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0902404038 虞春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统收统支”(1950)。
“条条”管理体制初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1954)。
中央支配的财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不得层层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五年不变”(1958);“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9)。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五年调整时期(1961—1965)权力上收企业管理权上收,部直属企业增至10500个,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2.3%。
财权收至省市自治区以上。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是中国政治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层级。
中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地方则是中央在不同区域内的代表,负责管理和推动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因此探讨中央地方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垂直层级体系,即各级政府之间构成了上下级关系。
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是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政府组成的三级结构。
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掌握着对地方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权力。
而地方政府职责则是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负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事务等相关工作。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如何进行分配和控制。
在分配方面,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
而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
在控制方面,中央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调整。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向中央政府汇报和请示相关权益事项,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延伸。
中央政府的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
同时,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会影响中央政府的政策方向。
因此,中央与地方拥有紧密的利益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是双向的,中央有利益的实现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推进。
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中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密不可分,因此地方政府也要考虑其在中央政策中的地位和代表地方利益的角色。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认识到中央政府在发展中国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和合作,确保整个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如何协同合作。
在政策制定、权力分配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是中央与地方协调关系的关键。
在实践中,中央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需要经常倾听地方的意见和反馈,改进自身制定的政策并完善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一、政治领导
中央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地方的政治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通过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为地方提供政治方向和指导。
同时,中央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二、经济管理
中央和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
中央负责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经济管理和运作。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经济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居民的需求。
四、信息共享
中央和地方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中央需要了解地方的发展情况、需求和问题,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要了解中央的政策导向和要求,以便更好地执行政策和满足居民需求。
通过信息共享,中央和地方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促进国家发展。
五、责任分担
中央和地方在关系中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作为国家的代表,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负总责。
而地方政府则需要负责本地的公共事务管理,为本地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实现国家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包括权力关系、财力关系、行政关系和决策关系等方面:
1. 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中央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根据中央的要求执行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法律、政策和行政命令等途径来协调和规范双方的权力行使。
2. 财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国库收入和发行国债等方式获取资金,然后根据地方情况进行分配。
这种财力关系旨在保证中央政府能够调动全国的经济资源,同时也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支持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3. 行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拥有权力来进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确保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行使职责,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行政协助。
地方政府则负责按照中央的要求具体执行各项政策和法规。
4. 决策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些重大事项,如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框架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决策。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决策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领导、调配和管理各地方政府,使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种关系旨在实现国家的统一、发展和稳定。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相关,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本文将从宪法法律的角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重点知识点解析。
一、宪法法律的角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划应当遵循统一、统筹、分权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彼此之间存在合作、协调和监督关系。
在立法方面,中央负责国家的全面立法工作,地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行政方面,中央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地方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
中央政府设立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政府。
在司法方面,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政治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
中央通过党的领导,对地方行使督导、指导和决策权力,确保国家的统一和整体利益。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任免权、监督权等也是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地方政府在政治层面上负责地方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中央政策,解决地方问题,为中央政府提供反馈和地方情况的信息。
三、经济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经济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对地方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控。
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调剂,向落后地区提供财政援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政策制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引导本地区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地方政府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吸引外资、促进本地区的投资和就业。
四、文化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文化方面也有体现。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政策,对地方文化进行引导和支持。
中央政府还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总〔5〕,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1. 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一定 程度上来说,评判政府的职能的标准将不完全依 仗效益和效率,而主要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满意程 度。“从社会发展的内在运动规律来看,政府是 被决定的因素。但是当社会的发展需要通过政治 力量来塑造时,政治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就是决 定性的因素。但是,当社会发展形成自己的逻辑 力量时,政治在社会发展中就是被决定的因素, 不得不依据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来改变和发展自 身。”
利弊分析
总的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弊大于利的。除非被 保护的是一个幼稚工业,经过保护之后,行业能 够从没有竞争力变得有竞争力。一般来讲,这种 情况是相当少的。地方保护往往会吃力不讨好, 最后都会劳而无功,不得不放弃。
营造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良好环境
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并强 化公关意识; b. 理顺公众关系,多办实事,取信于民; c. 注重公共关系的传播,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大力 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
表现形式
a. 限定对象 b. 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
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 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 企业和产品
c. 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d. 行业垄断: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
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 府微观理性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必然导致宏观不理性的恶果, 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为了尽可能减少宏观环境 恶化对本地区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会采取地方 保护主义的措施。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 在制度上确立和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改变导致 地方主义恶果的博奕结构中的奖惩机制,在制度 上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自觉不走向地方主义的泥淖, 而是走向合作的策略,为共同解决全局性事务而 努力。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和行政互动关系。
以下是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1.权力分配和层级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权力的分配和层级关系。
中央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下辖的行政区域,负责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
2.协调和合作: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建立在协调和合作的基础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政策问题和社会需求,并确保政府的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3.权限与责任: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涉及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中央政府具有制定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统一的主责,而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4.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还涉及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资源分配上有权力进行调控和决策,以确保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
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管理和运用本地的财政和资源。
5.法治和行政效能: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并追求行政效能。
法律和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都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政府的权责利平衡。
同时,政府应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政权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和政策的落实。
一个良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够促进政府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以及满足人民的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2002—2004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态势1、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浅面与深层。
一是科学发展观。
《决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实现宏观经济改革和微观经济改革相协调,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协调,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
这种协调观也蕴涵着要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权责与地方政府的权责相协调。
二是《决定》的第37条内容。
37条内容讲:“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
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责。
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
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
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
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
”这里的新意在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
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
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
2004年9月16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概括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在这五个能力建设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建设有着突出的作用。
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既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又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曾庆红同志在200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对这一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
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上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
这些年,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在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应当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就要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上下一心,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巨大动力。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部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政意义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一共列举了18项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⑶这些宪政内涵如何具体化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规则与规范,需要一系列的过渡和桥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一个目标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又说:“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纲要》的意义在于:提出用10年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到2014年前后,法治政府的框架就已经确立。
法治政府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之一。
这也就意味着到2014年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应该基本上实现法治化、制度化的目标。
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
《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1、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决定》从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思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
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与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2005年10月8日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温家宝同志就《建议》作了几点说明,其中特别谈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
他讲:“‘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有许多‘两难’的棘手问题需要解决。
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
”其中第三个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温家宝讲:“三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发展很不平衡。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
中央在制定方针政策时,要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也要照顾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利益,区别对待。
地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做好工作,但必须维护和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自觉顾全大局,这是贯彻全国‘一盘棋’的要求。
要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只有把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都发挥好,才能把中国的事情办好。
”这一思想是贯穿整个“十一五”规划的思想,对未来5年中国的发展都有影响。
这些政策和法律都透出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的变动趋势。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存在的问题1、2004年3月的铁本事件反映了分利化改革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缺乏制度化建构。
国务院对江苏铁本事件的严厉处理,一方面反映了中央在维护宏观调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政令统一方面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从这一事件牵涉部门之广以及受处理人员之多来看,它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它还反映了一个更为深层和复杂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合理配置纵向的行政权力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地方政府在微观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地方开始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
而随着地方政府经济和财政权力的增加、经济自主空间的扩展,以及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责任的加重,这样也就促使了一种强有力的动力机制的形成,那就是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机制。
在追求利润的激励下,各地方想方设法、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形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
可以说,中国经济连续26年的高增长,与地方政府的这种作用是分不开的。
但是,分利化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地方与中央的博弈能力。
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效用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地方政府有实现独立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且独立化程度越高,权威扩散的可能性就越大,其直接后果便是弱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与此形成连锁反应的则是等级制的松动,即中央与地方由传统的单向依赖的等级规则,演变为双向依存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地方政府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代理资源”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诱使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安排;或者利用中央政府的授权,在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限度内,理解和贯彻上级要求实施的制度规则,如“层层截留”、“曲解执行”、“地方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政策保密”、“先斩后奏”、“边斩边奏”、“斩而不奏”、“顶着不办”等。
在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地方为了自己本地的利益经常会对中央政策贯彻不力或是对其执行大打折扣。
这在本轮经济过热中有非常明显的表现。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差别很大,由于此种不同,我们看到,2003年上半年,中央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下降了7.7%,而地方政府的投资额却增长了41.5%。
正是地方和企业联手,对中央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大干快上”,造成了目前投资的快速增长。
为抑制过快的投资增长,200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采取了多种市场化手段,但效果不甚明显,2004年第一季度投资增长再创新高。
为此,中央不得不采取了行政手段,对那些敢于顶风作案的企业和地方官员痛下杀手,铁本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同时,它也说明现在的宏观调控难度比过去更大。
铁本事件以及本轮的投资热告诉我们,必须对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重新的调整与创新。
铁本事件的出现,固然与地方政府自身的自利行为有关,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与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制度根源。
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还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和法规,严格的可操作性的惩罚手段与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宏观调控成为中央与地方博弈的拉锯战,地方的拉力明显增大,呈现出疏离(alienation)的态势。
2004年7月21日搜房网发表题为《宏观调控重拳出击,中央与地方出现新的博弈》的文章,文章说:“宏观调控重拳之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成了一个敏感话题。
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的‘中国金融国际年会’上将这层关系坦白说穿。
他说,为什么资金吃紧之声喊成一片?这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多时候是个博弈,甚至一些数字如何报、如何统计及使用都有这样一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