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令行禁不止”问题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地域和多民族特征的国家,具有复杂而独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中国的治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当代中国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和演变。
本文将深入探讨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分析其现状和特点。
1.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央政府拥有决策权、宏观管理权和监督权,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执行中央政策、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
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增加,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逐渐复杂化。
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
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地方的资源、发展水平和民情民意作出一定的调整。
这种权力分散的体制有利于保障地方的利益和促进地方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民主和参与的实现。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保持国家统一和协调发展,也需要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
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来规范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确保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不偏离中央的指示和要求。
这种权力集中的体制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方面。
在中国的财政体制中,中央政府是财政资源的主要调配者,而地方政府则是财政资源的主要使用者。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既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支持和依赖,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分税制度来向地方提供财政支持。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用于补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的成本和损失。
分税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税收收入的机制,让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和税收收入。
然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是中国政治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层级。
中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地方则是中央在不同区域内的代表,负责管理和推动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因此探讨中央地方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垂直层级体系,即各级政府之间构成了上下级关系。
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是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政府组成的三级结构。
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掌握着对地方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权力。
而地方政府职责则是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负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事务等相关工作。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如何进行分配和控制。
在分配方面,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
而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
在控制方面,中央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调整。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向中央政府汇报和请示相关权益事项,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延伸。
中央政府的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
同时,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会影响中央政府的政策方向。
因此,中央与地方拥有紧密的利益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双向的,中央有利益的实现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推进。
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中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密不可分,因此地方政府也要考虑其在中央政策中的地位和代表地方利益的角色。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认识到中央政府在发展中国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和合作,确保整个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如何协同合作。
在政策制定、权力分配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是中央与地方协调关系的关键。
在实践中,中央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需要经常倾听地方的意见和反馈,改进自身制定的政策并完善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一个龙头的中国,它的省份和地方都需要跟随中央政府走。
而每个省或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优劣势和资源,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中国所面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并借此探讨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处于相对分裂状态。
在清朝时期,中央政府相对薄弱,地方官员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到了民国时期,中央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试图削弱地方政府的权利,收回省市的经济命脉和财政控制权。
在1949年成立的中国有朝气蓬勃地发展着,中央政府也努力将国家的各个地方联合在一起。
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与地方关系颠覆了。
地方政治领袖用自己的权力,来替代了中央政府,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行了他们自己的规则和政治理念。
在1979年改革开放时期,中央政府开始放弃它对地方的权力控制,赋予更多的自由和自治权利。
现如今,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互利的。
中央与地方的现状在现代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
地方政府既可以利用中央政府的支持进行各项计划的实施,也可以通过实施自己的计划,为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
然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并不总是公平的。
在经济领域,中央政府通常控制着国内外贸易、金融和资源的分配。
而地方政府则承担着实施发展计划和投资的重任。
在中国的国家能源计划中,中央政府负责最大的电力生成和分配地区;而在各个省份,地方政府则负责其本地区的发电和分配。
在政治领域,地方政府通常是中央政府的执行剂和执法支持者。
然而,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影响力正在增长。
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力,能够增强中国的国情认识和国家统合力,同时也能够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尽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不能真正达到共赢的目标,但它的进展已经是非常显著的了。
中央最近宣布了一些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以削减地方上太多的自主权,让中央政府更好地管理国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摘要:政治及政府的必不可少,在每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那里都有不同的论述,其中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在洛克那里首次以有限政府理论给人类展示了政府的目的及范围。
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关键词:放权;分权;自由;宪政;发展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笔者认为以良好的方式追求自由乃是政治的最终目标,而宪政乃是一系列因素产生的结果,尤其表现在人的经验领域,“宪政首先需要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必须使用权力,然后才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1]宪政被认为是良好的维护和发展自由的政治体制。
因为政府是必须的,“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管理被统治者,然后才是政府管理自身。
”[2]笔者认为自由乃是宪政乃至人类政治的终极价值,宪政的制度设计及良好的运行对发展存在积极作用,而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从宪政的纬度去规范权力的行使。
“一个能方便地包含这四个方面——宪法、理法、判例和司法解释、政治权统一的术语就是宪政体制。
”[1]一、概念的界定首先本文将放权与分权置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来看。
对于两者的概念,一种分权的概念是:“分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行政学概念,通常是指从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向次级政府、半自治公共机构、区域性或功能性实体、非政府性的私人或自愿者组织转移计划、管理权责并进行相应的资源筹集与分配的活动.它主要包括授权(deconcentration)、委托(delegation)、放权(devolution)以及私有化(privatization)。
”这一概念应该是宽泛的定义分权,但它并不能把分权和放权的实质——这一本文讨论的重点区分开来。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和行政互动关系。
以下是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1.权力分配和层级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权力的分配和层级关系。
中央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下辖的行政区域,负责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
2.协调和合作: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建立在协调和合作的基础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政策问题和社会需求,并确保政府的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3.权限与责任: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涉及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中央政府具有制定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统一的主责,而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4.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还涉及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资源分配上有权力进行调控和决策,以确保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
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管理和运用本地的财政和资源。
5.法治和行政效能: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并追求行政效能。
法律和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都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政府的权责利平衡。
同时,政府应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政权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和政策的落实。
一个良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够促进政府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以及满足人民的需求。
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现状及对策

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现状及对策金太军 摘要:在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上长期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上所作的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和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原有体制下中央集中过多的状况已有较大改观。
但传统体制的弊端尚未完全根除,同时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是提升中央政府的权威及其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优势互补关系;三是加快经济性分权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四是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政改革 国家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在一国政治、行政关系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种关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亦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彼此职责权限的划分,它构成了政府内部的纵向权力结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
能否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合理配置行政的纵向权力结构,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和行政活动的稳定有序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故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行政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也深受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实践 新中国建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并很早就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的重要方针、原则。
特别是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
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
”〔1〕从抽象的理论层面来说,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
从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来说,中国的整个政权体系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的。
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而言,中央政府既要保证有足够的权威来实现统一领导,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应有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对于中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启发和感悟

对于中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启发和感悟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法和实施法律、行政规章运行机制下确定的。
它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中央领导制度,主要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等形式,依据中央政府的授权和管理,实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辅助。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宪法对这种规范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受到宪法的规范和限制,并由中央政府指导和统一。
二是实行科学的财政分配。
其目的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相匹配,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是对地方政府的审计监督。
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严格监督,目的是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实施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各地发展的基础上,维护地方政府权力和职能的独立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勃兴的政策。
它的宗旨不仅包括维护中央权威,而且还包括保护地方权利、支持地方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可以深刻地感受到,我们国家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度下政治体制的实践,这样的政治体制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间的恰当平衡,保障了中央的集权不受地方的阻碍,同时也保障了地方的自治不受中央的侵害。
它充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实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原则和要求,既构建了一个充分保护地方政权权力的完整体系,又坚持中央集权制度下的中央领导,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文化、制度和特点的中央—地方关系体系,可以说是一个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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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令行禁不止”问题
《人民论坛》(2012年第8期)
张锡恩
“三令五申”根源于政治和政府体制缺乏明确合理的法定权益分割机制,要改变禁令泛滥的局面,应进行大力度的政治和政府体制改革。
权益划分只有明确合法,才能有法可依;权益分割只有公平合理,才能有法必依;权益配置只有正当适度,才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良法善治实现之日,正是“三令五申”消亡之时。
多少年来,在各级领导干部讲话、各级党政机关文件和各类新闻媒体报道中,“三令五申”早已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
在很多领域,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却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还需要不断地发文件、定制度、下“禁令”、搞“不准”。
比如,中纪委、中组部严令禁止“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人事安排不准“优亲厚友、任人唯亲”;法院严令办案人员“不徇私情”、“不收礼”、“不吃请”;检察院严令禁止“超期羁押”、“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教育部严令禁止“乱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和高校违规招生的各种腐败行为;但是其效果却如“领导干部下井令”几成一纸空文;发改委三令五申难抑形象工程、房产炒作;更有“三令五申”保障房分配“不保障”,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禁不住,等等。
禁令五花八门,“三令五申”“持续昌盛”,这几乎是当前我国依靠禁令治理的一种常态缩影。
“三令五申”却不能“令行禁止”的历史溯源
从历史演变进程来说,“三令五申”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因缘和目的。
据说故事原出于《史记》的《孙子吴起列传》。
春秋时候,著名军事家孙武携带自己写的《孙子兵法》去见吴王阖闾。
吴王与孙武谈兵中曾问:用你的兵法练兵,可以用宫中妇女来试验吗?孙武说可以。
于是吴王召集180名宫中美女,请孙武训练。
孙武将她们分为两队,用吴王宠爱的两个宫姬为队长,开始进行向前向后和向左向右转的步伐训练。
但众女兵不单没有依令行动,
反而笑作一团。
孙武反复申明训练指令,众女兵仍不听令,遂命左右将两女队长斩了,再命两位排头的为队长重新训练。
此后众女兵开始依令而行,认真操练,再不敢儿戏了。
后来,人们把孙武向女兵再三解释的做法,引伸为“三令五申”,即反复多次向人告诫的意思。
今天看来,当年两队长被砍头可能也是“冤案”,因为当时“三令五申”的内容中是否有“不听令即杀头”不得而知;有史者称可能是孙武为显摆威权而临时制作的“恶令”,而且吴王虽曾要求两宫女免死,实际上“恶令”得以执行,不是吴王与孙武暗自合谋,至少也是得到吴王的默许,不过是共谋权威验证的一个尝试。
因此,“三令五申”至少就内容来说在当时并不是完备的。
后来直到宋代,曾公亮在其撰写的《武经总要》中,正式梳理和记载了三令五申的具体内容:“三令”,一令观敌人之谋,视道路之便,知生死之地;二令听金鼓、视旌旗,以齐耳目;三令举斧钺,以宜其刑赏。
“五申”,一申赏罚,以一其心;二申视分合,以一其途;三申画战阵旌旗;四申夜战听火鼓;五申听令不恭,视之以斧钺。
这样,“三令五申”的内容由不完备到比较完备,含义上由引申的“反复告诫”之意,转变为将士作战的明令规则。
“三令五申”之所以长期存在,一是对法律规定的强调,二则是对其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原因和不同作用的补充。
从传统专制政治来说,“三令五申”或许是中国集权政制的必然伴生物和扭曲表现。
古代的科举内容是四书五经,主张修身举贤,广施仁政;同时要求官吏们为人师表、为民父母、低薪养廉;但是由于官吏们的“低薪”不足以维持正常生存,不仅不能养廉,反而滋育了“十官九贪”的恶政;皇帝以默许官吏们的贪腐换取对自己的效忠,官吏们对皇帝表面效忠实际上则逃避“善治惩腐”的三令五申。
进一步说,在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制中,缺少中央与地方明确分权的传统。
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孔夫子的“废三都”到历代王朝的不断“削藩”,都是中央大一统强权统治的表现。
在这种政制下,地方对中央、下级对上级没有合法的积极
分权和合理的利益配置,因而就会滋生非法的消极分权和非法的利益分割。
故而,“三令五申”渊源于地方和下级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地方对抗中央、下级对抗上级的非法的权益分割和争取自身权益的异化形式。
这种分权与集权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剧烈冲突,形成中国历史特有的周期率:平均四五十年爆发一次农民起义,二三百年发生一次改朝换代。
这种政制的遗毒在清王朝灭亡后,使得军阀割据成为地方分权制约中央、地方间权益分割相互制约的特殊方式,甚至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特殊发展道路和特殊存在形式。
从现实政治实践来说,“三令五申”部分原因仍在于政治和政府体制中缺乏明确的法定分权与合理的利益配置,不得不用禁令来治理各种非法的分权和利益分割。
例如,现行的行政和财政体制中,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不对称。
一方面事权层层下放,另一方面财权却层层上收。
比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支出等,均实行“市县为主”的投入体制,但基层政府掌握的收入极其有限,造成了财政运转困难。
民间流传的段子称,“国家财政蒸蒸日上,省级财政稳稳当当,市级财政摇摇晃晃,县级财政哭爹叫娘,乡级财政名存实亡”,正是这种财政格局的形象写照。
“三令五申”的广泛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央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无奈默许”。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禁令颁布者与禁令违抗者相互默许,互为生存条件。
禁令背后的一些真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就只能是“三令五申”却“令行禁不止”。
从禁令治理到法治管理的转变
笔者认为,既然“三令五申”根源于我们的政治和政府体制缺乏明确合理的法定权益分割机制,那么就要进行大力度的政治和政府体制改革,才能消除三令五申的存在条件。
首先,要重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及其体制。
重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要求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建观,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重塑党的执政合法性体制,要求破解党政关系的难题,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
新中国建立后至今,虽经多次机构改革,但分权体制和利益配置机制并不健全,以至于非法的权益分割盛行,五花八门的禁令不绝。
在法制基础和法律形式上理顺党政关系,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政原则,实现党政关系和党的领导法治化,在一段时期内仍是我党面临的重大建设任务。
未来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体制机制,使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实现党的领导决策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决策在时间上的同步和内容上的统一,实现党的领导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的统一;而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行,则又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结合统一,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
其次,要实现中央与地方间权益划分的合理化和法制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要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职权和利益,其实质是要求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权益合理配置的体制,这是国家权力结构在纵向划分上的主要表现。
一般情况下,中央和地方的权益归属,都应由宪法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央在依法维护地方权益的前提下,应对地方权益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此同时,地方在依法维护中央权益的前提下,有权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权益划分及其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中央与地方职权和利益的合理划分,要求凡是适宜于地方办的事情和权益,都应由地方决定和享有;凡是应由中央统一掌握的权益,一律由中央统一掌握,并保证全国法律、政令的统一。
鉴于中国存在中央分别与省、市、区和特区等多种类型的央地关系,极为复杂,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许是必要的、可行的。
最后,要实现地方与地方间权益划分的公正化和法制化。
地方间的权益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为了减少上级侵犯下级、城市侵犯乡村、强者侵犯弱者、大者侵犯小者的情况,保障权益分割的公平和正当,当前的迫切任务是要认真研究各种主体间权益划分的公平正当的“适度值”,并围绕这个“适度值”构建起一套权益调节和平衡的“公平机制”;同时,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有关专门法律,使这个公平机制法律化。
笔者认为,可考虑制定一部《地方权益法》,更具体地规定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职权和利益权限,使其权益关系合理化、公正化和法律化;同时制定一部《公平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消除各区域、各权益主体间的行政壁垒和资源商品封锁,使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经济竞争有序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权益划分只有明确合法,才能有法可依;权益分割只有公平合理,才能有法必依;权益配置只有正当适度,才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良法善治实现之日,正是“三令五申”消亡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