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发布标准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200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准则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1995年3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制度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
但是也要看到,药品广告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比较突出,表现在一些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有的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广告中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等。
药品广告中存在的这些虚假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抓紧完善相应规则作为法律保障。
随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要药品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规定与之相适应。
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重新修订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增加和调整了一些内容,对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7]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
知
(工商广字[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新《标准》和《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高度重视药品广告监管工作。
药品广告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依法规范药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点。
新《标准》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广告的发布程序,对于
推进药品广告监管法制化、制度化,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准确性和客观性:药品广告应该准确、客观地反映产品的功效、适应症、安全性和副作用等信息,不得有夸大、误导、虚假或者含糊不清的描述,避免误导消费者。
2.合法性:药品广告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不
得含有不实宣传、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不得捏造、杜撰、歪曲或者删除重要信息。
3.庄重谨慎:药品广告应该注重庄重、谨慎,不得有过度渲染、夸张、不真实的内容,特别是应该避免在广告中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4.安全性:药品广告应该注重消费者安全,不得鼓励不正当的
用药方式,也不得对个体用药进行推广或建议。
5.语言规范:药品广告应该使用简明明确、规范清晰、易于理
解的语言,避免使用形象、难以理解的语言。
6.广告主体符合规范:药品广告主体需符合国家要求,广告应
该注明广告主体或宣传企业的名称和注册证号。
7.公益性:药品广告应该注重公益性,同时关注社会效益,注
重推广健康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和素质。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是医药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它不仅是药品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对象。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首先,药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宣传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进行宣传。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承诺,不得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的形象或名誉作为背书。
其次,药品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能力。
各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发布都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
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审机制,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此外,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公共道德和文明风尚。
不得利用低俗、恐吓、欺骗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广告宣传中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不得扭曲药品的真实效果和风险。
最后,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风险提示。
广告宣传中应当明确提示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信息,提醒公众谨慎使用,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进行价格宣传,不得进行与疾病治疗相关的保证或承诺,不得进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宣传。
总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一、引言药品广告是一种宣传手段,旨在向广大消费者展示药品的疗效、适应症范围和使用方法。
然而,不合理、夸大或误导性的药品广告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权益,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药品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药品广告审查目的药品广告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药品广告审查的主要内容1. 广告主体资质审查在药品广告发布之前,广告主体必须提交相关的资质文件,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审查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质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广告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能力。
2. 广告内容审查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和夸张的宣传。
审查机构将对广告中的主要内容和表述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与药品的实际效果相符合。
3. 适应症和使用说明审查药品广告在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时,应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仔细审查广告中的适应症范围是否准确、明确,并对使用方法、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查。
4. 医学专家审核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医学专家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内容科学可靠。
审查机构将邀请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中的医学表述和信息准确无误。
5. 临床试验数据审查对于声称具有疗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机构将对其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审查。
广告主体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的研究报告,以验证广告中对药品疗效的宣传。
6. 后续监督药品广告审查不仅仅是在广告发布前进行,也需要进行后续监督,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宣传方式符合审查的要求。
审查机构将定期对已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抽查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药品广告审查的执行机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专业审查。
该执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查经验,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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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 行比较的
➢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 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 “毒副作用小
➢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 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 容的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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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 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 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 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 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 00—22:00发布。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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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 或保证的
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
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
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
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
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
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
➢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 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 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 话”等内容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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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 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 导下购买和使用”。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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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 《广告法》处罚;《广告法》 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
2022年3月23日
处方药
➢ 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 发布广告。
➢ 不得在大众传媒或者以其他方式 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 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 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 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 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 各种活动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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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 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 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 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 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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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
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
药品广告审查办 法及发布标准
日起施行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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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标准
▪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毒麻、精神、医疗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军队特需的药品 ➢国家局明令禁止或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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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
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
重病情的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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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 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 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 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 的;
➢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 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 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 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 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 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 等内容的
➢ 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 “最新技术”、“最高科学”、 “最先进制法”等。
➢ 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
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
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
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
之日起15日内,做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 姜彦君
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 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 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 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 申请
➢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 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 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 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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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办法及发 布标准培训结束
谢谢!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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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审查的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 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 (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 其他内容的。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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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管理
➢ 广告审查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 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
2022年3月23日
➢ 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 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 的内容
➢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 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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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法
➢ 无需审查的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 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
❖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 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 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
➢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 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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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 广告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 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 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 内容。
➢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 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 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 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 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 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 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 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22年3月23日
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 姜彦君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 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名义
➢ 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 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 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 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