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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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传播药品广告审查指导

实力传播药品广告审查指导

实力传播药品广告审查指导前言药品广告是医药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一款优质药品,只有借助宣传推广才能让更多的患者知道。

然而在推广的过程中,药品企业需要严格遵循有关药品广告法规的规定,确保广告合法、合规。

因此,本文就药品广告审查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药品广告的定义《广告法》中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广告是特定行为主体(广告主)公开宣传特定产品、服务或者宣传自身形象,直接或者间接促进特定行为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

专属药品广告,即药品广告,指的是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所推广的广告,包括了药品外包装、说明书等宣传。

药品广告的法规药品广告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广告法》2018年3月起施行的《广告法》修订版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也必须遵守。

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药品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含有引诱、误导、欺骗等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制度》,要求申请药品广告发布,须在广告发布前及时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广告申请报告,领取《药品广告审查批件》。

《药品广告审查规范》《药品广告审查规范》是国家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明确要求,企业在药品广告制作、设计、发布和推广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广告审查要求,缴纳广告审查费用,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他法规此外,药品广告涉及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规。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宣传内容要真实药品的药理特点、疗效、治疗范围、用法用量等,必须要真实。

否则容易忽悠患者,误导疾病诊治,引发各种意外的结果。

关键词要规范药品广告发布时,有许多关键词是需要规范的,如功效、适应症、禁忌症等等,提及这些关键词时要遵循省监管要求,且不得伪造证据、锐意Exaggerations、模糊的表述等行为。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解释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解释

药品广告的受理)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受理)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 文号申请后, 文号申请后,对申请,发给《 知书》 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应当当场或者在5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起即为受理。
国家局的职责) 第五条(国家局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 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 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 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予以处理。 法予以处理。
药品广告申请人的资格) 第六条(药品广告申请人的资格)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 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 申请人的, 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 的同意。 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 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予受理药 品广告审批申请的内容(第20条、第22条、 品广告审批申请的内容( 20条 23条 第23条); 依据《广告法》给予处罚( 28条 ☆依据《广告法》给予处罚(第28条) 使用上述条款时, ☆使用上述条款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的决 定程序执行。 定程序执行。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区别对待) 第二条(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区别对待)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 广告含有药品名称 含有药品名称、 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 功能主治) (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 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 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 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市监广〔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市监广〔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三品一械”是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严格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前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依法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有关部门规章,在新规章发布前,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

要尽快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部门,及时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人员培训,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审查工作不间断、标准不放松、水平不降低。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

《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

《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一、《药品管理法》是何时修订通过,何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二、医疗机构如何保管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三、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六、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七、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八、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2018年修订版

广告法2018年修订版

广告法2018年修订版
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是中国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
在规范和监管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
发展。

该修订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版《广告法》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虚假
广告是指广告主体故意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损害消
费者权益的行为。

修订版《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进行了
加强,加大了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违法广告主体进行了更严格
的处罚,以此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修订版《广告法》对特定领域的广告进行了更为具体的
规定。

比如,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特殊领域的广告,修订
版《广告法》对其发布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以保障公众健康和
安全。

另外,修订版《广告法》还对网络广告、明星代言、儿童广告
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修订版《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同时,对于明星代言和儿童广告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保护特
定群体的权益。

总的来说,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在加强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对特定领域广告的规范、以及对网络广告、明星代言、儿童广告等方面的新规定,都体现了对广告行业的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以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管理药品广告是药品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公众对药品的认知和选择。

为了保障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发布管理。

本文将探讨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及监管部门在发布管理方面的措施。

一、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是保证广告内容准确、合规的关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来指导广告审查工作。

1.信息准确性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相关药品的功效、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广告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对比宣传等违背事实的行为。

2.合规合法性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

广告中不得出现违禁词语、违禁画面以及其他与公众利益相悖的内容。

3.明确定义药品广告应当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并使公众知晓其为药品广告。

如“广告”字样的加注、声音的标识等。

二、药品广告审查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收件、初审、终审等环节。

1.收件药品广告申报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广告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需要包括广告稿件、申报表格、药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广告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

初审结果一般会以书面方式反馈给申报人。

3.终审初审合格的药品广告进入终审环节。

监管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确保广告内容与审查标准相符合。

终审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

三、药品广告发布管理为了加强对药品广告的控制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广告发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1.监测与巡查监管部门加大对各类媒体平台的监测与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广告。

同时,加强与媒体合作,共同维护广告发布管理秩序。

2.投诉举报受理监管部门建立了药品广告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发布举报渠道,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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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 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 2018-12-26 16:09:5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 年 3 月 1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发布,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12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 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 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 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 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 X 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 号”、“ X 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 号”、“ X 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 号”。

其中“ 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 0”为由10 位数字组成,前6 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 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

“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 年5 月1 日起实施。

1995 年3 月2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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