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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药品广告是指以各种方式传播的用于宣传、推广药品的信息。
药品广告对促进医疗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药品广告的定义及范围药品广告是指使用广告手段宣传、推广药品的行为。
广告手段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
药品广告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在境内宣传销售的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等。
二、药品广告的管理原则2.1 真实性原则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药品的特性、功效和适应症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药效或引用不准确的数据。
2.2 功能原则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功能和作用,不得宣传与药品功能无关的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2.3 自律原则药品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广告宣传中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制造虚假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三、药品广告的发布审查3.1 前审查制度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应当事先经过药品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发布者需要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内容、宣传材料等。
3.2 后审查制度除了前审查制度外,药品监管机构还实行后审查制度。
即已发布的广告,药品监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发布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解释。
四、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4.1 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发布广告等处罚措施。
4.2 恶意竞争药品广告中的恶意竞争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例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产品、扭曲事实等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戒。
4.3 违法广告发布对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药品监管机构将采取罚款、通报批评、撤销广告发布资质等处罚措施。
五、药品广告的监督和投诉公众有权对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进行举报投诉,药品监管机构将严肃处理,并根据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是推广药品和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但不当的药品广告可能引发误导和伤害消费者的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规范药品广告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广告准确性要求药品广告必须准确、明确地传递产品的信息和特性。
广告内容应符合药品的批准文号、适应症和禁忌症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使用的证据、数据和医生推荐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其词。
二、广告警示要求药品广告必须提供清晰、明确的警示信息,包括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
警示信息应以明显的方式展示,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广告主体保持一致。
广告还应提醒消费者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生嘱托使用药品,避免滥用和误用。
三、广告审批与监督机制为了控制药品广告的质量,减少误导和虚假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广告审批和监督机制。
广告发布前必须先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监督部门会定期抽查广告内容,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并通报公众。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广告发布者进行警告和罚款,并收回违规广告。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虚假宣传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广告审批机构也将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核力度,提高行业的规范程度。
五、消费者投诉渠道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消费者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方式、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监督部门投诉违规广告行为。
监督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保障公众利益。
六、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广告的辨识能力。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药品广告的法规要求和风险警示,引导公众理性使用药品。
结论《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监管措施。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广告是市场营销中的必要手段,但在医疗领域,广告需要更严谨的管理,以保证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而制定的法规,下面就它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法规内容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
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推广资料以及支持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活动,但不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宣传。
广告主体药品广告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广告代理机构。
广告准备广告主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发布广告。
广告应以药品的属性和疾病的明确防治目的为主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迷信等内容。
广告应该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广告发布标准。
广告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应该准确、真实、明确、科学,且不应涉及疾病治愈、保证疗效、追求过分美好的描述。
药品广告还应该标注使用说明、禁忌症、使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
广告媒体药品广告的媒体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对广告内容负责,并在广告中标注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使用说明等信息。
广告审查药品广告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广告,需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相关措施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药品广告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履行立即停止发布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尽快改正错误。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告主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论药品广告是药品营销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但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管理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药品广告发布和管理提供了标准化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遵循诚实、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名称;2. 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3. 医学专家等人员的介绍必须真实可靠;第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医学尚未证明的疗效或保健功能;2. 药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明确提出警示;3. 与无关药品的比较宣传;4. 含有明显错误或难以理解的文字或图片;5. 含有过度的赞扬、虚假特效或夸大宣传语。
第三章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监测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布前的药品广告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文案和形式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投放的广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正。
第十一条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药品市场也日益繁荣。
药品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不仅可以提高药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还可以传递药品的功效和适应症给患者,对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药品广告的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药品广告的宣传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购药选择和健康安全。
建立合理的广告行政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药品广告的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 促进健康医药市场的发展:药品广告可以提高药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
通过行政管理制度的规范,可以促进健康医药市场的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行业声誉:药品广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容易给整个医药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建立良好的广告行政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宣传行为,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药品广告审查制度药品广告一旦发布,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用药安全。
因此,建立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该制度包括:审查标准制定、广告申报与审查机制、审查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等内容。
审查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药品的适应症、剂型、规格、使用方法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牛津字典中将审查定义为“通过仔细检查……来判断它们的质量、价值或性质”。
药品广告审查是指相关机构对提交的药品广告进行审核和评估过程,以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并依法依规对不符合药品广告要求的广告进行制止、通报、处罚。
2. 药品广告真实性检查制度为了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药品广告真实性检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药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广告宣传的真实性。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在医药行业中,药品广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药品。
然而,药品广告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准确的宣传、虚假的承诺以及过度的推销等。
为了保护患者利益和维护医药市场的秩序,国家对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合规的范围和要求,以及加强广告监管的措施。
一、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药品广告都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
在审查过程中,主要关注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广告才能在媒体上发布。
同时,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通过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和互联网监测等方式,对广告进行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二、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为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国家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
禁止虚假宣传的核心是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科学,不能夸大疗效,也不能出现虚假的临床实验数据。
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夸大疗效、误导性语言、似是而非的推理、通过选择性披露数据进行误导等。
此外,药品广告也不得使用无确切依据的排名、评选、奖项等,以免误导患者。
三、合规的范围和要求除了禁止虚假宣传行为外,药品广告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合规要求。
首先,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
其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科学知识,不能违背医学伦理。
再次,广告应当标明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重要信息,同时也要明确告知患者咨询医师或药师。
此外,对于处方药品的广告,还需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必须提供处方药品说明书、必须经过医师批准、不得进行价格宣传等。
四、加强广告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宣传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药品宣传广告活动的所有药品生产、经营、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药品宣传广告应遵循真实、合法、诚信、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的内容。
第四条药品宣传广告应注重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得宣传不符合科学规律和医学常识的药品或疗效,不能引入无效成分和含有危险成分的药品。
第五条所有药品宣传广告应明确标注药品的名称、功能、用法、剂量、适应症、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广告语言应明确、准确、简明,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六条药品宣传广告应尊重医疗伦理,不得进行医学推广,不得在广告中出现医生、患者的真实姓名和照片,避免进行医托、医患关系勾连等行为。
第二章药品宣传广告审查第七条药品宣传广告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后方可发布,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
第八条药品宣传广告的审查程序应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
初审由企业内部进行,复审由相关部门进行。
第九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二)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的内容;(三)广告是否遵循科学规律和医学常识;(四)广告是否标注了相关的药品信息。
第十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初审的内容进行对比,确认广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三)是否存在医学推广行为。
第十一条药品宣传广告审查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发布方,对于通过审查的广告,应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二条未经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得发布和散播,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药品宣传广告的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药品宣传广告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宣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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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 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