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
2017)解读
胡新维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科学技术》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GA1029—2017,以下简称2017版标准)已于2017年8月10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
为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各地规范设计、建设和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本文对标准的修订背景、结构调整情况、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解读,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该标准提供参考。
【总页数】3页(P53-55)
【作者】胡新维
【作者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37
【相关文献】
1.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浅析及场地改造方案设计 [J], 翟雪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 [J],
3.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算法设计 [J], 马丽娟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J], ;
5.《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GA/T 1772-2021)解读 [J], 吴云强;穆文浩;孙巍;舒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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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1.引言1.1 概述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在线购买考试场次的服务。
传统的考试预约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包括繁琐的预约流程、难以获取满意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而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本文将详细探讨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它的优势和未来发展的展望。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一些建议,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和运营。
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便捷地选择心仪的考试时间和地点,避免了排队和等待的麻烦。
与此同时,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也能提供更多样化的考试场次供选择,满足不同驾驶人的需求。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考试效率,减少了考试中心的排队拥堵,也为驾驶人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尽管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带来了诸多优势,但也需面对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以防止违规刷单等行为的发生。
另外,如何加强对服务平台和考场的监管,保障考试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推广和应用,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体验,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积极介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服务的不断优化,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有望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功,并为机动车驾驶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考试体验。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现状。
文章结构部分即本节内容,将详细阐述本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在目的部分,我们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包括背景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意义和优势三个小节。
在背景介绍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浅谈驾校社会化驾驶人场地考试建设

浅谈驾校社会化科目二考试系统建设姚定江西安华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场地考试政策便民化的政策逐步推行,以前由车管主管考试部门统一集中的考试模式由于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考试量,逐步下放考场时社会考试学员增加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机动车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国家级别考试,对生命安全的源头把控具有重要的关键节点,在下放考场的时候,驾驶考试部门都会做出慎重的考虑和严格的考场管理,作为我们广大驾校或驾驶培训单位,如何适应这样的发展方向,建设属于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考场,规范驾驶培训的方式,提高驾校的竞争实力,本文作者由于长期从事驾校考试场地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营,就驾校考试场地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阐述。
一、确定本地驾校是否有考试权各省交警总队驾管处对全省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建设有着统一的管理政策,根据我们驾校所在的省份,看是否有其他驾校建设的考场已经正常投入考试,如果没有,可以咨询所在支队的车管驾驶考试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下放考试权利到驾校,这个环节很重要,我们在建设中,发现有些地区虽然把考试权下放到驾校,由于管理部门为了保证考场的质量,限制本地考试场地的数量,那么后来建设的考试场地有可能不安排做考试用,驾校建设也仅仅作为内部考前练习使用。
一旦确认本地驾校可以放开去建设考试场地,那么,我们驾校下来就要考虑如何把考试场地建设起来。
二、考试场地建设用地一般在考试场地建设过程中,根据是否建小型考试车还是建大型考试车,是用原有的训练场地建,还是从新租地(或买地)建设考试场地。
(1)利用原有的训练场地大多驾校在以前的培训经营中,或多或少都有自己固定的训练场地,有自买的,也有租用的,如果所有地能满足现有的考试标准的考试要求,建议还是在原有的训练场地改造升级成考试场地。
(2)租用新场地由于以前的培训场地未能满足考试标准的要求,就得租用新的场地进行考试场地的建设,特别是大型车辆的考试场地,大多都是租用新的场地作为新的考试场地。
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

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苏公通﹝2016﹞2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投资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汽车驾驶人考试场。
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一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道路”)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场验收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考场的规划、租赁、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建为主,租赁为辅,遵循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试场点。
第五条汽车驾驶人考场设置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也要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设点、造成浪费。
第二章社会化考场建设标准、要求第六条社会化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四)建立考试场地、考场设施、考试系统及考试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等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整的工作台账;(五)配备足够的管理、工作人员,保障考场规范运行。
第七条社会化考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工作安排及监督管理;(二)为考生提供清晰完整的考试程序指引、考前免费熟悉考试环境等便利服务;(三)社会化考场所有权、管理权转移、变更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条社会化考场应当设置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区、候考区、待考区及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考试中心场地管理制度

考试中心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考试中心场地的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考试中心内所有场地的管理。
二、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1. 考试中心设场地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考试中心内的场地。
2. 场地管理部门下设场地管理员,具体负责各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场地管理员负责考试中心内场地的安全监管、设施维护、考试调度等工作。
三、场地的使用管理1. 考试中心内的场地分为考试场地和非考试场地。
考试场地仅供考试使用,非考试场地可供学习和休息使用。
2. 考试场地的使用需提前登记,并按照考试安排进行调度。
3. 非考试场地可在不影响考试秩序的情况下自由使用,但禁止在场地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4. 场地管理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若情节严重,可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四、场地的安全管理1. 考试中心内所有场地均设有监控设施,对场地内的一举一动进行监控。
2. 考试场地内禁止携带手机、通讯设备等可能影响考试安全的物品。
3. 场地管理员应加强对考试场地的安全监管,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进行。
4. 考试场地内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场地管理员应迅速组织疏散并报警处理。
五、场地的设施管理1. 考试场地内应配备合适的桌椅、灯光、空调等设施,保障考试环境的舒适性。
2. 考试场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3. 场地管理员应做好设施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场地的整洁卫生。
六、场地的维护管理1. 场地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场地的使用情况,对场地内的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2. 考试结束后,场地管理员应及时清理场地,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3. 如有场地设施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场地管理员应及时上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场地管理的考核与奖惩1. 场地管理员需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场地的正常运行。
2. 对场地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场地管理员可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场地管理员可给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xx年4月30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整理的20xx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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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
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考试场”。
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第五条申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的社会机构必须是经交警总队和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验收备案,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
第六条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
考试项目、路段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具备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条件。
(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
(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一)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候考区: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考场须知、考试员工作纪律与规定,配备电视机、视频播放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布考试业务开展范围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考试项目、评判标准,以及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2、待考区: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包括待考区、考试区),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区监控显示屏,时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3、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考试线路布置与平面设计和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4、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项目图形设计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5、科目三考试场地:考试道路、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的要求,考试场地必须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考试项目和相应的交通标识标线及信号灯。
交通标识标线及考试项目标志标识必须规格统一、符合规范。
6、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等相关信息公告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二)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统一设置考试车辆标志的通知》统一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车开展培训和考试。
(四)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
(五)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六)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实现与支队车管所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
(七)社会化考试场应配置相应的考试场地、学员休息区、档案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等配套设施;具备满足需求的停车场地;科目二、三考场及候考厅、待考厅必须全部安装高清视频摄像系统,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
(八)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吸毒史;曾经从事过车管业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无不良记录。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车驾管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通过支队车管所资质审核,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九)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实行双考试员制度,各科目考试员及社会辅助考试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具体要求进行配备、管理和培训,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兼任社会辅助考试员。
(十)自愿承担社会化考试场地和车管业务大厅的建设费用,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用;自愿承担纳入考试联网监管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和网络租赁费用。
上述硬件设备需符合支队车管所的技术参数要求。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主要提供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供支队车管所组织开展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办理授权下放的车驾管业务。
第八条社会化考试场应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审批的业务权限,开展A1、A2、A3、B1、B2、C1、C2、C5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人考试业务,业务办理范围需要调整的,须向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呈报审批备案。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的程序:(一)方案审核: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支队车管所提出申请,报送建设方案和相关资料;由支队车管所牵头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对拟建的考试场地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关于社会化考试场的设立条件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方可具备竞标资质,准予参加公开竞标,并由支队车管所在《备案登记表》(附件2)内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公开采购: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购买社会考试考场服务的对象和有偿使用费用支付方式,并由学员通过自主预约的方式自行选择考试考场。
(三)建设实施: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按照方案着手实施建设,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后向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填报《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附件3)、《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车辆申报表》(附件4)和《科目三考试道路备案登记表》(附件5),逐一登记考试场地、人员及车辆信息。
支队车管所实地对考试场地、项目设置、考试车辆及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初验。
验收合格的,准予联网验收。
(四)联网验收: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着手实施联网建设,完成后向支队车管所提出联网建设书面验收申请。
支队车管所及相关科室会同市公安局科通部门共同进行联网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进行复验。
(五)业务授权:交警总队复验合格后,向社会化考场建设方出具考试资质许可。
支队车管所根据交警总队考试资质许可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科目二、三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在总队验收合格后由支队车管所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报送建设方案时需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办理车驾管业务承诺书(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版)》(附件1)。
(四)《兰州市社会化机构申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五)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考试场总体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
(七)支队秩序部门或辖区交警大队出具的科目三考试路线审批通过证明。
第四章日常监督及管理第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支队车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安车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相关车驾管业务,自愿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