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批流程
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程序

附件: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内容药品广告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三、受理范围(一)需要在江苏省发布药品广告的外省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
(二)被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销售通知书》或违法广告药品被查封、扣押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药品广告的备案。
四、备案条件(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江苏省辖区内发布药品广告。
(二)拟发布药品广告已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
五、备案材料(一)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和复印件份。
(二)申请人用纸制作和相应顺序提交以下套资料:、江苏省局留存(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药品广告审查表》份(其中“异地广告审查机关意见”页填写应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须工整,经办人、联系电话等所有项目须填写完整准确,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广告主承诺书;()生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公司代理办理药品广告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说明书复印件;()展开粘贴在纸上的药品小样包装盒;。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取得的步骤是哪些

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代办人代位办理的应提交有效的主体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材料,如《商标注册证》、涉及专利的应向知识产权局咨询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7、实际使用药品说明书及包装(平帖在A4纸上);
8、如广告为视频广告应提供与之一致的样片,并以MEPG格式拷贝于光盘上;
3、电子版广告申请文件应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代办人代位办理的应提交有效的主体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材料,如《商标注册证》、涉及专利的应向知识产权局咨询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7、实际使用药品说明书及包装(平帖在A4纸上);
8、如广告为视频广告应提供与之一致的样片,并以MEPG格式拷贝于光盘上;
9、申请单位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生产企业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申请单位不是该申请广告之药品的生产企业的(包括进口药品),应提交生产企业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一份(格式不限),及申请单位企业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10、广告申请审查系统软件导出的软盘或光盘一张;
9、申请单位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生产企业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申请单位不是该申请广告之药品的生产企业的(包括进口药品),应提交生产企业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一份(格式不限),及申请单位企业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10、广告申请审查系统软件导出的软盘或光盘一张;
非处方药广告审批需提交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5份;
2、《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及其附件(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健康事业的不断发展,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药品广告的宣传力度对于增加药品销售、推广医疗知识、提升患者意识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的药品广告影响了患者的正常用药心理,也对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宣传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药品广告的定义药品广告是指为了促进药品销售而发布的宣传信息,一般包括言辞、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
它是药品企业与患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患者获取药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药品广告的特殊性质,一旦出现不正当宣传,就有可能对公众的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现状1.监管部门的角色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批、监管和追踪药品广告。
此外,各省市的药品监管部门也应该配合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2.现行法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我国目前的主要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发布、审核、审批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也有一些其他相关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发布进行了制定。
3.广告行业的自律广告行业自身也建立了药品广告的自律机制,以规范市场宣传。
例如,中国广告协会成立了药品广告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行业内的药品广告进行监督。
三、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1.不合规的药品广告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产品销售,不择手段地发布不合规的药品广告,甚至存在夸大疗效、隐瞒不良反应等恶劣倾向。
2.药品广告监督不力一些地方的药品监管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不足,导致了一些违规广告屡禁不止。
3.法律法规的完善性有待加强尽管我国有一套完备的药品广告管理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四、我国药品广告管理的发展与趋势1.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在未来,我国会不断完善药品广告的管理法规,从而更好地规范药品广告的宣传行为。
6药品广告审批工作程序

附件6:药品广告审批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的内容药品广告审批。
二、设定许可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7号);(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27号);(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文件。
三、受理范围(一)拟发布药品广告的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
(二)被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销售通知书》或违法广告药品被查封、扣押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药品广告的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药品广告作品中必须有以下内容:1、药品通用名称;2、药品生产企业名称;3、药品生产批准文号;4、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字样;5、非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并明示“OTC”标识;6、药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有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必须在广告内容中醒目标示;如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必须醒目标示“其它禁忌症(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字样;7、电视脚本应分为四栏制作,即电视画面、画面说明、配音和字幕。
(二)药品广告作品中不得有以下内容:1、禁止在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夸大药品功效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2、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内容。
五、申报材料(一)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应安装《药品广告申请系统》,并制作《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
其中,广告内容页制作的字迹应清晰可辨,要求JPG格式,说明书WORD格式。
所有项目填写完全后保存→打印→提交(导出)。
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二)申请人用A4纸制作和相应顺序提交以下3套资料:1、省局留存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1)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2)《药品广告审查表》;(3)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4)广告主承诺书;(5)生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8)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9)药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10)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11)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12)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说明书复印件(或盖有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备案专用章);(13)药品小样包装盒(或设计稿)展开粘贴在A4纸上;(14)药品包装内说明书(或设计稿)展开粘贴在A4纸上;(15)广告作品中涉及药品总经销的企业需提供该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16)广告公司代理办理药品广告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广告中涉及产品特点的权威性证明材料,如教科书或权威性杂志(中文版)等;(18)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名称的需提供其批件复印件;(19)广告申请电子版文件:一个dda文件,一个jpg 文件;(20)文字广告提供广告发布前的菲林片(定稿后提交);(21)电视广告提供RM格式文件,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22)广播广告RM格式文件,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23)拟在江苏省发布广告的详细媒体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合作单位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二)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三)公开透明原则:医疗广告内容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患者和社会监督;(四)诚信原则: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批第四条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医院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医疗项目或服务内容;(三)医疗技术或设备;(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五)医疗广告审批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六条医疗广告审批流程:(一)广告制作单位或广告主向医院广告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广告申请;(二)医院广告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医院广告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医疗广告进行审批;(四)医院广告管理部门向广告制作单位或广告主出具医疗广告审批文件。
第三章医疗广告内容规范第七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二)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内容的虚假信息;(三)不得含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诊疗效果宣传;(四)不得含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个人荣誉、业绩等内容的宣传;(五)不得含有涉及患者隐私、人身攻击等内容的宣传;(六)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八条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绝对化用语,如“特效”、“根治”等;(二)暗示性用语,如“疗效独特”、“领先技术”等;(三)未经证实的数据、结论等;(四)与其他医疗机构或产品进行对比宣传;(五)诱导患者自行购买、使用医疗产品或服务。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_零售

目的: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范围:企业的店堂广告管理。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1、店堂药品广告事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本企业不刊发处方药广告;非药品广告不涉及药品的宣传。
3、药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以国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含虚假的内容。
4、药品广告不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在营业场所制作固定或移动的非处方药广告,建立审查登记台帐,内容包括该企业合法证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等资料。
1。
中美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对比

中美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对比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药品广告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药品广告是指为了推广和促销药品而进行的宣传活动,其目的是让更多的患者了解并购买到合适的药品。
然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对人们健康的影响,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成为各国政府和医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不同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广告管理制度的背景1. 中美药品广告管理制度的形成中美两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中国,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1984年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中国药品广告管理的主要机构。
而美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则是在20世纪初形成的。
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FDA”)是美国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机构。
2. 中美药品广告市场的规模和特点中美两国的药品市场规模庞大,药品广告也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国家,药品市场需求巨大,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而美国拥有发达的医疗体系和强大的制药产业,其药品市场占有率也领先全球。
二、药品广告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1. 中美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对比中美两国的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药品广告主要受到《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的约束。
而美国的药品广告管理则主要受到《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和《《不当竞争法》(FTC Act)的约束。
2. 中美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演变和趋势在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演变和趋势上,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随着医疗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加强了对虚假广告和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而美国则更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竞争公平,加强了对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药品广告审批流程1. 中美药品广告审批机构和程序中美两国的药品广告审批机构和程序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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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流程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1)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3)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医疗广告的审批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1.《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变更广告内容或有效期满,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3.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对医疗广告内容的要求1.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3.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一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4.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诊疗效果及治愈率、有效率的。
(5)利用患者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以通信形式诊断疾病的。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进行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2.申请提交的证明文件(1)普通药品广告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①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③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④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⑤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填补生产药品广告凡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①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③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审查手续。
药品广告的审查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审查程序(1)药品广告的初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件、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发给《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按初审程序申请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内容设计、制作。
(2)药品广告的终审广告申请人凭药品广告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原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终审决定。
对终审合格者,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天作出终审决定。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审批有效期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4)审批文件的发布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其他有关规定(1)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①广告审查批准依据发生变化的。
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③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④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2)撤销原审批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①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③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④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
⑤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⑥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⑦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发布的。
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作出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重新申请审查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药品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药品广告,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4)违法违现的处理①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②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③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审查批准文号,或者超出审查批准内容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查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④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作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药品广告违法违规的处理(1)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2)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审查批准文号,或者超出审查批准内容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查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4)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作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准发布广告的药品(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8)临床使用,发现有超出规定的副作用的药品。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和表现形式(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3)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4)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5)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6)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7)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8)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9)标明获奖内容的。
药品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1)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4)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5)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过量使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