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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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拆迁工作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化解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运作方式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2]5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6【实施日期】2012.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盘锦市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货币化安置及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经济工作座谈会和房地产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圆满完成“加大拆迁力度、货币化安置、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经济工作座谈会和房地产座谈会精神,加大城中村、城边村拆迁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征收的货币化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购买待售房用于公租房,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分解及工作措施(一)城中村、城边村拆迁工作今年全市需完成城中村、城边村拆迁46个,40561户,407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40个,36839户,368.4万平方米;城边村6个,3722户,38.6万平方米。

现分解任务如下:兴隆台区拆迁村屯11个,1万户,120.8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10个,8817户,105.1万平方米;城边村1个,1183户,15.7万平方米。

双台子区拆迁村屯12个,9000户,86.4万平方米。

其中:城中村11个,8700户,83.5万平方米;城边村1个,。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排。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楼层、建造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住宅类房屋,按照每平方米补偿金额进行计算,根据房屋的实际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2. 租赁补偿标准:对于租赁房屋的被拆迁户,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进行支付。

3.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户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农田,按照每亩补偿金额进行计算,根据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三、安置方式1. 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自行购买新房进行安置。

相关部门将提供购房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匡助被拆迁户顺利完成安置。

2. 安置房分配:对于无力自行购房的被拆迁户,将提供安置房分配。

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的安置房面积和位置。

3. 经济补贴安置: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将提供经济补贴,以匡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四、程序与流程1. 拆迁补偿安置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安置协议签订等步骤。

相关部门将负责组织和监督整个程序的顺利进行。

2. 拆迁补偿安置的流程:包括被拆迁户的登记、评估、补偿方案的制定、安置方案的制定等流程。

相关部门将根据流程要求,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维权机制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将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被拆迁户的投诉和举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以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的适应性等。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东地村动迁方案背景介绍•双台子区东地村是一个老旧的村庄,由于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落后,已不适应当地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

•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提升区域形象,盘锦市政府决定进行东地村的动迁工作。

•动迁后的东地村规划将统一设计,打造成宜居、宜商、宜游的现代化社区。

方案目标•提供现代化的住房和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增加商业和文化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区活力。

•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保留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意义,融入当地特色。

方案内容1.动迁范围–动迁范围包括东地村所有居民自有住房和公共设施。

–动迁前需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得到合理安置。

2.住房安置–根据居民户型和需求,提供现代化的住宅楼或别墅。

–保持原有邻里关系,采用“周边邻近安置”原则,并确保配套设施完善。

3.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现代化的道路、供水、供电和排污系统,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增设公共停车场、垃圾处理站和公共厕所,提升社区环境卫生。

4.商业和文化设施–新建购物中心、超市和小型商铺,满足居民的购物需求。

–建设娱乐设施和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增加居民的文化娱乐选择。

5.生态环境保护–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新建绿化带和公园,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6.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并保护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建筑,融入当地特色。

–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区,开展相关教育和宣传工作。

实施计划1.方案研究和论证阶段–调查分析动迁范围和需求,制定方案目标和内容。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社会经济评估,确定实施计划和资源需求。

2.方案设计和规划阶段–邀请专业设计机构进行方案设计和规划,制定详细项目图纸和规范。

–制定施工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进展和质量控制。

3.建设和安置阶段–进行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确保动迁顺利进行。

–分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安置,逐步实现动迁目标。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盘政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5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

盘锦拆除方案

盘锦拆除方案

盘锦拆除方案1. 介绍盘锦,位于中国辽宁省东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更新要求,盘锦市政府制定了盘锦拆除方案,旨在进行城市更新和提升。

2. 目标盘锦拆除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清理旧有建筑、优化城市规划和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拆除旧有建筑,盘锦市政府希望为城市开辟更多的空间,促进新建筑的兴起,提升市民居住和办公环境。

3. 拆除原则盘锦拆除方案遵循以下原则:3.1 安全原则在拆除过程中,确保安全是首要原则。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拆除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安全风险。

3.2 环保原则拆除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拆除工程中,应合理处理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不会对空气、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3.3 公平原则在拆除过程中,要遵守公平原则,确保拆除项目的选择和程序公正透明,并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3.4 征地补偿原则对于涉及征地和动迁的拆除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并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4. 拆除程序盘锦拆除方案的实施,遵循以下程序:4.1 方案制定盘锦市政府会根据城市规划、发展需求和拆除要求,制定拆除方案。

方案制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拆除计划制定制定拆除方案后,盘锦市政府会制定详细的拆除计划,包括拆除时间、方式、顺序等。

拆除计划需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估和论证,确保拆除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4.3 公示和听证拆除计划制定后,会进行公示和听证,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和听证的目的是确保拆除工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参与和申诉的机会。

4.4 拆除实施在拆除计划确定和公示后,盘锦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拆除队伍进行拆除工程实施。

拆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拆除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4.5 安置和补偿对于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盘锦市政府将按照征地补偿原则进行安置和补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盘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5日盘锦市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力加快城市棚户区综合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使群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让改革发展成果广泛惠及人民群众,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任务全市现有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83片,63127户,房屋面积795.9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3592.64万平方米(53862亩)。

其中:棚户区58片,39744户,房屋面积509.69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705.09万平方米(25563亩);城中村25片,23383户,房屋面积286.2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887.55万平方米(28299亩)。

按行政区域划分:(一)双台子区城市棚户区27片,21369户,房屋面积272.5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04万平方米(16552亩)。

其中:棚户区22片,17077户,房屋面积210.3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852.67万平方米(12784亩);城中村5片,4292户,房屋面积62.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51.34万平方米(3768亩)。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盘锦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盘锦市房产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如实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专门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现场调查摸底情况和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按照现行拆迁政策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足额核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存款前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宜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进度向拆迁人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

续拨资金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已鉴证的拆迁协议资金额度,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单。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后,应及时为拆迁人办理提款业务。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应当按裁决书确定的资金数额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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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3月1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2003年3月27日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及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市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取得拆迁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二)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使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三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其中住宅房屋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公布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乘以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及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

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独立的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予以安置,其中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交付房款。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档案中标明的设计用途确定。

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如实行易地安置,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有住房,如果房屋承租人要求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对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取得房屋产权后,拆迁人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拆迁人对公有住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对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三十二条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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