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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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沪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沪府办发 2016 16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㊁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 桩随车走㊁按需配置 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 合建为主㊁单建为辅 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㊁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 需求支撑㊁重在示范 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㊁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㊁运营服务㊁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㊁建设标准㊁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3.承担公共服务.4.电能可计量.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㊁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 企业平台 ),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 充换电企业 ),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2 (2016年第10期)(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 市级平台 ),应履行以下职责: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㊁监管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二条㊀(支持方式和标准)(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㊁管理㊁资金㊁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对专用㊁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交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标准600元/千瓦300元/千瓦㊀㊀2.对专用㊁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公交㊁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 年1000千瓦时/千瓦 年㊀㊀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㊁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二)按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 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 P 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42(2016年第10期)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2016年2017-2018年运营补贴比例50%30%㊀㊀第三条㊀(配套政策)(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1.电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 铁合金㊁烧碱(含离子膜)用电 价格.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㊁居民住宅小区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2.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二)电网企业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㊁便捷的配套服务.1.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 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等,做好宣传㊁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2.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㊁电梯㊁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3.对单独报装㊁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三)支持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1.受市交通委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级平台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后执行.对接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㊁状态查询㊁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㊁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2.为实现信息共享㊁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充换电企业应按要求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确保市级平台A P P 与企业平台A P P 的对接应用.市级平台应加强技术力量支撑,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进行全过程管理.3.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与充换电设施补贴挂钩的情况进行考核.充换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已建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平台投运后1个月内,接入基本数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4.鼓励市级平台与充换电企业开展基于运营数据的商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依双方协议确定.(四)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1.支持 互联网+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引入特许经营㊁众筹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对不具备企业平台建设能力的中小型充换电企业,鼓励其与有企业平台的充换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协商接入运营数据,并在协议中约定设施安全等责任.数据接入企业应加强充换电设52 (2016年第10期)施接入管理,确保所接入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㊁建设标准㊁设计规范.2.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管理㊁停车管理等管理秩序,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㊁人员充电及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㊁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等相关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后续维修更新养护㊁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建立合理反映各方 权㊁责㊁利 的商业合作模式.3.对早期建成的㊁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企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充换电设施改造可享受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建成后运营可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政策.(五)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㊁项目核准政策支持.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㊁停车位㊁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㊁土地㊁施工许可手续.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㊁土地㊁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㊁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3.对技术水平高㊁示范效应强㊁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㊁少占地的原则设计.4.对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国家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六)对自用㊁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㊁改建㊁扩建的城市道路㊁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㊁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㊁区(县)城市道路㊁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建交 2011 513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拓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对拥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充换电企业,支持其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第四条㊀(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推进办 )设在市交通委.充换电企业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下一年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包括拟建设施台数㊁地址㊁设备投资㊁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10期)62(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㊀(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二)充换电企业在项目(含企业平台)建成投产后,将«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并提交以下资料: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㊁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3.电费凭证.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㊁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三)市级平台申报补贴的,在将«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㊁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2.A P P 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3.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4.上年度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㊁运行分析报告.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第六条㊀(部门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印发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政策执行指导与监管,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与涉及国家能源局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二)市交通委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负责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㊁审批㊁规划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大型掘路计划的审批及小型掘路计划的指导工作,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组织推进利用道路照明灯杆建设充电设施等工作;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72 (2016年第10期)(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六)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场,搞好属地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七)华东能源监管局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环保局㊁市质量技监局㊁市消防局㊁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第七条㊀(附则)(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4月6日㊀㊀㊀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㊀㊀㊀㊀2016年第10期(总第370期)㊀㊀㊀㊀㊀㊀㊀5月20日出版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刷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网㊀㊀址:w w w.s h a n g h a i.g o v.c 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 N31G1854/D。

政府扶持基金对企业的助力

政府扶持基金对企业的助力

• 类别二: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助政策
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专项资助政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资助政策》共分4大 类,13项小类。
(图为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政策制定主体及网站简介
(图为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政策服务平台” 内可以查询到所有 黄浦区企业可以适 用的各层面的扶持 政策信息。
03上海市政府扶持资助
政策
B
U
S
I
N
E
S
S
上海市扶持资助政策
沪张江高新管委 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人保局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各部委联合
助标助张 政准和江 策和全专 。管额项
理资资 要助金 求。资 ,具助 见体标 张补准 江助分 专方为 项式按 资、比 金资例 资助资
扶持方式
资金来源
(一)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共同设立,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由市级财政与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 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各分园7亿元);各分园 所在区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 年安排合计不低于7亿元。2016年-2020年专项资金五年 累计按不低于85亿元安排,其中:市级50亿元,各分园 所在区35亿元。 (三)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可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和分园 所在区财政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分年安排。
(图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首页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政策制定主体及网站简介
黄浦区企业发展服务 平台网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

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

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沪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构建高品质服务消费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以市场驱动、标准对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上海成为服务消费的品牌资源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服务消费标杆城市。

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全面提升上海服务消费的国际知名度、品牌集聚度、商业活跃度、消费便利度和政策引领度,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

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到2027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化品牌标识度更加彰显、文化竞争力更加强劲。

旅游总收入达5500亿元左右,打造中国入境旅游第一站。

——加快建设国际知名的体育消费中心和世界一流的国际体育赛事之都。

到2027年,人均体育消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4.5%左右,服务型体育消费占体育消费的比重达到45%左右,重大体育赛事溢出效应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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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3
【实施日期】2012.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申报主体资格)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
///)”进行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企业(单位)上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第四条(使用范围)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对应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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