提前,是倒签提单的行为。

(2)卖方原本可以如实告知买方货物无法如期装船系客观因素所致,从而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日期,并通知银行。

(3)不成立。

因为在买方未按约定交款赎取单证时,银行可以凭借全套单证,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可以通过拍卖货物来收回其已垫付的款项。

但是,如果单据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银行显然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4)不成立。

卖方所援引的UCP500的上述各条,均是只有银行才能援引的免责事由,属于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

根据UCP500的规定如银行经合理的表面审核后,未能发现单据的真实性问题,则即使日后发现单据确实存在真实性问题时,银行仍可援引上述条文,概不负责。

但是,如银行在审单期间即已发现单据本身或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银行完全有权拒付4、答案:(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

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

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5答案(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是中国和美国,而两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且本案货物也不属公约排除适用对象。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A厂3月10日的电报是向美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

由于美方3月15日复电并未完全同意中方的交易条件,对合同价金提出疑义,实质性地改变合同内容,故构成新的要约。

A厂3月19日的电报同意了美方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承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的地点B陪同成立地点。

因此,合同于1996年3月20日成立.成立地点是美国B厂所在地。

(3)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

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4)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 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5)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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