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三章着作人与着作人格权
技术经纪人初级考试题目

2021 技术经纪人〔初级〕考试试题〔总分值100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
共11 题,每题 3 分,共 33 分〕1 〕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描述正确的选项是:〔〕A. 都属于无形资产B. 都具有保密性C. 都有期限限制D. 都是有形资产2 〕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创造创造在双方事先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应如何确定?〔〕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C. 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D. 专利申请权应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3 〕下面〔〕不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审查的主要事项A.是否属于技术合同B. 分类登记C.合同文本的标准性D. 核定技术性收入4 〕技术市场的客体是: 〔〕A. 技术市场买方B. 技术市场卖方C. 技术中介方D. 技术商品5 〕下面哪项不是无形资产:〔〕A.专利权B.设备C.商誉D. 知识产权6 〕下面哪项对经纪人的描述是不正确的:〔〕A.从事经济活动B.义务的C.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D. 收取一定佣金7 〕根据我国的着作权取得制度中国公民的着作权在以下何种情况下产生?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8 〕下面〔〕不是技术交易工程论证的主要内容A.技术交易工程总体规模的大小的考察B.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论证C. 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所付代价相统一的核算D. 工程的特定目标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分析9 〕经纪人不得从事以下哪项活动〔〕A. 对所转让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价B. 将签定合同的时机和情况及时如实向当事人汇报C. 记录经济业务成交情况 D. 明知委托人没有履约能力但仍为其进行中介10 〕下面对技术商品的特点描述不正确的选项是〔〕A.具有不灭性B. 是实物型商品C. 具有垄断性D. 具有时效性11 〕 .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和相关附件。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身体、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章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
人格权享有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恢复和补偿原则,旨在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
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人格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打击、行政保护等。
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享有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恶意侵害他人姓名权。
一旦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不得对个人进行诽谤、陷害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隐私空间。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活的监视等行为。
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人格权法的意义与挑战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294时代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之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从1880年到1898年间,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陆续颁布,国家司法体系逐步建立。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司法体系不断进化变迁,在立法之初的大陆法系上吸收了海洋法系之立法精神,并建立了日本式的陪审团制度。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早于19世纪60年代末制定了《出版条例》、即19世纪90年代末日本制定的《著作权法》之前身。
此后,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从1978年至马 抒(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成都 610021)摘 要:日本于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于1869年制定出《出版条例》,此后,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从1978年至2019年进行过52次修订。
在著作权的建设上日本领先中国一个多世纪。
本文以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结构差异稍作勾勒,旨在为中国著作权法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法条结构作者简介:马抒(1980-)女,四川自贡人,日本伊丽莎白音乐大学音乐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音乐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2016年四川音乐学院学术科研项目《日本的音乐商业著作权研究及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CYXS2016072)。
2019年、又进行过52次修订。
并且从内容量上来看,现行的《日本著作权法》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十倍。
中国是在100多年后的20世纪90年代才制定著作权法,至今只经历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
下文以二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差异稍作勾勒,旨在能为中国著作权法的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著作人格权包括哪些

著作⼈格权包括哪些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著作权具体是分为了著作⼈⾝权与著作财产权的。
不同类型的权利中还包括了⼀些更明确的权利,那这个著作权⼈⾝权有哪些权利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格权包括哪些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作者⽣前未发表(未明确表⽰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或受遗赠⼈⾏使,⽆继承⼈或受遗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以出版、⼴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传播和使⽤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擅⾃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修改权更进⼀步,不仅禁⽌对作品进⾏修改,且禁⽌他⼈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表演等⽅式使⽤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在结构上包括作为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的第1款和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的第2款。
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典》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普遍主体。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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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口述權 (23條) • 公開播送權 (24條) • 公開上映權 (25條) •
公開演出權 (26條) • 出租權(29條)
• 公開傳輸權(26條之1) • 輸入權?(87條III、IV)
公開發表權
• 所謂公開發表權,係指權利人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 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 第15款)。
不當變更禁止權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 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 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 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 正當理由者,不得 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 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 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9)
•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3項)。
例題7
• 美籍教授Lincoln著有“U.S. Patent Law"乙書,出 版社甲取得翻譯權後,出資請張三將該書翻譯成中文 「美國專利法」,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版社甲所有。 嗣後,Lincoln配合相關立法及實務修改“U.S. Patent Law",發行修訂二版;相較於第一版,其中 約有三分之一的內容經過修改。出版社乙取得第二版 的翻譯權,並請張三進行翻譯,雙方並未約定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張三援用第一版的翻譯內容,僅就修改 的部分重新翻譯。出版社甲主張出版社乙及張三侵害 其著作權。請說明出版社乙及張三之行為是否構成侵 害。(35分)(98年檢察事務官)
–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 人已取得學位者。
公開發表權(續)
•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 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 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 開發表其著作。 •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著作權法體系
• 著作類型(11種)
• 著作人格權(3種) • 著作財產權(11種) • 合理使用(20種)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 • 保護期間:永久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 (22條)
• • •
• 公開展示權(27條)
改作權(28條) 編輯權(28條) 散布權(28條之1)
共同著作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 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著作權歸屬(受雇關係)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 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
•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 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者,從其約定(第2項)。 • 受雇人之範圍包括公務員(第3項)。
姓名表示權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 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 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 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
姓名表示權(續)
•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 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 稱。但著作人有 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 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 用慣例者,得省 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 實務見解認為可以
禁止不當歸屬權?
• 不是我的創作,不要使用我的名字
例題8
• 黃某是台灣井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井上公司)之 負責人,以雜誌、圖書出版為主要業務內容,明知「SLAM DUNK」(中譯:灌籃高手)漫畫係日本國人井上雄彥所創作 並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未得井上雄彥之同意或授權,自 91年初起,在上址公司內,委由多名不知情之成年雇員,參 考井上雄彥享有著作權之漫畫等資料,故事架構延續前開井 上雄彥享有著作權之漫畫,主角人物「流川楓」改名為「流 川」,從美國進修返回日本擔任教練,訓練高中球員參加聯 賽之後續情節,並在繪圖上參考原著作漫畫之分鏡圖、構圖 等,以此構圖、意匠彷彿方式,擅自改作上開井上雄彥享有 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圖樣,於同年7月間出版「灌籃二部」漫畫 第1、2集……,繼於同年10月間出版以同上手法延續原劇情 衍生改作之「SD 2灌籃二部(Sweet Dream Two)」漫畫第 3、4集,並利用不知情之便利商店、書局內,陳列、販售上 開改作之漫畫。
人格權保護期間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 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 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 害(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 承。 (21)
• 但可否約定限制不行使?
例題6
• 甲受雇於乙公司從事翻譯英文文學著作,其完 成之翻譯著作之權利如何歸屬?請試從現行著 作權法規定,分析其可能之歸屬方式,並請評 釋之。(25分)(90年檢察事務官)
出資關係完成之著作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11條情形外,以該 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 •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 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
第二篇 第三章 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
楊智傑 老師
著作人之確定
• 認定:指認定其為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 3條第1項第2款)
• 推定:指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 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 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 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
– 一般書籍有版權頁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權 法第15條第1項)。
公開發表權(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其著作︰
–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 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 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 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